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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計劃

醫療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計劃

  一、監督檢查內容

  (一)醫療監督

  1.醫療機構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全區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的情況,重點查處超出登記範圍開展診療活動;將科室出租、承包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者其他機構從事診療活動;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違反相關規定釋出醫療廣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醫務人員未取得相應資質及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等行為。

  2.打擊無證行醫。嚴厲打擊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違法行為。重點打擊流動人口聚集地的“黑診所”;人員密集場所的遊醫、假醫;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活動的'生活美容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聘用醫師或非醫師坐堂行醫的零售藥店;以養生保健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為幌子非法開展診療活動等行為。

  (二)血液安全監督

  檢查全區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情況,重點監督檢查人員、設施、設施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和完善臨床輸血相關規章制度,是否使用指定血站供應的血液,是否存在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互助獻血和應急用血採血是否規範等。

  二、工作要求

  (一)局衛生監督所要根據本計劃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措施,落實責任,組織、協調、指導轄區內的醫療衛生及供血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要加大執法力度,對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曝光典型案例,重大案件及時報告我局疾控股。

  (二)各鎮(中心)衛生院、各(街道)社群衛生服務中心要充分發揮衛生監督協管員作用,及時上報無證行醫和非法採供血線索,並做好跟蹤複查,防止死灰復燃。

  (三)局衛生監督所要於11月10日前登入衛生監督中心網站的全國衛生監督資訊報告系統,完成相關資料填報工作,並於11月10日前將工作總結及彙總表(蓋章書面和電子版)報局疾控股和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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