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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廣告合同應注意的主要事項

簽訂廣告合同應注意的主要事項

  篇一:簽訂廣告合同應注意事項

  1、合同應具備主要要素:合同內容清楚明白、合同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合同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及進度、發票的提供、雙方權利義務其他特殊約定(包括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問題及保密條款的約定等)、雙方公司全稱、合同簽訂日期、雙方經辦人簽字、留電話、雙方公司公章。

  2、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因故停止合作,必須馬上籤訂終止協議;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因故有變動或增減事項,必須馬上籤訂補充協議。

  3、設計合同特別注意新增事項:雙方應在嚴格遵守《廣告法》及版權的前提下制定廣告方案,若因廣告發布方侵權或違反《廣告法》所出現的一切經濟、行政責任與廣告客戶方無關,由廣告發布方負責。

  4、廣告發布合同特別注意新增事項:

  報紙、廣播、電視等:雙方應嚴格遵守《廣告法》,廣告發布方有權稽核廣告客戶方的廣告內容及表現形式,經廣告發布方稽核釋出後的廣告若出現違反《廣告法》的內容及表現形式而引起的一切經濟、行政處罰等相關責任與廣告客戶方無關,由廣告發布方負責;廣告發布方應確保廣告發布行為的合法性。

  5、廣告製作合同特別注意新增事項:

  展板、印刷品、路牌、圍牆等:雙方應嚴格遵守《廣告法》,廣告發布方應按規定辦理工商、市容等主管部門的相關審批手續,若因

  手續不全而引起的行政、經濟處罰與廣告客戶方無關,由廣告發布方負責。

  廣告路牌合同應注意新增:

  (1)廣告發布方所立路牌因安全問題所產生的一切人身、財物損失等與廣告客戶方無關,由廣告發布方負責。

  (2)路牌內、外打燈所引用電源由廣告發布方自行解決,產生協調、電費等一切費用均包含在合同金額內,廣告客戶方不再另付費用。

  (3)廣告牌的驗收及維修約定。

  (4)應注意路牌未到期停止釋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約定。

  篇二:廣告合同注意事項

  根據廣告業務活動的內容,廣告合同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1、標的和數量、質量。標的的指承辦或代理的廣告專案;數量是指完成廣告專案的多少;質量是指廣告專案滿足規定要求的特性的總和。

  2、廣告內容及交驗、查驗廣告證明檔案。以此認定廣告內容是否經過審查和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履行了法規規定的簽約程式,如發生違法問題,各自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3、廣告費用。廣告費用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廣告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與其為完成廣告專案所提供的'財產相當的貨幣;二是廣告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完成委辦的廣告專案完成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4、廣告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規格、數量、質量、交付期限。

  5、技術資料、圖紙或廣告作品提供的期限、質量、數量及保密要求。

  6、廣告專案驗收標準、辦法、期限和違約責任及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簽訂廣告合同應注重的問題

  有句法諺: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合同一經簽訂,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非經裁判機關宣告無效或撤銷,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因此,當事人應重視合同的簽訂。實踐證實,簽訂一份合法有效、可操作性強的合同,有利於預防糾紛,促使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實現簽約的預期目的。針對廣告合同的性質和特點,當事人在簽訂廣告合同時應注重以下問題。

  一、廣告經營者應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首先要審查對方是否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註冊、領有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廣告經營者;是否具有承辦或代理自己廣告業務的經營範圍;對無合法經營資格或超出經營範圍的;不能與之簽訂合同。其次,瞭解對方有無“廣告業專用發票”。如果沒有“廣告業專用發票”,不能與之簽訂合同。第三,瞭解對方廣告服務水平、廣告設計製作能力、裝置和人員素質等情況,判斷對方能否完成自己委辦的廣告專案。 廣告法及其相關法規對廣告經營者的主體資格有嚴格要求,並非任何人或單位都可以從事廣告活動。第六條規定,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工商行政治理機關申請辦理審批登記手續。根據該條規定,經營廣告業務的,應當向工商行政治理機關申請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取得合法經營資格。違反規定與他人簽訂廣告發布合同的,合同無效,雙方不得履行;已開始履行或已履行完畢的,工商行政治理機關將根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取締廣告經營者的非法經營活動,並沒收非法所得,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合同約定的廣告內容應合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十六條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釋出菸草廣告。諸如此類的禁止性規定,在廣告法及其相關法規中隨處可見。因此,廣告經營者在簽訂廣告發布合同時,必須審查廣告內容,不得釋出違法廣告。否則,廣告監督治理機關將沒收廣告經營者的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取消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應約定違約後的處理方式。只要有利益,就會有糾紛。所有的糾紛皆因利益而引起。在廣告合同中,由於雙方的利益並非一致,因此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也就不可避免。非凡是廣告活動受外界因素影響較大,更輕易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導致一方或雙方違約。從理論上講,即使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違約後的處理方式,當一方違約後,守約方仍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要求對方賠償損失。但從事法律實務的律師非常清楚,假如在法庭上拿不出充分的證據證實損失的存在,哪怕有一百萬的損失,法官也可能“愛莫能助”,一分錢也不予支援,而要證實損失的存在有時並非易事。

  為避免因舉證困難導致得不到合理的賠償,最好的辦法是在合同中約定違約後的處理方式。這不僅有利於違約後及時得到處理,而且有利於預防糾紛,因假如一個清楚自己違約後將承擔什麼責任時,他往往不會輕易違約。 需指出的是,根據廣告合同的性質,廣告設計/製作合同屬規定的合同型別中的承攬合同。而根據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攬合同的委託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此,為防止廣告主行使法定的權利隨時解除合同給廣告經營者造成損失,廣告經營者應非凡重視在合同中約定廣告主解除合同後的處理方式。 四、合同條款應明確,避免產生歧義。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並非像計算機那樣只要輸入相同的資料就能輸出

  相同的結果,法官是根據自己對“法律”的解釋作出判決的。按照學者劉星的觀點,每個人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場上解釋法律。當法官偏離其公正立場,站在一方當事人的立場上來解釋法律時,偏袒便不可避免。為防止被人鑽空子,最好的辦法是儘量使合同條款明確,避免產生歧義。下面這個案例,很值得我們吸取教訓。甲方與乙方簽訂一份戶外廣告發布合同,由甲方為乙方製作釋出廣告。雙方約定,廣告發布期一年,乙方在合同簽訂時支付合同總額的20%作為定金,廣告製作完畢開始釋出後15天內支付合同總額的30%,廣告發布至3個月時支付合同總額的40%;廣告發布完畢後15天內支付餘額即合同總額的10%。雙方還約定,如乙方超過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應支付的廣告費外,還可收取合同總額5%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後,甲方為乙方製作釋出了廣告,但乙方除按期支付了定金外,對後來的到期廣告費卻一拖再拖。

  為此,甲方於廣告發布5個月後按照合同約定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並訴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已到期廣告費即合同總額的90%和違約金。乙方應訴後,對自己違約不持異議,並同意承擔違約責任,但主張應支付的廣告費是指合同總額÷合同總髮布天數×實際釋出天數。最後,法院判決乙方按合同總額÷合同總髮布天數×實際釋出天數向甲方支付廣告費,並按合同總額的5%向甲方支付賠償金。從事廣告經營的人非常清楚,該廣告發布合同實際上包括廣告製作與廣告發布,甲方的成本支出並非按日平均支出,而是大部分在前期支出。相應地,乙方的廣告費也應在前期支付大部分。因此,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應支付的廣告費”係指依據合同約定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廣告費,而非乙方主張的合同總÷合同總髮布天數×實際釋出天數。法院作出不利甲方的判決,不管是出於客觀上的法律熟悉,還是出於主觀上的有意偏袒,有一點不可否認的是,雙方約定的“應支付的廣告費”給了法官解釋的餘地。假如甲方當時在合同中約定“如局方超過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廣告費外,還可收取合同總額5%的違約金”,便不會被人鑽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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