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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同居關係還是事實婚姻

如何認定同居關係還是事實婚姻

  一、同居關係與事實婚姻的定義

  同居關係,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兩性關係。同居關係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均無配偶,不辦理結婚登記,也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須具備5個條件:與婚外異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義,時間上持續,狀態上穩定,共同居住。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兩性結合。其具有以下特徵:(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並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二、認定同居關係與事實婚姻的方法

  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情況是屬於事實婚姻還是屬於同居關係,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如,1994年1月1 日王男與周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符合的成立要件。2006年4月1日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就按照事實婚姻對待,適用離婚的法律規定。

  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於同居關係;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於同居關係。如,夏男和侯女於1994年2月2日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且也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2006年4月1 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訴他們補辦婚姻登記,補辦後才能按照離婚來處理,如果不補辦的,屬於同居關係。當事人盡起訴要求關係,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就已經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後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屬於同居關係。如,毛男和劉女於 1990年10月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是到1994年2月1日,毛女還不到結婚年齡,只是到了1994年2月2日才到結婚年齡。2006年4月1日,雙方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訴他們補辦婚姻登記,如果不補辦,就是同居關係。

  三、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解除時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

  (一)事實婚姻解除時的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

  事實婚姻解除的效力同離婚的效力一樣,有關財產的處理與子女的撫養同離婚時一樣。這將在後面章節作全面介紹。

  (二)同居關係解除時的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

  同居關係解除時雙方的財產關係及子女撫養關係可參照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情況下的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的規定。即:

  1、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製的規定。

  3、相互之間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4、男女雙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5、男女雙方無補償請求權和經濟幫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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