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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脅迫結婚 受脅迫當事人可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 受脅迫當事人可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 受脅迫當事人可撤銷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並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相關法律: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釋義】 本條是關於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是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規定。

  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透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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