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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佔有)夫妻共同財產,排除另一方對財產的支配權,使之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但由於種種原因,另一方不願意離婚,而是起訴到法院僅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能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要探討這個問題,首先應該從民法理論的角度來梳理一下思路.夫妻共同財產這種共有關係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關係,除共同共有人有特別約定之外,共有物的保管、收益和處分,必須經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一般來說,共同共有的消滅事由主要有兩種:一是共有關係的終止,如婚姻關係的解除等;二是因共有物本身的原因而導致共同共有消滅,如共有物的滅失、共有財產被轉讓等。共同共有人在共同關係存續期間內,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這也是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根本區別。在我國,共同共有主要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及遺產分割前共有等。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它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亨有所有權。只要夫妻關係存在,就無法確定夫妻各自所享有的共同財產的份額,只有在夫妻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遺產繼承開始時,才能進行分割。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均有維護共有財產完整性和統一性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我們認為,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得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夫妻財產關係與雙方的人身關係密不可分,這種財產關係只能因結婚而發生,因配偶死亡或離婚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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