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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條件及步驟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條件及步驟

  一、繳費基數的申報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廣西社會保險“五險合一”業務經辦操作指南》等有關法律及檔案的規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實行一年一定,2016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以2015年12月份的單位應發工資總額及個人應發工資為標準。

  二、繳費基數申報的'人員範圍

  1、參保單位的各類人員(含在職、退休和聘用人員);

  2、各參保單位聘用人員待自治區  公佈2015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後再重新調整,不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1、請各參保單位社保專管員於2015年12月底前自帶隨身碟到市人力資源市場一樓業務大廳3和4號視窗複製《人員基數申報表》。

  2、請各參保單位複製回去後,按規定和要求填寫好《人員基數申報表》,在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版形式複製送我局視窗;同時提供《人員基數申報表》(用A4紙列印)和影印2015年12月工資單各一份,並加蓋單位公章;《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承諾書》。

  3、請各行業、各系統主管部門負責通知所屬單位按照要求及時辦理。除特殊情況外,因逾期不報送而影響參保人員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責任由各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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