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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子女撫養規定

新婚姻法子女撫養規定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

  1、離婚不影響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

  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雙方均為其監護人,關於該子女與哪一方共同生活依下列方式確定:

  ①雙方達成協議的依協議。

  ②達不成協議的由法院判決: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法律教育網原創具體情況判決。

  ③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支付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全部。

  ④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對於繼父母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在本案中李某和萬某離婚以後,其甲與萬某、丙與李某的繼父母關係消失,依據法律規定甲由李某和謝某撫養,約定優於法定,依據謝某和李某的撫養協議甲應有李某撫養,而丙由萬某撫養。對於生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婚姻的解除而消失。對於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對於兩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應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而定。在本案中乙還不滿兩週歲,還處於哺乳期,應該由其母李某來撫養。所以選項A、B是正確的。選項D是關於撫養權變更的問題。在本案中李某和謝某雖然已經簽訂了關於甲的.撫養協議,但是撫養協議是可以透過協商進行法 律教育網原創變更的,如果協商不成的.謝某也可以透過訴訟方式來重新取得甲的撫養權。所以此選項是正確的。

  對於撫養費的負擔《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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