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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動合同的內容

有關勞動動合同的內容

  基本案情

  20xx年3月,同日公司與工會簽定集體合同,公司代表認為:集體合同應該把企業生產經營目標、成本、銷售指標的完成寫進條款並作為集體合同的一部分內容,共同保證經營目標的完成,有利於企業的發展,有利於強化企業的凝聚力。工會首席代表持反對意見,雙方遂產生糾紛,集體合同的簽訂也因此被耽擱。

  爭議問題

  集體合同應把企業生產經營目標、成本、銷售指標的完成寫進條款嗎?

  律師分析

  (1)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的'書面協議。

  (2)訂立集體合同的原則是:內容合法原則;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兼顧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利益原則;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原則。根據兼顧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利益原則。確定集體合同的各項條款應兼顧各方利益,不能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即要均衡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各自的利益。假如在集體合同中規定生產經營目標,則超越了勞動者的義務範圍。勞動者的義務是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完成崗位職責、提高技能等;工會的義務是教育勞動者忠實地履行勞動合同等。生產經營目標雖然與勞動直接相關,但主要取決於生產經營決策、管理指揮、市場條件等因素。生產經營決策及管理權由所有者和經營者行使,利益和風險也由其享有和承擔。實現生產經營目標的責任應由所有者和經營者承擔,而不應是勞動者和工會的義務。否則,與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相悖。

  綜上所述,集體合同不應把企業生產經營目標、成本、銷售指標的完成寫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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