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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資訊採集的調研彙報

工商局資訊採集的調研彙報

  近年來,隨著社會整體信用體系的不斷健全,依法採集、利用、釋出市場主體信用資訊,透過建立誠信機制提升工商對經營業戶的監管水平,逐漸成為當前基層工商部門的重要工作。針對市場主體信用資訊採集利用工作,市工商局開展了專題調研,認真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部分深入推進該項工作的建議。

  一、市場主體信用資訊採集利用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信用資訊的社會利用率不高。近年來,多數基層部門利用註冊登記和經濟戶口監管系統,實現了及時收集企業、個體工商戶信用資訊的目的,並初步建立起以工商的為基層點,以市局為聯絡平臺的市場主體信用資訊監管平臺。但是,由於經營業戶資訊庫和經濟戶口監管系統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應用軟體,受資料資訊保安性、隱私權保護、網路軟硬體條件等多方面客觀因素的影響,這兩個系統無法與外界網路互通,多數市場主體信用資訊並不能為社會公眾直接獲得利用,信用資訊的社會實用性不足。

  (二)信用資訊的採集手段有限。由於沒有缺少行政強制力,信用資訊的採集度仍然不高,近30%的企業和個體商戶因為要求其提供信用等級的相關資料而放棄申報。同時,工商部門不能強制性要求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信用資訊,對於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虛假信用資訊也難以調查取證和進行處罰,這就造成了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信用資訊採集度和可信度有待提高,信用採集工作陷於被動。

  (三)信用資訊缺少聯合收集機制。目前,由於工商與相關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仍不夠健全,市場主體的信用資訊來源僅限於註冊登記或市場巡查,資訊來源渠道較窄,諸如企業信貸資訊、進銷貨誠信資訊等較難採集,導致當前能夠真正納入市場主體誠信建設體系中的實用資訊數量較少,而且更新速度慢。

  (四)信用資訊標準與公眾的需求仍有差距。目前,隨著企業作為重要的主體參與社會活動越來越頻繁,社會公眾對企業資訊的需求程度也越來越高、越來越細,如確認該企業的市場資格是否合法、企業有無違法行為和合同違約記錄、企業資本構成現狀和支付能力以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相關管理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等等,而當前基層工商部門能夠掌握向社會公開的企業資訊僅限於基礎登記資訊,與公眾的需求仍有較大差距。

  二、關於做好市場主體信用資訊收集利用工作的建議

  (一)加強宣傳教育,提高企業信用意識。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大對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宣傳,讓群眾充分認識工商部門信用體系建設的目標、要求及深遠意義。廣泛開展工商部門信用體系建設宣傳活動,加強各類經濟主體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質、業務素質和法律意識,積極倡導信用理念,培養信用意識,逐步形成以法律為基礎、以道德為支撐的工商部門信用環境,形成人人重承諾、個個講信用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信用體系建設的健康發展。

  (二)統一資訊採集機制,加大信用資訊的透明度。由各級工商系統牽頭,以經濟戶口登記資訊為基礎,設立統一的信用資料庫,資料庫將直接掛靠在當地紅盾資訊網站。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建立起市場主體資訊互通機制,將企業資訊按註冊號、身份證號碼等索引程式碼錄入資料庫,建立健全信用資訊電子檔案,透過科學的資訊存檔及處理手段,實現信用評級工作的'系統化、電子化,實現工商業務系統與信用資訊資料的全面對接。同時,聯合相關部門共同成立“資訊督察小組”,嚴格稽核,及時更新,保證採集的信用資訊的真實性和及時性,提升資訊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三)積極完善信用評價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食品安全信用評價制度,包括確定評價機構、明確評價指標、劃分信用等級等,明確評價機構、人員組成、等級評定的工作程式及投訴反饋機制。以信用資訊檔案資料庫為基礎,根據過去一年中採集的信用記錄,以是否有因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金融、質檢等部門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而被處以刑事或者行政處罰作為信用等級劃分的主要標準,以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和主觀過錯的大小作為信用等級劃分的輔助標準,全面推進誠信等級考評制度,將信用等級劃分為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四級,相應標示為A級、B級、C級、D級。定期釋出等級評定情況,視等級有針對性地進行監管。

  (四)建立健全信用資訊法律體系。進一步健全信用資訊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信用採集釋出的位置,對信用資訊的收集、評估、反饋、釋出等各個環節予以細緻規定,在對不提供信用資訊和提供虛假資訊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時,能夠做到有法可依。同時確立有法可依的行政處罰措施,進一步完善信用獎懲機制。對被認定為守信的,給予政策支援;對被認定為警示、失信或者嚴重失信等級的,採取防範、提示、加強日常和專項監管,保證基層工商資訊採集和評價工作的有效開展。

  (五)加強其他部門信用資源整合。進一步強化工商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的橫向溝通,透過工商信用資訊資源與其他單位的信用資源進行全面整合,將工商的信用資訊採集與釋出納入社會信用大評價體系。例如:對於企業,將工商系統信用等級的評定與銀行或其他金融系統的信用等級評價掛鉤,提高信用等級評定的分量。從而能夠在市場經濟執行中形成一種“誰誠信,誰受益”的良性評價機制。同時,透過與其他行政機關的聯動,強化資訊共享,有針對性的將企業的市場資格合法性、違法記錄、企業資本構成和支付能力、相關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等為大眾所關注的問題錄入信用資訊系統,進一步豐富信用資訊內容,滿足廣大企業的現實需求,增強信用資訊的社會實用性。

  (六)做好本部門的資訊公開工作。由於信用法律體系的構建不是短期內可以完成的,一個統一的信用資料庫也不是一天兩天就可以開通的,建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先做好本部門和本機構手中的信用資訊的公開工作,透過網際網路等手段將自己手中不涉及隱私權的信用資訊儘早公開,以利於公眾查詢。例如,可以在紅盾資訊網站上開通企業個體戶資料庫,在注重資訊來源準確性和程式合法性的基礎上,公佈企業個體戶登記註冊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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