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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外國企業簽訂的購買合同如何貼花

和外國企業簽訂的購買合同如何貼花

  【問題】

  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目前,有不少企業會從外國企業那裡購買商標、商號、技術秘密等權利並在中國境內使用,企業應該如何就此種合同繳納印花稅呢?

  【解答】

  對於上述問題,我們認為,企業應綜合下列檔案來判斷: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255號)第二條明確,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法規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五條進一步明確,“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是指《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徵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定貼花,因此,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合同需要回境內使用,則需要由使用人在帶入境內時進行貼花。因此,如果企業和外國公司簽訂了特許權使用合同,可只就本公司所執的那份合同進行貼花,境外企業所執的那份合同使用人及書立人都為境外企業,境內企業對此不負有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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