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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商標註冊申請代理法律規定

關於外國商標註冊申請代理法律規定

  商標權的取得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到相關部門進行申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商標權也不例外。外國人申請商標權的,需要委託我國的相關機構或者個人進行代理。下面,小編為您整理了外國商標註冊申請代理的法律規定。

  外國商標註冊申請代理法律規定

  我國《商標法》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這一規定,既符合國際慣例,也便於商標主管機關與申請人的聯絡和檔案轉遞,也有利於我國商標的管理和商標事業發展。

  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怎麼確定?

  (1) 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請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由於我國商標註冊採用申請在先原則,確立申請日就顯得十分重要。一但發生必須以申請日的先後成為確定商標權的法律依據,依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商標註冊的申請日則以商標局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

  (2)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1款規定,申請手續齊備並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商標局編定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3)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2款規定,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辦理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4) 對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對於同一天申請註冊的,各申請人應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內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日期的證明(未提交的視為未使用),商標局初步審定實際使用在先的商標。對於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一致,應當在三十日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籤決定,或者具體情況由商標局決定。對此商標法實施細則對此作了較具體的規定。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關於外國商標註冊申請代理的法律規定內容還是比較簡單的。除了需要了解外國商標註冊申請代理的法律規定,你還需要了解確定商標申請日的標準以及商標的保護期限的規定。這些內容你有疑問的,可以諮詢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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