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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股票期權會計確認的研究現狀與評述論文

經理人股票期權會計確認的研究現狀與評述論文

  經理人股票期權的會計確認題目一直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研究領域。目前理論界關於其會計確認題目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用度觀

  就研究現狀而言,由於美國事目前經理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運用最廣泛的國家,所以其對經理人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研討和實務規範也最為深進。在美國,目前有關經理人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主要規範是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ccounting Principle Board, APB)的第25號意見書《向僱員發行股票的會計處理》(Accounting for

  Stock Issued to Employees, APB No.25)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的第123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告《以股票為基礎的補償會計處理》。二者均以為應將經理人股票期權確以為企業的一項用度——補償本錢,計進利潤表。G4 1組織(2000)在其《以股權為基礎報酬的討論意見稿》中也持同樣觀點。以上這些可稱之為“用度觀”。

  我國2006年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第二章第六條中規定:“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目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進相關本錢或用度和資本公積”。從該條中可以看出我國新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為與國際接軌,也採用的是“用度觀”的觀點。

  我國學者李維友、方慧等也贊成“用度觀”,並以為,經理人提供的服務,從本質上應該回屬於一項隱含資產,其借方仍然應在損益表中確以為用度,而借方分錄雖導致了用度的發生,卻不意味著現金的流出,由於它們僅僅表示企業接受了資源,所導致的用度也只是表示這些資源的消耗。在“用度觀”下,股票期權價值被確以為一項遞延本錢,同時將股票期權確以為權益,在以後相關期間遞延攤銷為用度。

  筆者以為,“用度觀”能夠真實地反映企業因實施股票期權計劃而承擔的本錢用度,將經理人提供的服務回屬為一項“隱含資產”,但卻僅僅將其借方在損益表中確以為用度,而沒有能夠將“隱含資產”這一特徵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出來,即該觀點看到了應將該服務回屬為一項隱含資產這一點,但卻沒有能夠反映出來。企業透過經理人股票期權計劃,使得企業在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內獲得了一項能給企業帶來利益流進的經濟資源,若不將該經濟資源反映為資產,就不能全面反映企業因實施經理人股票期權計劃給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帶來的影響。此外,“用度觀”以為,股票期權是有價值的,應在經理人為賺取這些股票期權利益而提供服務的期間(一般是等待期)內將以股票期權形式出現的報酬用度確認進利潤表;企業應在收到服務時予以確認,但服務一般是收到時同步被消耗掉,故應立即用度化。就該點而言筆者以為有待商榷。徐珊(2001)指出:“按照會計主體假設的要求,用度的確認要在主體與所有者之間嚴格加以區分,而經理人股票期權是企業所有者贈與經理人(經營者)的一種權利,其性質不是對經理人的勞動補償,而是經理人與所有者共同分享企業剩餘的形式,其反映的是主體的所有者與主體內部職員之間的關係,故應被排除在會計系統處理物件的範圍之外”。筆者贊成徐珊的觀點。

  二、利潤分配觀

  “利潤分配觀”的代表人物是謝德仁、劉文。他們從現代企業理論出發,以為經理人作為人力資本應該與財務資本的提供者——股東共同分享企業剩餘,而股票期權正是這種觀點的體現。股票期權實際上就是經理職員分享企業剩餘的過程。並以為經理人參與企業剩餘分享是股票期權的實質,因而提出對股票期權會計確認的“利潤分配觀”。由此提出了經理是所謂的“非股東所有者”的概念以及將股票期權反映在“擬新增資本預備”賬戶中。

  該觀點的不足之處在於:他們以為股票期權是授予經理人在未來期間可以自由選擇的權利,並沒有強加給經理人必須提供服務的義務,經理人在接受股票期權授權之後,也可以選擇提供服務放棄期權,因此他們以為企業沒有透過股票期權的授予“控制”或“擁有”經理人所提供的服務,以為經理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資產的定義。筆者不同意該觀點。固然經理人能夠選擇提供服務且放棄期權,但經理人提供的服務確實已被企業所“消耗”,確實也被企業所擁有,至於經理人到行權日放棄行權,筆者以為從經濟實質來看,是由於經理人的股票期權到行權日發生了減值造成的。進一步分析可以看出,經理人的股票期權之所以發生了減值,是由於經理人提供的服務的價值發生了減值,他不但沒有能夠給企業帶來逾額收益(高出機會本錢的部分,可以為正,也可以為負),反而造成企業損失,而該損失終極導致了股價的下跌,使得行權日經理人放棄行權。這就似乎企業投資一項股票就一定能確定該股票能夠給企業帶來收益嗎?因此,應看作是企業用股票期權作為報酬支付方式投資於經理人所能提供的服務,期看透過該項服務的獲得能給企業帶來逾額的收益,但就像其他所有的投資一樣,可能收益;也可能損失。若視為投資,就應該將經理人提供的服務作為一項資產反映出來,而該觀點卻沒有反映出來。

  三、非會計物件觀

  徐珊(2001)指出:“經理人股票期權不符適用度的定義,由於它體現的是經營者與所有者之間的利益分享關係,並且經理人股票期權也不符合現有的所有會計要素的定義,它已經超出了會計系統處理物件的範圍。”因此,徐珊建議,經理人股票期權不應成為會計系統的處理物件,加上我國法律規定公司實施註冊資本制,因此我國不宜要求企業透過會計報表正式確認經理人股票期權,但是,經理人股票期權的資訊表露制度則必須從嚴規範,應儘早制定相應的資訊表露準則。

  然而,筆者以為股票期權作為一種創新,確實有其特殊之處。但僅由於這個原因,而將其排斥在會計確認範圍外,是與會計的職能相悖的。

  四、特殊權益觀

  李維友(2001)以為:“按照所有者應享有的權利劃分,經理人股票期權不屬於權益;按照負債的性質劃分,經理人股票期權也不屬於負債。所以它既不是權益也不是負債,兼有兩者的性質。在不改變現行會計模式的情況下,把經理人股票期權作為一種特殊的權益處理比較恰當。”

  李維友以為的經理人股票期權非權益非負債,又兼具有兩者性質的看法沒有把題目說清楚;此外他又以為,對經理人股票期權而言,儘管它的發行沒有導致負債的發生,也沒有減少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但仍應確認由此而引起的報酬用度,理由與FASB (1995)一致,這又回到了“用度觀”。

  五、兩項交易觀

  劉懷珍、歐陽令南(2004)以為:“利潤分配觀”和“用度觀”都將經理人股票期權視為一項交易,或者說視為一項經濟行為進行處理,都具有片面性。作進一步探討之後,他們以為,股票期權具有可轉換債券的特徵,其本身包含了兩項交易,應該分別按照“用度觀”和股權投進原則進行會計確認。在經理人行權以後,經理人根據持有的股票數目一起與股東分享利潤,自然按照“利潤分配觀”進行會計確認。   兩項交易觀的不足之處在於:首先,該觀點成立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假設市場是有效的。然而眾所周知,在實踐中該假設是不成立的。即使理論再完美,若解決不了現實中的實務操縱,是沒有實際意義的。該觀點之所以需要這個假設作為條件,是由於只有市場是有效的,才能根據經理人過往的業績推斷未來股票市場價格的高低,由此可以估算出行權價格和行權數目。退一步講,即使現實中市場是有效的,按照該觀點的思路,依然需要根據經理人過往的業績推斷未來股票市場的價格。然而我們知道,經理人過往的業績是在過往的工作環境下、過往的努力程度以及經理人的經驗和能力這些主客觀因素決定下作出的,只能代表過往,經理人轉到新的企業中,面對新環境和新挑戰,未必能作出與過往業績相同的業績。那麼該理論就不攻自破,基於該觀點的推斷依然不正確,與實際偏差較大。其次,該觀點以為經理人股票期權在經理人未行權之前,具有可轉換債券的特徵,此時經理人具有債權人和經營者的雙重身份,在授權經理人股票期權時,企業沒有支付經營者提供智力服務的.現金,而且股票期權相當於企業欠經營者的一筆負債,即經理人相當於債券人。這一點是值得商榷的。最後,該觀點雖看到應當將股票期權看作一項無形資產予以確認,但論述不充分,沒有把道理說清楚。

  六、或有事項觀

  或有事項觀,將經理人股票期權看作是企業的一種或有事項,並按照或有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從而將股票期權確以為企業的“或有股本”和一項或有資產。

  這種觀點的缺陷在於其處理方法與現行財務制度有衝突。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的規定:企業不應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此外,由於沒有確認股票期權而產生的用度,導致企業財務報表中的利潤專案被高估。

  七、小結

  關於經理人股票期權的會計確認觀點筆者贊成“利潤分配觀”,可以說是“利潤分配觀”的延伸。筆者贊同將經理人股票期權交易的實質視為企業的人力資本對企業剩餘利潤的索取,應將該項交易的一方確以為所有者權益,並在服務期內攤銷為經理人利潤的取得。在這一點上與“用度觀”和2006年我國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中關於經理人股票期權的會計確認的觀點是不同的。

  國內在這一點上徐珊也曾提出與此相類似的觀點,即股票期權是企業股東與經理人之間的股權交易。徐珊(2001)以為,按照會計主體假設的要求,用度的確認要在主體與所有者之間嚴格加以區分,而經理人股票期權是企業所有者贈與經理人的一種權利,其性質不是對經理人的勞動補償,而是經理人與所有者共同分享企業剩餘的形式,其反映的是主體的所有者與主體內部職員之間的關係,故應被排除在會計系統處理物件之外,而一般員工的股票期權則類似於其工資報酬,是對勞動消耗的補償,應確以為企業的用度。

  但筆者有不同於謝德仁“利潤分配觀”的觀點。由於筆者在研究中提出應將經理人股票期權交易的對應科目即經理人所提供的服務資本化確以為“無形資產”,在股票期權的等待期內將“無形資產”再攤銷轉為經理人對企業利潤的分享形式。這個結果雖與謝文中的結果相同,即都終極表現為對企業剩餘利潤的索取,但本文中與謝文中對剩餘利潤的索取表達形式是不同的,這是由經理人股票期權的交易實質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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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Accounting Principle Board(APB):Accounting for Stock Issued to Employees, APB Opinions NO.25 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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