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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爭議解決機制探討論文

社會保險爭議解決機制探討論文

  摘要:高效、完善的社會保險爭議解決機制不僅對我國公民基本權益的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其還是衡量我國法律法規健全程度的關鍵性標誌。雖然現如今我國已相繼頒佈一系列法律法規用於解決社會保險的爭議問題,但在社會保險爭議解決機制的建設方面,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處,仍需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以建立高效、完善的社會保險爭議解決機制。

  關鍵詞:社會保險爭議;解決機制;現存問題;解決策略

  所謂社會保險爭議,其指的是當社會保險關係發生變更時,在社會保險主體雙方之間發生的、基於權利的實現、義務的履行而產生的有關參保雙方基本利益的矛盾或糾紛,其具有爭議主體較多、爭議內容較為複雜、爭議性質較為多元等特點。而所謂社會保險爭議解決機制,其指的是用於解決具有社會保險爭議的,其主體雙方之間利益糾紛的方法或制度的總稱,主要包括訴訟解決機制和非訴訟解決機制兩種形式,其中前者主要由民事訴訟和相關行政程式組成,而後者則主要由協商、調解、仲裁和行政複議等程式組成。而本文則將主要從社會保險爭議解決機制的現存問題與解決策略兩方面進行闡述,希望能為相關行業帶來一定的幫助。

  1社會保險爭議解決機制現存問題分析

  1.1社會保險爭議訴訟解決機制現存問題

  現如今,我國在解決社會保險爭議問題時,大多使用與解決民事糾紛或行政糾紛相同的方法,這樣一來就使得社會保險爭議主體雙方無法得到公平公正的法律救援,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相關法律缺失、程式選擇困難。現行解決機制通常會按照法律性質的不同,將社會保險爭議劃分為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種,然而在我國現已頒佈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對上述兩種程式的使用範圍進行明確的規定,也沒有具體說明應優先選擇何種程式;

  2)忽略了社會保險爭議的雙重性。現如今,我國在解決社會保險爭議時,只是簡單地按照爭議性質的區別,將其劃分為民事糾紛或行政糾紛,這種分裂式的解決方法,看似公平公正,卻忽略了社會保險爭議其本身所具有的獨特的'雙重性。

  1.2社會保險爭議非訴訟解決機制現存問題雖然從表面上看,我國已建立了相對完整的社會保險爭議非訴訟解決機制,也在實際應用過程中,起到了減緩訴訟解決機制工作壓力、維持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但由於深受我國社會環境的制約,使得非訴訟解決機制一直難以得到長遠發展,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調解功能相對較弱。調解是社會保險爭議的主要解決方式,有著仲裁、訴訟等解決方式都不具有的先天優勢。然而,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由於深受調解制度不夠完善的影響,使得非訴訟解決機制的調解功能變得較為弱勢,根本無法充分發揮其解決社會保險爭議的優勢;

  2)仲裁製度不夠完善。仲裁是調解和訴訟的結合體,但相較於調解,仲裁更多的是法律的強制性;相較於訴訟,仲裁更多的是變通性、簡潔性。但由於現行仲裁製度仍存在一定的漏洞,使得其在社會保險爭議非訴訟解決機制中的主體地位並不被社會保險爭議雙方主體認可;3)行政解決制度不夠完善。雖然我國已相繼頒佈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用於強調社會保險爭議的行政解決制度,但實際上,該制度仍存在一些問題急需解決,如,現行行政解決制度缺乏規範性、公正性等。

  2完善社會保險爭議解決機制的策略

  2.1不斷完善社會保險爭議的訴訟解決機制

  現如今我國還沒有設立專用於解決社會保險爭議的訴訟解決體制,而是將同一保險爭議分別劃分為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進行處理,因此,完善社會保險爭議的訴訟解決機制需要從法律的制定、制度的完善兩方面來著手,具體策略如下:1)明確規定社會保險爭議的法律屬性。現如今,國際上大部分國家都已將社會保險寫入了社會法之中,並相繼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解決機制,而我國由於相關理論知識還存在一定的缺陷,並未明確社會保險的社會法律屬性,這樣一來不僅使得社會保險爭議其獨特的雙重性被忽略,還會隨著全民皆險的到來,使得公民的基本社會保險權益無法得到公正的對待。因此,借鑑於國外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明確規定社會保險爭議的法律屬性已成為必然趨勢;2)構建專屬型社會保險爭議訴訟審理機構。如,設立專職型審判法庭,這樣一來,不僅可以提高人民法院的辦事效率,還可以將社會保險爭議的審判變得專業化,以提高保險爭議的審判質量;提高社會保險爭議審判人員的專業素養,要求審判人員既具有完備的法律知識,又擁有豐富的社會保險理論,這樣一來,不僅可以使社會保險爭議的獨特性得到彰顯,還可以將其與普通訴訟程式隔離開來,以給予社會保險爭議主體雙方公正的法律救援。

  2.2不斷完善社會保險爭議的非訴訟解決機制

  我國雖已初步建立了用於解決社會保險爭議的非訴訟解決機制,但由於深受我國社會環境的影響,使得其無論是在實際應用方面,還是在制度設立方面,都存在問題急需解決,具體策略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強化調解制度。這就要求國家立法部門要積極設立專屬於調節制度的法律法規,並在其中明確規定調解制度在非訴訟解決機制中的地位,以及在解決社會保險爭議時應優先選用何種程式等事宜。與此同時,隨著全民皆險的到來,國家相關部門還應不斷增設調解組織,以滿足人民的需要;

  2)完善仲裁製度。雖然從表面上看,仲裁是非訴訟解決機制的主體,但在實際應用過程中,該主體地位並未得到體現。因此,國家相關部門一定要確保仲裁機構的獨特效能得到彰顯,與此同時,還應不斷提高仲裁人員的專業素養,並賦予社會保險爭議雙方一定的選擇權利;

  3)完善行政解決制度。這就要求,相關部門一定要建立相對獨立、專用於社會保險爭議解決的行政制度,並不斷規範行政解決制度的程式,與此同時,還應改變現行的行政複議制度,以此發揮行政解決制度的真實作用。

  3總結

  雖然我國已建立了用於解決社會保險爭議的解決機制,但實際上,這種解決機制往往忽略了爭議主體雙方和社會為國家帶來的經濟效益,而且還因其分裂化的處理方式,使得社會保險爭議的特殊性被忽略,也就使得爭議雙方無法得到正當的法律救援。因此,在全民皆險即將到來的時刻,我國相關部門一定要不斷完善社會保險爭議的訴訟和非訴訟解決機制,以此保障我國公民的基本權益不受傷害。

  參考文獻:

  [1]高文書,高梅.城鎮靈活就業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研究[J].華中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5,54(3):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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