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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樣本

勞動合同樣本

  編號: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認真閱讀本合同書。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方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

  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併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擅自塗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後,甲乙雙方各保管一份備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員工):

  性別:

  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為 年 個月;

  (二)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法定或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並以 工作任務完成為終止合同的標誌。

  試用期為 個月,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第三條 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並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第四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工作特點,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執行下列第 種工時制度。

  (一)標準工時工作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 。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規定。

  (三)不定時工作制度的。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規定。

  第六條 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七條 甲方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的權利。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的月工資為 元。

  甲方在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無故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

  第十條 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低於公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調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卹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按國家、北京市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待遇,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喪葬費、一次性撫卹費等按國家、北京市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以及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給乙方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等按國家、北京市制定的規定執行。

  七、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根據維護正常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式,並向乙方公示,乙方應嚴格遵守和執行。

  第十七條 甲方對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有權進行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

  乙方應當服從甲方在經營管理方面的`指揮,愛護甲方財產。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八條 甲方根據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九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和專項職業健康監護體檢。

  九、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變更、續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國家、北京市制定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終止執行。如雙方同意續訂,應提前一個月辦理續訂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視為不續訂。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六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合同附件如下: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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