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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論文

淺析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論文

  [摘要]證券投資基金目前已成為一種重要的投資方式,受到多方關注,但是相對這種投資的快速發展,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侷限性,尤其是在對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護方面尚存缺陷,本文著重探討如何全面保護證券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持有人;完善;利益保護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關係的詮釋

  (一)基金管理人的概念基金管理人是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運用專門的知識與經驗,把所管理的基金財產進行合理的投資與決策,為基金持有人謀求更多的收益,使得基金資產不斷增值的機構。根據我國《基金法》規定,我國基金管理人只能由公司擔任(註冊實繳貨幣資本不低於一個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沒有資格。基金管理人是屬於受託人的地位,應該對基金持有人承擔忠實與謹慎投資義務,一切以為基金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為出發點。

  (二)基金託管人的概念

  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投資的名義持有人或者管理機構,他代表著投資人的權益,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監督基金管理人的運作,保障基金財產獨立性與完整性。我國《基金法》規定基金託管人只能由達到相應條件商業銀行擔任,主要是五大國有商業銀行。基金託管人的職責主要是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資訊披露,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其主要職責是保護基金資產的安全。

  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日常操作,基金託管人主要負責保管基金財產,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命令並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二者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

  (三)基金持有人的概念

  基金持有人也是受益人,投資人,是認購受益憑證的投資者。

  二、我國基金持有人利益保護的法律規定

  目前我國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主要有一個法律,六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立法宗旨中最核心的一條即為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主要歸納以下幾方面:(一)基金管理人的嚴格義務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持有人具有忠實義務、信賴義務,不得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公平對待管理的基金財產,不得利用基金持有人的財產為自己或他人謀利,禁止關聯交易等等。對基金管理人的嚴格規定,都是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託管人的嚴格義務

  基金託管人即商業銀行應該充分保障基金財產安全,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三)資訊披露義務

  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依法披露資訊,要求披露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保障基金持有人的知情權,方便查閱。

  (四)相關部門的.監管義務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嚴格的資格審查,對一些行為的行政監管與管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害。

  (五)法律制裁規範詳細

  對於受託人以及管理人規定了一些的法律責任,比如民事賠償的規定,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規定,要求其恪守自己的職責,達到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三、基金持有人利益保護的缺陷

  (一)基金管理人未盡到忠實義務、注意義務忠實義務、注意義務均要求以基金持有人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但是仍然會出現一些問題,比如“老鼠倉事件”。這些都體現了部分管理人不能盡勤勉責任,風險控制薄弱,責任心不強,專業素質低下。

  (二)託管人對監管人監督力度不夠雖然法律規定了託管人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但是監督有限,缺乏獨立性。主要是由於託管人的託管費用並不與自己的業績掛鉤,同時不同基金有不同的託管人,缺乏全面的監督,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基金託管人的選聘,一些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甚至為了利益共同損害持有人的利益等等。

  (三)基金持有人自身的弱勢地位基金財產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基金持有人只能透過大會來行使監督權,不能直接干預,但是召集大會往往缺乏實踐操作性,而且資訊來源僅僅依靠資訊披露,所以風險性也較大。

  四、我國基金持有人利益保護的完善

  (一)完善明確基金管理人的忠實義務基金管理人處理基金事務的唯一目的,就是以受益人的利益為目的,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利,以充分保障持有人利益。具體可以將基金業績與管理報酬相聯絡。這樣能夠更好地體現激勵機制,公平競爭,解決利益衝突。同時也應該加大處罰力度,完善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產生威懾力。

  (二)完善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如果因為託管人沒有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很好的監督,或者糾正其行為,我們可以要求基金託管人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這樣能夠起到約束的作用,要求託管人盡忠職守。同時我們不應該把託管人的選擇權交給管理人,應該有一箇中介的組織,這樣才能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三)加強基金持有人的監督

  主要是完善基金持有人大會制度,使得召開大會具有可操作性,要求大會定時召開,而不是有重要事項才召開;同時要求有日常的監督機構,這樣才能解決監督的不完善,才能保障持有人的監督權,也要求不僅僅從資訊披露方面得到有關資訊,可以加強三方的互相交流,充分保護持有人的知情權。只有加強基金持有人的監督權,才能從根本上保護持有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1]張國清.投資基金治理結構之法律分析[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2]耿志民.中國證券市場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

  [3]顧肖榮.證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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