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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養殖保險與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的實施方案

生豬養殖保險與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的實施方案

  一、實施辦法

  (一)經辦機構。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承擔農業保險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按照保險合同履行賠付責任。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建設,不斷健全農業保險服務網點,發揮網路、人才、管理、服務等方面優勢,為廣大農民提供方便快捷和優質高效的承保理賠服務。畜牧、財政等部門要監督指導好保險經辦機構的相關工作,為農民搞好服務,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要積極主動地與保險經辦機構搞好配合,按照規定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

  (二)保險品種

  政策效能繁母豬保險、政策性育肥豬保險。

  (三)投保條件

  1、養殖場地及設施符合衛生防疫規範,位於當地洪水警戒水位線以上的非蓄洪區、行洪區、非傳染病疫區;

  2、規模化養殖,營養良好,健康無疾病,無傷殘,飼養管理規範,按免疫程式預防接種且有記錄,具有能識別身份的統一標識;

  3、能繁母豬投保時應在8月齡(含)以上4週歲(不含)以下,且具有繁殖能力(後備母豬、超齡母豬不得投保);

  4、能繁母豬、育肥豬品種必須在當地飼養一年以上;

  5、投保人應將符合投保條件的能繁母豬及育肥豬全部投保。

  (三)保險責任範圍

  在保險期間內,由於下列原因導致保險能繁母豬、育肥豬在保險合同載明的地址內直接死亡,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1、火災、爆炸、雷電、暴雨、洪水、風災、冰雹、凍災;

  2、山體滑坡、泥石流;

  3、建築物倒塌、空中執行物體墜落;

  4、疾病。

  以上保險責任參見《能繁母豬養殖保險條款》、《育肥豬養殖保險條款》

  (四)承保

  1、由各街道負責,利用街道、村兩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網路和動物疫病防控網路,對所轄區域的生豬飼養數量進行普查,並登記造冊,同時發放告知書對投保事項進行告知。各街道對登記材料蓋章確認後交保險經辦機構。

  能繁母豬飼養數10頭以上、育肥豬出欄數200頭以上的養殖場(點)單獨登記,其他散戶以村為單位進行登記後由街道彙總,按照投保條件實行以戶為單位做到應保盡保,不得選擇性投保或比例投保。登記內容包括養殖戶姓名、飼養地點、聯絡電話、身份證號、銀行賬號、能繁母豬及育肥豬當期存欄、投保數量等。同時檢查養殖防疫檔案記錄情況,登記內容由養殖戶確認並簽字。

  2、承保收費工作由有關街道負責。各街道根據核查資料製作投保清冊及收取保險費記錄材料,彙總後及時交保險經辦機構,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投保材料和保費後10個工作日內錄入保險系統並簽發保單。

  3、收費標準。

  能繁母豬:按能繁母豬存欄數量,計算投保數量,保險費60元/頭,其中養殖戶承擔(自交保費)12元/頭。

  育肥豬:根據育肥豬養殖實際情況,對於自繁自養仔豬的,承保數量按照實際存欄能繁母豬數量的20倍計算育肥豬年度投保數量;對於外購仔豬育肥的,按存欄生豬數量2、2倍的比例計算年度投保數量,最大不超過實際可存欄規模的2、2倍。育肥豬保險費30元/頭,其中養殖戶承擔(自交保費)6元/頭。

  4、如農業保險政策調整,保險費按新標準執行。保險期限內養殖戶如因政策原因調減養殖數量,保險經辦機構對調減部分可按剩餘實際保險天數退還保險費。

  5、保險期限。新保戶能繁母豬及育肥豬保險保險期限為一年,自保險單生效日期開始。其中,能繁母豬疾病觀察期為15天,育肥豬疾病觀察期為10天。

  6、承保公示。承保結束後,承保情況在峽山區政務資訊網上公示,若有異議,可向保險經辦機構反映。保險經辦機構將經公示後無異議的承保情況彙總表報區財政審計局、XX局備案。

  (五)查勘定損

  1、養殖保險標的物出險後,養殖戶應在第一時間向保險經辦機構客戶服務專線報案。報案人應詳細告知案情資訊,並保護第一現場。在查勘員到達現場前,養殖戶不得將出險能繁母豬或育肥豬移除養殖場,並不得擅自對出險標的物做任何處理。查勘員現場查勘時,對參保養殖戶的能繁母豬及育肥豬存欄量要進行現場檢查,對於比例投保、保險起期後增加能繁母豬存欄數或增加外購仔豬育肥的,要按照參保數量與實際飼養數量的比例賠付。

  2、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報案後24小時內進行查勘。第一現場查勘率必須達到100%。現場查勘小組由保險經辦機構查勘員和街道指派的村級動物防疫員共同組成。到達現場後,全面瞭解、詳實記錄查勘過程和損失情況,並進行現場拍照。對屬於保險責任應予以賠償的,查勘組負責告知被保險人索賠程式及相關手續;對於在疾病觀察期內因疾病死亡的、後備母豬、超齡母豬以及條款規定的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不得賠付。

  3、為切實加強動物衛生防疫工作,確保食品安全,根據《動物防疫法》的規定,查勘小組在完成現場查勘後,養殖戶必須在保險經辦機構查勘員和街道指派的村級動物防疫員共同監督下,按照規定對死亡標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由保險經辦機構查勘員進行現場拍照,存檔備案。養殖戶、街道畜牧獸醫管理站或村級動物防疫員、保險經辦機構查勘員共同在相關單證上簽字確認後,視為有效。對於不進行無害化處理,沒有簽字確認的,保險經辦機構不得賠付。

  (六)賠償標準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按以下公式計算賠款。

  1、能繁母豬

  賠償金額=每頭保險金額×死亡數量

  2、育肥豬

  賠償金額根據屍長確定。屍長是指從豬的耳根至尾根的直線距離,賠償標準見下表:

  長度(cm)

  30 (含)以下

  30-70(含)

  70-100(含)

  100以上

  賠償金額

  15元

  40元

  150元

  500元

  (七)理賠方式

  1、標的查驗工作由保險經辦機構和代辦人員共同開展,對散養戶的投保標的進行抽查驗標,對於能繁母豬年出欄量200頭、育肥豬年出欄量3000頭以上的養殖戶(養殖小區、養殖場)要逐一驗標,並登記在案。協辦部門人員負責收取參保農戶自籌保費,並填報投保明細表,被保險人在投保明細表上簽字確認。

  2、對於死亡原因明確、保險責任清楚的,經查勘員查勘案件後,死亡標的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賠款由經辦機構在10日內透過銀行轉帳方式支付給受災養殖戶。

  二、組織保障

  (一)加大宣傳力度。各街道和區直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多種形式,動員各方面力量,有針對性地加大政策效能繁母豬和育肥豬保險重要意義和有關政策的宣傳,引導廣大農戶自願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強保險知識的宣傳,確保每位投保農戶都能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為政策性生豬養殖保險工作開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二)規範和完善檔案管理。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承保、理賠檔案的基礎資料和相關檔案的建檔保管工作,確保政策性生豬養殖保險工作逐步規範,科學合理。

  (三)簡化手續,理順流程。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依法規範經營,切實履行責任,提高服務水平。同時,要簡化理賠手續,理順操作流程,及時查勘現場,按保險合同約定支付賠款到投保農戶,為農戶提供優質服務。

  (四)落實工作經費。在政策性生豬養殖保險工作開展過程中,各級畜牧部門在協助保險經辦機構展業、防災防損、技術服務及勘察定損、理賠業務時,發揮作用大,承擔任務重。參照《2012年山東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實施方案》(魯農種植字〔2012〕3號)規定,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政策性生豬養殖保險業務工作予以經費補貼,用於協助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宣傳發動、收費簽單、考察、勘察定損、培訓、總結等工作中發生的勞務費、交通費、宣傳費、會議費、技術服務費、必要的獎勵費用以及賠案鑑定費用(在承保、勘查定損及理賠過程中,保險經辦機構應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或交通費用)。工作經費由保險經辦機構存入區財政審計局指定的賬戶,XX局要按照規定使用工作經費,區財政審計局要強化工作經費監管,按照依法行政和政務公開的要求,規範工作費用的提取和有效使用,嚴格實行專款、專賬、專用。工作經費確定後,各保險職能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保險經辦機構索要或提取本方案規定以外的其它費用。

  (五)嚴格監督檢查。XX局、財政審計局要對政策性生豬養殖保險保費補貼和投保真實性開展監督管理,及時糾正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確保保費補貼資金安全執行。保險經辦機構要協助財政部門做好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清算工作,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清算政策性生豬養殖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嚴禁以虛假承保套取各級財政保費補貼,同時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管理,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三、附則

  1、本實施細由XX局負責解釋。

  2、本實施細則的相關內容如有與國家保險條款不符內容,由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相關材料與XX局商討修改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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