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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教師體罰學生的管理措施

中學教師體罰學生的管理措施

  為加強學生人身安全管理,矯正個別教師的過激行為,規範師德師風,做到“一切為了學生”的服務宗旨,特制定教職工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管理措施。

  1、全校教職工要保證“一切為了學生”的服務宗旨,以愛學生為準則,不得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2、每學期由學校校長在全校第一次集會作出承諾:任何教職工不得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3、全校領導和班主任在校期間不得體罰任何學生,只對犯錯誤的學生進行說服教育,和學生家長溝通,共同教育管理學生。

  4、全校教師在上課期間不能在課堂上當眾侮辱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後勤職工或服務人員對學生進行愛護,不能粗暴侮辱、體罰學生,老師家屬不能有惡意攻擊學生人身的言行。

  5、對於以上出現種種體罰學生現象,如出現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學生人身事故,當追究當事人責任。對給學校造成一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教職工,給予停發工資,留職反省;對給學校造成一千元以上,影響學校聲譽的教職工,給予停發當月工作量,並調離其工作崗位;對給學校造成1千元以下經濟影響,將對教職工進行100元經濟處罰;未造成經濟影響,但有其他負面影響的教師在當月工作量扣除10元。如是教師家屬,將追究教師本人責任,處罰辦法如上。

  6、學校每月值日領導對教師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現象進行檢查,如每發現一次,在工作量中扣除5元,並在校務日誌上作好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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