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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該如何防違規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該如何防違規

  我國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有一定的限制,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監管機關也始終對這一事項予以重點監管,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違規交易仍時有發生。以上交所市場為例,2009年初以來,上交所已就違規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給予26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另對數十名違規行為人採取了監管關注的自律管理措施。

  有關規定

  我國關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相關規定,主要見於《證券法》、《公司法》、證監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及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中。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買賣本公司股票時主要受到以下限制:

  一是不得從事短線交易。所謂短線交易,是指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若從事短線交易,則交易所得的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收益,同時,違規行為人還可能因短線交易而受到警告、罰款等處罰。如甘肅某上市公司一監事於2008年11月6日買入本公司股票3萬餘股,並於11月11日至13日全部賣出,構成短線交易,由此被證監會處以罰款,並被上交所通報批評。

  二是“視窗期”禁止交易。此處“視窗期”主要是上市公司敏感資訊釋出前後的一段時間,包括: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如山西某上市公司於2009年4月8日公佈年報,而該公司總經理於此前的3月19日買入本公司股票2萬餘股,構成“視窗期”交易,因此受到了上交所的通報批評。

  三是減持比例及時間的限制。主要包括:(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上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但持有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一年內不得轉讓;(3)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例如,福建某上市公司一名前副總經理於2008年6月3日離職,但於同年9月5日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1100股,由此受到上交所通報批評。

  法律法規中的上述限制,是出於防範內幕交易、保護證券市場公平和公正性的考慮。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往往參與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對可能影響公司股票價格的重要資訊有第一時間知曉的便利條件。在此前提下,對其短線交易、敏感期交易等進行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其利用資訊優勢和對公司的控制力,透過買賣本公司股票獲利,避免其對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損害。

  違規原因

  縱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規交易的動機及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兩類:

  一類是知法犯法。雖然法律法規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做了明確限制,但仍有部分人員受到利益驅使,利用基於職務獲得的資訊,明知故犯地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交易行為。此類違規行為的主觀惡性及其社會危害均較強,一般會受到交易所的嚴懲。同時,此類違規交易可能與內幕資訊密切相關,一旦被認定為內幕交易,還將受到更加嚴厲的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處罰。

  另一類是過失所致。據調查,某些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違規交易系由於對相關法律法規不瞭解,或者理解上存在偏差;某些違規交易系由於將證券賬戶交由家人或親戚管理,卻未向其強調需要注意的事項;還有的違規交易純屬誤操作,如將買入指令錯發為賣出指令等。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此類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相對較輕,但其行為在客觀上仍構成違法違規,對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等同樣存在負面影響,因此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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