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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居間合同

房地產經紀居間合同

  瀋陽市房產管理局、瀋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製

  房地產經紀(居間)合同說明

  1、本合同所稱房地產經紀(居間),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目前單獨從業的經紀人居間介紹,促使當事人進行存量房地產各類交易的經營活動

  2、本合同所列條款未盡事宜,當事人需要另作約定的,雙方當事人可協商增加補充條款,經簽字生效附在合同後。

  3、本合同正文前的“合同編號”由所在的市中心市場或區市場編號、經紀機構或經紀人資格證書號碼、合同流水號等3部分號碼構成,填寫時不能缺項。

  4、本合同正文中凡括弧內有多項供選擇內容的,按其交易行為只在該括弧前的空格處先填其中一項。

  5、本合同要用藍黑或碳素墨水筆填寫。

  6、在簽訂本合同前,乙方、丙方有權要求甲方出示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相關證件。

  7、本合同條款由瀋陽市房產管理局和瀋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房地產經紀(居間)合同

  (合同編號: )

  經紀機構或經紀人(甲方)

  名稱或姓名: 資格證書號: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資格證書號: 電話:

  委託人:(乙方)

  名稱或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委託人(丙方)

  名稱或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是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和中介服務,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酬金的合同。

  第二條 具體事項條款:

  (1)乙方自願將坐落於瀋陽市 區(縣) 街(路) 巷 號樓 單元 層 號,權屬證載明的建築面積 平方米的房地產 (轉讓、出租、交換)給丙方。該房朝向 , (所有權證、租賃證)號碼 。轉讓總價款(大寫) 人民幣。

  (2)租賃:丙方承租前項坐落位置房屋,期限為 年;租金 元/月;年租金(大寫) 人民幣。

  (3)交換: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房地產坐落於瀋陽市 區(縣) 街(路) 巷 號樓 單元 層 號,權屬證明的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所有權、使用權)的房地產交換給乙方。該房朝向 , (所有權證、租賃證)號碼 。

  (4)丙方向乙方預付定金(大寫) 元人民幣,於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交付。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無權向乙方要回定金;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按收取定金額雙倍返還丙方。

  (5)乙方、丙方向甲方交付中介服務費(大寫) 元人民幣,其中乙方交付 元人民幣,丙方交付 元人民幣。此項中介服務費於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付清。

  (6)乙方與丙方保證提供的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沒有爭議,未被查封、抵押,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情況。

  第三條 甲方、乙方、丙方約定的以上事項,如因甲方提供虛假情況,有損乙方、丙方的利益,則不得收取報酬,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大寫)人民幣,損失超大型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轉讓、出租、交換)的房地產必須真實準確,若因其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大寫)元人民幣,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五條 丙方向甲方作出(受讓、承租、交換)房地產的承諾應真實況現,中途反悔,給甲、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大寫)元人民幣,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後,由方負責辦理(轉讓、租賃、交換)手續。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1) ;

  (2) ;

  (3) 。

  第八條 合同糾紛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糾紛,當事人應協商解決或提交有關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約定採取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向瀋陽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份,效力等同,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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