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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電視製版權轉讓合同

電影電視製版權轉讓合同

  作者:

  委託代理人:

  製片人:

  一、作品的名稱:

  二、交付出版物,交付已發行的作品:

  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發行的作品;

  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謄清手稿或列印稿。

  三、作品的字數:

  四、交付作品的日期:

  五、轉讓費的數額及支付的方式:

  1.製片人以一次總付的方式支付轉讓費  元;

  2.製片人支付轉讓費應採用現金。

  3.支付轉讓費的期限:

  六、轉讓的權利

  作者同意,在製片人付給轉讓費的前提下,將作品的下列專有權轉讓給製片人:

  1.為拍攝電影(電視)片而改編該作品;

  2.複製所製成的影片複製或錄影帶;

  3.以電影(電視)形式公演該作品(或其改編本);

  4.以電影(電視)形式,透過廣播電臺或電視臺,廣播或播映該作品或其改編本:

  5.以電影(電視)形式,發行該作品的電影複製或電視錄影帶;

  6.以成冊小說(不得超過  字數)或連載形式出版改成電影(電視)的改編本;

  7.廣播或傳播演員現場演出該作品改編劇本的表演。

  七、作者的擔保義務:

  1.該作品系作者自己創作,同時自己合法享有所轉讓的一切專有權,該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權的`內容;

  2.該作品不包含任何他人的內容;

  3.所轉讓的權利未同時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為抵押財產或其他財產轉移給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為禮物贈與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後的  年內,作者未經制片人同意不得將作品付諸其他人公開表演;

  5.作者對上述所列各項專有權,在未經制片人書面表示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轉讓。

  八、製片人對原作修改權的範圍限制:

  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製片人為攝製電影(電視)目的而改動原作的題目、人物、情節和對白等,或將該作品與其他文學作品、戲劇或音樂作品相結合。

  九、作者收回權利的條件:

  如果製片人在合同生效後一定時間(一般一年左右)並未開始拍攝,或在商定的時間內雖開始拍攝,但未在商定的時間內完成,則作者有權要求收回所轉讓的權利。如果屆時製片人已將其中部分或全部權利再轉讓給第三方,則由製片人負責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權利。

  十、製片人的義務:

  1.根據作品製作成電影(電視)片;

  2.以該作品為基礎製成的影片(電視片)發行後,按發行的複製數量支付一定報酬(在上述“轉讓費”之外)。

  十一、製片人能否再轉讓改編權,由雙方立法另行商定。

  十二、製片人有權將轉讓著作權的部分從屬權利,許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損害作者的合法權益。

  十三、違約責任:

  1.作者在規定的時間內未交付稿件,製片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作者的違約責任。

  2.製片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未向作者支付稿酬的,作者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製片人的違約責任。

  3.……

  十四、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由作者的住址所在地仲裁機構裁決。該裁決為終局裁決,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訴。

  十五、本合同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作者(簽字):

  住址:

  郵政編碼:

  代理人(簽字):

  住址(或聯絡地址):

  郵政編碼:

  製片單位:

  代表人(簽字):

  地址:

  郵政編碼: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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