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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會保險費銀行繳費操作辦法

北京市社會保險費銀行繳費操作辦法

  第一部分 總則

  為向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務,用人單位在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時,可以與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合作的北京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郵儲銀行、農業銀行、農商銀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廣發銀行、交通銀行、民生銀行、招商銀行等十二家銀行繳納社會保險費,實現社會保險費的銀行繳費。用人單位透過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的以上銀行可以選擇批次代扣、櫃面繳費、網銀繳費的方式,按時、準確、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部分 單位登記

  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選擇銀行繳費途徑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按相關政策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下簡稱“四險”),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醫療”);

  (二)用人單位的名稱及社會保險登記證號在四險及醫療系統中一致;

  (三)四險與醫療系統中選擇的月報繳費模式一致,其中在四險中選擇“子公司”或在醫療中選擇“集中”模式的不能選擇銀行繳費;

  (四)四險與醫療的參保區(縣)一致;

  二、用人單位選擇銀行繳費途徑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須先與開戶銀行約定繳費方式後,到所屬區(縣)社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辦理簽訂《北京市社會保險費銀行繳費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見附件一)手續,《協議》一式兩份,一份社保經辦機構留存,一份用人單位留存。

  三、新參保的用人單位透過登入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在“新參保單位網上登記”模組選擇銀行繳費途徑,閱讀並同意《協議》條款後,錄入“開戶銀行簡稱”、“賬戶名稱”和“賬號”;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時,還須提供開戶銀行的《開戶許可證》或《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影印件一份,並附其他相關的登記材料到所屬經辦機構辦理新參保登記稽核手續。

  四、已參保的用人單位選擇銀行繳費途徑的,已開通網上申報業務的可透過登入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 “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申報查詢系統”,在“銀行繳費資訊”模組閱讀並同意《協議》條款後,錄入“開戶銀行簡稱”、“賬戶名稱”和“賬號”;未開通網上申報業務的可透過登入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下載專區”,進入“社會-保險登記”下載《協議》文字,也可到經辦機構領取《協議》。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時,還須提供開戶銀行的《開戶許可證》或《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影印件一份,並附《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資訊變更登記表》到所屬經辦機構辦理繳費途徑變更手續。

  五、經辦機構收到用人單位申報的材料,核對《協議》附表《單位銀行資訊》與《開戶許可證》或《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一致後,在四險系統中接收用人單位網上申報資料;未開通網上申報業務的,經辦機構在前臺錄入相應資訊。經辦機構稽核用人單位的資訊,與其紙介申報材料一致的,在兩份《北京市社會保險費銀行繳費協議》上簽字並加蓋社保經辦機構業務章,一份留存,一份返用人單位。

  六、零餘額賬戶的用人單位,如果選擇銀行繳費途徑,只可選擇到銀行櫃檯繳費的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

  七、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簡稱”、“賬戶名稱”或“賬號”發生變更的',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攜帶變更後的《單位銀行資訊》(見《協議》附表)一份以及《開戶許可證》或《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影印件一份,於每月的5-25日期間到所屬經辦機構辦理變更開戶銀行賬戶資訊手續,變更後的資訊在次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時生效。

  八、用人單位繳費途徑由銀行繳費變更為社保繳費的,應攜帶終止銀行繳費書面申請原件一份(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北京市同城特約委託收款付款授權書》、開戶銀行的《開戶許可證》影印件一份、《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資訊變更登記表》,與每月5-25日期間到所屬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後的資訊在次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時生效。

  所屬經辦機構收到用人單位申報的材料並核對一致後,在四險系統中變更繳費途徑,變更成功的,原《協議》終止。

  第三部分 收繳月報

  一、當月收繳月報生成

  經辦機構業務部門每月28日(2月為26日)分別生成四險和醫療收繳業務月報,於月末最後一天前傳送財務並結賬。四險、醫療收繳業務月報傳送財務後分別列印轉財務報表:

  1.四險報表:

  (1)《北京市社會保險費收繳月報核對表 (表八)—彙總表》(見附件二);

  (2)《北京市社會保險費收繳月報核對表 (表八)—銀行繳費》(見附件三);

  (3)《北京市社會保險費收繳月報核對表 (表八)-社保繳費》(見附件四)。

  2.醫療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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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申報彙總表(表十四)(彙總表)》(見附件五);

  (2)《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申報彙總表(銀行繳費)》(見附件六);

  (3)《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申報彙總表(表十四)(社保繳費)》(見附件七)。

  二、當月月報收繳

  (一)月報資料的核對與接收

  經辦機構財務部門於每月4日前透過系統接收同級業務部門轉來的四險和醫療收繳月報資料,與業務部門簽字確認的相關報表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在系統中進行確認。經財務部門確認後,業務部門不得對本月月報資料進行修改。

  (二)月報資料上報

  1.經辦機構財務部門核對確認醫療收繳月報資料後,將繳費途徑為“銀行繳費”的單位月報資料傳送四險系統。

  2.四險系統自動接收醫療系統銀行繳費資料後,與四險系統銀行繳費資料合併,經辦機構業務部門彙總生成五險銀行繳費資料,列印《北京市社會保險費五險月報核對表(銀行繳費)》(見附件八)簽字後轉財務。

  3.經辦機構財務部門透過系統查詢五險彙總銀行繳費資料,與經業務部門簽字確認的《北京市社會保險費五險月報核對表(銀行繳費)》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在每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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