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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承諾書

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承諾書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及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保障職業病防治資金的有效投入,積極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切實保護員工身體健康,特承諾如下。

  一、認真履行健康保障、保險等義務,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三、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佈。

  四、對職業病防護裝置、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五、對勞動者上崗前、在崗中以及離崗時實施動態、連續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緊急健康危害事故時開展應急健康檢查等,建立健康檔案。

  六、針對勞動者所從事的崗位不同,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不同,制定相應的作業管理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等。

  七、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義務。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依法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和有關待遇;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在其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八、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病防治知識培訓,危害防護教育,普及職業衛生知識。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孕婦、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九、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或鑑定時,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並按照法律的規定,保證職業病患者和疑似職業病人的診斷、救治、康復和工作安置。

  十、履行《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其他義務,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危害,不得拒絕衛生監督人員實施衛生監督檢查。

  十一、設定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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