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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保證期間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對保證期間是怎樣規定的

  保證期間一直是保證合同當事人之間關注的焦點,分為法定的保證期間與約定的保證期間兩種形式,有一定的'區別。法定保證期間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雙方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詳細的內容請閱讀下文。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關於法律對保證期間是如何規定的參考。

  一.保證期間的性質是什麼

  所謂保證期間,是指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分約定保證期間與法定保證期間。前者由債權人與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後者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 我國法定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二.保證期間有幾類

  《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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