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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收益繳企業所得稅的方法

股權投資收益繳企業所得稅的方法

  股權問題比較生僻、複雜,很多人員、企業財務人員在執行過程中的政策把握不準,主要原因一是股權投資處理比較複雜;二是股權投資涉及所得稅處理情形較多,比如一般股權轉讓、重組、清算、現金分紅、送股等,不同業務稅務處理各不相同,只有把每一項政策都搞清楚,股權投資所得稅計算就不那麼困難了。下面舉例說明一般股權轉讓、分紅的所得稅處理。

  2008年甲公司花費1000萬元購買某單位100萬股股票,佔被投資單位總股本500萬股20%的股份,對該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2008年分得現金股利100萬元;2009年被投資單位以盈餘公積1000萬元分紅10送20股,甲公司分得200萬股。2010年甲公司以3000萬元轉讓該投資,轉讓時被投資單位淨資產狀況為:股本1500萬元、未分配利潤8500萬元、盈餘公積1000萬元、資本公積2000萬元。假設以上分紅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規定。甲公司該項投資累計應繳納多少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和第四條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分紅處理比較簡單。根據以上規定,甲公司2008年分得的100萬元現金股利,應確認投資收益;2009年送股由於是以盈餘公積而非被投資方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故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稅法上都應確認收入;但由於該股息、紅利收入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規定,該300萬元(100+200)紅利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要計算出甲公司股權轉讓所得,關鍵是要確認股權轉讓成本,一般說來,股權轉讓成本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計算方法:1.購買成本1000萬元;2.購買成本1000-現金股利100=900(萬元);3.(股本1500+未分配利潤8500+盈餘公積1000+資本公積2000)×20%=2600(萬元)。

  其實以上3種演算法都不正確。根據國稅函[2010]79號 第三條規定,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不能扣除;而第四條規定可以解讀為將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除資本溢價外)轉增資本要確認收入(由於股權溢價轉增資本是投資成本在註冊資金和資本公積的內部劃轉,因此不能確認收入,也不影響計稅基礎)。實際上是將轉股看作兩件事:第一件事是分紅,第二件事是用分紅再去投資,所以轉股要增加計稅基礎。由於被投資企業2009年是以盈餘公積轉股而非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故甲公司應增加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1000×20%=200(萬元)。所以甲公司的股權轉讓成本就由投資時的購買成本1000萬元和送股收入200萬元組成,不包括其他部分。

  有了股權轉讓成本,股權轉讓應繳所得稅計算就簡單多了。甲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轉讓投資收入3000-購買成本1000-送股收入1000×20%)×所得稅稅率25%=4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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