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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投資移民需要考慮因素

丹麥投資移民需要考慮因素

  丹麥是高福利國家,很多外來人口想去丹麥移民,其實移民方式很多,投資移民就是其中一種,那去丹麥做好投資移民需要考慮哪些因素呢?跟著小編來看看相關資訊吧!歡迎閱讀。

  一、聘用外籍員工之規定、承辦機關及申辦程式

  外國人要到丹麥工作,必須在原籍地向當地丹麥使領館或代表處申請工作和居留許可。通常只有受僱於外國公司丹麥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專業管理人員才能獲准。聘用外籍員工亦依循前述居留及工作許可之申請程式。

  二、外商子女就讀情況

  丹麥是一個福利國家,從學齡前教育至大學都是免費的,且政府給予在學學生每月生活費,惟丹麥學校主要教學語言為丹麥文,大學教育仍以丹麥文為教學語言,大學目前已漸提供若干國際課程。外商子女多就學於國際學校,大學教育則需至其他國家就讀。

  三、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外國人如欲在丹麥居留及工作,超過3個月以上,須向丹麥移民局提出居留及工作申請。惟獲邀赴丹麥之科學家和學者、參加重大活動的藝術家、在丹麥沒有經營公司的`外國商人、受僱負責裝置維修、諮詢及指導之外國技術人員、外國人僱用的傭人、職業運動員及教練,在丹麥連續工作不超過3個月,則可以在沒有工作許可下工作,不過必須擁有入境丹麥的簽證。

  根據規定,申請者應在入境以前提出申請,如果申請者在入境後才提出工作和居留許可之申請,丹麥移民局有權拒絕受理。稽核時間長,在預定抵達丹麥日之2至3個月前較為妥適,向原籍地之丹麥大使館提出相關申請檔案,由其轉交丹麥移民局辦理。而海外申請者,則向其已合法居住滿3個月國家之丹麥大使館提出申請。倘當地未有丹麥大使館,則改向代辦丹麥簽證業務之申根會員國提出申請。

  此外,在丹麥工作之外國人不會自動獲得攜帶眷屬來丹麥居住之權利,必須另行申請。而獲得在丹麥3年或以上之外國工作人員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得獲得在丹麥的居留權,且在丹麥居留期間得在丹麥就業。

  至延長居留及工作許可,應在居留許可到期2個月前,最遲到期1個月前提出申請。申請居留許可延長申請者屆時本人應在丹麥,申請表格可向丹麥移民局領取,填寫完後交給丹麥移民局辦理。

  丹麥移民投資考慮因素就是這幾方面,希望可以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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