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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探析論文

我國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探析論文

  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經濟逐步實現和世界經濟接軌。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格局下,世界各國都要遵循市場經濟的自然執行規律,鼓勵自由競爭、反對行業壟斷,以維持世界經濟健康地執行。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業經濟在整個國家經濟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另一方面,我國農業經濟市場競爭力不足,農業生產技術水平落後於發達國家,如果完全放入世界農業經濟體系中,將面臨巨大的生存競爭壓力甚至動搖這個國家穩定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我國農業經濟既要遵循世界農業市場的執行規律,又要考慮到自身的生存和發展。這就需要我國農業經濟既堅持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又能建立起適度的、可以保護民族農業經濟發展的豁免制度。本文的主旨在於,分析我國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的現有情況,發現其中的問題並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

  一、我國建立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的原因解析

  (一)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的內涵

  豁免制度,是反壟斷法律體系中的一種例外,它在一些特殊的行業和領域中、在整體反壟斷行為之下允許存在一定程度的壟斷現象或壟斷行為。

  在豁免制度下,那些被允許的壟斷行為以及和這些相關聯的行為,都不會受到反壟斷法的追究。

  所以,豁免制度可以看作是反壟斷法中的一種特赦機制,它是對反壟斷法體系完整性的有效補充,使得反壟斷法體現出對立統一的辯證屬性。

  在我國的反壟斷法中,相關農業經濟有這樣的規定:農業生產者和農業經濟經營者對於部分農產品的相關經營活動中所體現出的不嚴重限制競爭的行為,不受反壟斷法約束。這一規定,也被稱之為“適用除外製度”,其實質就是我國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

  (二)我國農業經濟對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的需求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農業經濟發展遠遠落後於發達國家,不僅人均農業經濟水平低、農業剩餘勞動力多,農業生產的科技含量也嚴重不足。這些因素都使得我國農業經濟短時間內,還不能完全融入自由競爭的執行模式。我國農業經濟,對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的需求,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整個國家經濟體系內,農業經濟處在弱勢位置上。農業經濟的個體生產者雖然數量較多,但分散跨度大,無法形成合力。此外,農業個體生產者資訊渠道閉塞,對市場資訊缺乏準確實時的瞭解,在市場經濟的貿易過程中處於被動和從屬地位。

  第二,農產品作為農業經濟的主要商品,不僅難於儲存而且運輸效率較低,使得農業經濟的個體生產者和經營者必須在短期內交易,從而進一步削弱了在市場經濟的貿易過程中討價還價的籌碼。

  第三,農業生產過程面臨眾多的風險因素,受到地理因素、氣候因素、市場因素、人為因素的諸多影響,農業生產者個體自身經濟能力有限,無法有效抵禦這些風險,往往在農業經濟鏈條中表現出孤立無援的態勢。

  第四,我國農業生產過程中科技水平含量較低、農業經營過程中先進的管理經驗不足,在全球化的農業經濟競爭中缺乏足夠的競爭力,而這種情況又很難在短時間改變。

  正是因為上述原因,我們既要支援農業經濟的反壟斷,又希望在反壟斷過程中對我國農業經濟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豁免保護。

  二、我國現有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從現有的情況看,我國在反壟斷法中對於農業豁免制度有所規定,但僅僅侷限其餘其中的第五十六條。由於相關的陳述過於寬泛,導致我國反壟斷法中農業豁免制度存在四個突出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可以遵循,對農產品的界定範圍比較狹隘,缺乏限制性規定避免豁免濫用,豁免制度的執行程式尚不明確。

  (一)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可以遵循

  在我國的反壟斷法中,用“不嚴重限制競爭”的字樣來描述豁免條件,其目的在於給予我國農業經濟更加寬鬆的豁免適用範圍,從而保護更多的農業生產和農業經營行為免受來自國外的競爭。

  然而,從法律角度來看,我國的這一規定帶有很大的“違法”性質。按照國際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我國農業經濟的很多“不嚴重限制競爭”行為都不具有合法屬性。

  所以,我國要建立更加具有公信力的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就必須對國際反壟斷法進行更加深入的解讀,並根據我國農業經濟的實際情況進行更有針對性的法律建設,從而使得我國的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更加符合國際法的相關約束。

  (二)對農產品的界定範圍比較狹隘

  在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中,對於農產品的規定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它直接影響著是否可以執行豁免的條件。

  從國際貿易組織的相關規定來看,它們對於農產品的界定範圍是比較寬泛的,包括農業生產過程中出產的原始農畜作物以及經過各期加工的產品。這樣,就把經過加工的`和沒經過加工的與農業生產相關的全部納入進來了。

  反觀我國對於農產品的界定,其範圍就過於狹窄了。我國對於農產品的規定,主要指來自農林牧副漁等產業出產的初級產品。

  在這樣的界定下,農產品相關的原材料加工和深加工,就都被排除在農產品之外了,從而使我國的反壟斷法農業豁免範圍大大縮水。

  (三)缺乏限制性規定避免豁免濫用

  在各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下,都伴隨設定一定程度的限制性規定。這些規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使得可以享受豁免條件的農業經濟行為和農業經濟主體更加明確,避免豁免權利的濫用。

  在國際上,農業豁免制度往往嚴格限制農業生產的合作者和合作行為。同時,就是對於農業生產者,其豁免也必須符合嚴格的限制性規定才能成立。

  相比於國際上健全的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我國現有的豁免制度下顯然缺乏明確的限制性規定。這就使得豁免權利和豁免義務的規定也不夠清晰,大大增加了豁免制度濫用的可能性。

  (四)豁免制度的執行程式尚不明確

  我國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的規定僅限於反壟斷法的第五十六條,不僅適用範圍、使用主體規定的不夠明確,更是缺乏豁免制度實施的具體執行流程。

  相比於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法豁免制度,我國在執行程式上對於豁免申請、豁免審批、豁免實施、豁免監督等環節均缺乏明確的規定,更沒有一些起到補充作用的條款。

  顯而易見,如果沒有明確的執行程式設定,我國的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很難在實際中順利實施。

  三、健全我國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的合理化建議

  針對我國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筆者從四個方面提出對策建議:制定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的實施原則、拓寬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中農產品範圍、補充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中限制性規定、明確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的執行流程。

  (一)制定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的實施原則

  我國的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相關規定過於單一,並且同國際上類似規定存在一定差異,同時缺乏相關的法律條文作為支撐。

  所以,健全我國的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首先要以國際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的相關規定為依據,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進行可允許程度上的調整,使得我國的農業豁免制度基本符合國際法相關規定。同時,健全農業豁免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其國內合法性。這樣,從國際、國內兩個層面上建立我國農業豁免制度的合法化原則。

  其次,要制定農業豁免制度的合理分析原則,即對每一個豁免申請案例都進行合理性分析,進而判斷是否給予其豁免權利。

  (二)拓寬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中農產品範圍

  我國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的現有規定,給人一種過於寬泛的感覺。但實際上,因為我國對於農產品的界定範圍遠遠小於國際上的同類界定。這就使得我國的農業豁免制度在實際實施中,又無法達到預期的保護力度。

  所以,健全我國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的一個重要工作,就是要拓寬農產品範圍的相關概念,同國際相關界定接軌。

  這樣的做法不僅可以強化我國農業豁免制度的保護力度,也不會導致與國際反壟斷農業豁免制度相違背的情況。

  (三)補充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中限制性規定

  在完善我國反壟斷農業豁免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後,還要進一步補充足夠的限制性規定。這些限制性規定,可以使得豁免制度的保護主體更加明確,使得那些行為可以收到豁免制度保護找到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

  所以,補充限制性規定不僅不會增加豁免制度的實施難度,反而會避免豁免制度的權利濫用,使得我國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更加完善和合理。

  (四)明確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的執行流程

  明確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的執行流程,是健全我國農業豁免制度的一項核心工作。只有建立了清晰完整的執行流程,我國農業豁免制度才能順利實施,達到預期的保護目的。

  我國反壟斷法農業豁免制度的執行流程,應該按照“申請—審批—實施”的流程,按部就班地去開展工作。

  同時,對於那些應該受到豁免保護而沒有得到豁免保護的主體和行為,開放“豁免救濟”綠色通道;對那些已經實施了豁免保護執行有效的監督;對濫用豁免權利的豁免行為予以撤銷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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