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金融> 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保護現狀及對策建議論文

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保護現狀及對策建議論文

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保護現狀及對策建議論文

  【摘要】本文選取金融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權作為研究物件,從常見的格式條款為例分析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實現和保護現狀,從權利平等視角提出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自主選擇權;格式條款;對策建議

  一、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概述

  目前,在我國“金融消費者”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範疇,沒有一部專門法律規範金融消費者的內涵和保護範圍,只能以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延伸來認識和研究,金融機構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只能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進行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自己的需求、意向和興趣,自主選擇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服務,簡稱為自主選擇權。這是金融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的法律依據。

  由於金融服務是一種特殊的服務形式,金融消費者接受的大多是金融機構提供的格式條款合同,這種格式合同在節約時間、降低運營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發揮了無可比擬的優勢,但是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高,格式合同在限制競爭、減少自身責任擴大對方義務方面的諸多弊端也逐步顯現。

  自主選擇權與格式條款合同看似不相關的兩個概念,但在金融服務領域卻體現著金融機構自主經營權與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博弈。這兩種權利在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呈現出了不同的特點,在計劃經濟時期,由於金融服務及產品稀缺,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占主導地位,消費者可以選擇的餘地不大,自主選擇權基本上無權行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自由競爭的加劇和金融機構的增多,迫使金融機構改變經營策略,優質服務驅逐劣質服務,消費者用腳投票自主選擇能夠提供優質服務保障自身權益的金融機構,使得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處於主導地位;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由於消費者權利的覺醒和維權意識的逐步提高,金融機構自主經營權不斷縮小、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不斷擴大,二者此消彼長。

  二、常見格式條款對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影響

  在金融領域,格式條款作為金融機構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內容,本身具有排斥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作用。本文簡要分析三類常見格式條款對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理論和現實影響。

  (一)免責或限責條款

  在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金融機構作為格式條款的擬定者,從自身利益、行業慣例或行業潛規則出發,憑藉自己在市場中的地位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一些維護自身權利迴避責任的內容,其制訂或提供的格式條款總是披露資訊最少、降低或轉嫁自身風險的內容,很少考慮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以免責或限責條款的形式維持自身競爭利益,排斥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使消費者成為最終責任承擔者。免責或限責條款主動權在金融機構,披露資訊多少全由金融機構決定,消費者缺乏獲得披露資訊之外資訊的渠道,即使對格式條款有異議也無權修改,其接受的只能是不對稱資訊。通常情況下,金融機構對自己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優勢和不足非常清楚,在訂立免責條款時總是刻意強調產品優勢,同時也總是有意迴避或隱瞞其產品或服務的不足。相反,消費者獲得資訊渠道單一,只能透過金融機構披露的內容瞭解產品和服務,其獲取的都是一些經過篩選的資訊,無法獲得產品或服務的真實資訊,在市場中處於不利的地位,只能作為免責或限責條款的被動接受者承擔更多的風險。典型的條款包括業務捆綁搭售行為、理財產品預期收益、超額收益等。

  (二)單方收費條款

  金融機構單方收費條款排除了消費者自主選擇與協商的可能性,在事實上形成了強制收取,消費者只能採用全有或全無的方式適用,使消費者失去了討價還價的餘地,侵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以形式平等的方式掩蓋事實的不平等,也違背了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金融服務收費種類繁多,消費者沒有話語權,處於不利的地位,本身金融服務定價機制不透明,大多冠以行業慣例或國際慣例名義,收取的是資源壟斷費用,導致消費者無法行使自主選擇權。典型的行為包括收取小額管理費、提前還款違約金、信用卡全額罰息、匯款失敗時仍收取手續費等。

  (三)解釋權條款

  金融機構在免責條款之外,通常會附加解釋權條款,強化格式條款的.合法性。《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

  ,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該條規定了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包含三個層次內容:

  一是通常理解規則。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應以一般人的、慣常的理解為準,而不應僅以條款製作人的理解為依據,對某些特殊術語,也應做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義的解釋,亦即依據訂約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釋。

  二是不利解釋規則。不利解釋規則古已有之,現代各國民法均予以採納。

  三是非格式條款效力優先規則。非格式條款即個別商議條款,其效力應優先於格式條款,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也有利於保護廣大消費者。

  在現實生活中,金融機構在提供格式條款時,大多都會附加一項解釋權的內容,個別機構刻意印刷小號字型的文字給消費者閱讀條款設定障礙,消費者在辦理業務時,往往來不及閱讀或者無法完全理解條款內容只能被動簽字,喪失對產品或服務的自主選擇權。遇到糾紛時,金融機構往往以消費者已經“簽字同意”為由推卸責任。典型的行為包括“本人已詳細閱讀了上述條款,並完全接受條款內容”、“本合同最終解釋權歸某某機構”等。

  三、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對策建議

  (一)制定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和格式條款的法律法規

  目前,對金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還沒有形成社會共識,按普通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護不能充分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建議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法律層面上明確金融消費者的含義,對金融消費者採取更為嚴格的保護。我國法律對格式條款合同的有關規定散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海商法》、《保險法》、《合同法》等不同法律中,沒有從系統上規範格式條款合同,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缺乏明確有效的法律依據,建議對格式條款合同完善法律頂層設計,嚴格規定格式條款合同的性質、內容、修改、解釋等,嚴格限制免責或限責條款的使用,加重格式條款提供方責任,保障消費者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減少推定消費者放棄權利的條款,提供更多的法律救濟渠道,賦予特定機構或司法機關撤銷格式合同中部分或全部違反公平與誠信原則的條款;明確銀行的完整資訊披露義務,對未經披露的資訊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二)司法救濟

  格式條款本身就是一種可能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合同,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下司法部門可以運用合同無效、可撤銷的內容保障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由於某些格式條款本身缺乏雙方合意,是在一方提供另一方被動接受的情況下籤訂的,金融機構存在濫用權利的嫌疑,同時消費者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既屬於顯失公平的合同型別也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如果認為金融機構提供的格式條款侵犯了自身權益,可以向司法部門尋求法律救濟,要求司法部門對格式條款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司法機關可以從客觀上稽核格式條款的權益分配,對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行為予以撤銷或宣佈無效,完善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救濟渠道。

  (三)公正嚴格執法

  消費者協會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機構,應該積極發揮維權監督作用,參加影響範圍較大的格式條款的修訂,發揮集體協商作用,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維權。耶魯大學威廉森認為“人人不但自私,而且一有機會就不惜損人而利己”,金融機構為了自身利益,使用格式條款合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例也時有發生,消費者協會應該實時披露銀行格式條款合同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例資訊,培養消費者識別侵權格式條款的能力,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工商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對格式條款合同的稽核監督,加強格式條款合同使用前的備案監督稽核,從源頭上杜絕不平等的格式條款合同進入實踐領域,同時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消費者普遍反應的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格式條款合同進行評估,從嚴懲處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機構,警示不法經營者,保障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權。

  (四)加強金融監管和行業自律

  在金融服務行為中,金融機構不僅是產品、服務提供者,更是社會責任承擔者,因此一行三會等監管部門要加強金融監管,倡導金融機構樹立合規經營理念,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機構加強監督管理和業務限制,引導金融機構承擔其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同時,由於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高,誠信逐步成為金融消費者選擇服務和機構的重要標準,金融機構從長遠利益出發應該加強行業自律,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形象,在擬定格式條款時,可以廣泛徵求消費者、社會公眾、消費者協會和監管部門的意見,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參考文獻

  [1]張嚴方.消費者保護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

  [2]張嚴方,吳燕妮.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幾點思考[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1(3).

  作者簡介:劉玉強(1982-),男,山東濱州人,碩士研究生,現為中國人民銀行保山市中心支行職工,研究方向:法學理論、法律社會學。

【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保護現狀及對策建議論文】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