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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檔案著作權法律保護思考論文

數字檔案著作權法律保護思考論文

  摘要:從數字檔案著作權法律保護現狀入手,分析了數字檔案著作權的性質歸類、歸屬以及保護的範圍。目前,數字檔案著作權法律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忽略數字檔案的內容保護、“獨創性”要求比較抽象、保護範圍有限等。為了加強數字檔案著作權保護,需要推動相關的立法工作,利用增補條款調整《著作權法》,最佳化法律落實的外部環境。

  關鍵詞:數字檔案;著作權;法律保護

  數字檔案建設是我國檔案事業的一個重要發展方向。關於數字檔案著作權問題,目前的法律保護尚存在一定缺陷,難以形成有效的保護。《著作權法》和《檔案法》是保護數字檔案著作權的兩大法律,但是該如何保護卻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數字檔案著作權只有符合《著作權法》的一定條件,才能被納入到法律保護範圍。

  一、數字檔案著作權法律保護的現狀

  (一)數字檔案的著作權性質歸類

  新《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彙編作品主要是指對作品的成品、片段、資料或其它相關材料進行彙編而形成的“獨創性”作品,這種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彙編人[1]。數字檔案是由傳統檔案彙編而來的,透過一定的整理和加工程式,將紙質檔案內容轉化成數字格式的檔案資訊。它在本質上屬於一種彙編作品,因此在法律層面上能夠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按照《著作權法》的要求,彙編作品需要符合三個條件:獨創形式、可以感知、可以複製。數字檔案是一種適合網路儲存和傳播的檔案形式,在內容方面符合《著作權法》對彙編作品要求的後兩個條件,而在資訊結構編排方面則符合第一個條件,從整體來說它具有彙編作品的特徵,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二)數字檔案的著作權歸屬

  數字檔案的製作主要分為三種:檔案館自行製作、檔案館與其他機構合作製作、檔案館委託給其他機構進行製作。第一種情況下的著作權歸屬於檔案館或檔案工作人員。第二種情況下的著作權由檔案館與其他合作機構共同擁有,按照約定好的相應比例進行權利分配。在可以分割使用著作權的時候,檔案館擁有自身部分的許可使用權;在不可以分割使用著作權的時候,檔案館對數字檔案的許可使用需要得到合作機構的同意。這種情況下的著作權是一個整體,無論哪一方行使權利都不得侵犯整體著作權。第三種情況下的著作權歸屬一般需要透過合同進行約定,如果沒有事前約定,理論上該著作權屬於檔案館。

  (三)數字檔案受法律保護的著作權

  數字檔案著作權只有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受到法律保護。數字檔案的內容主要以文字、圖片、音訊、影片等可以感知的形式進行展現,符合《著作權法》對彙編作品可以感知的要求。數字形式的檔案資訊是可以複製的,符合《著作權法》對彙編作品可以複製的要求。但無論是內容格式的轉化還是複製,都屬於一種通用的手段,沒有體現出它的“獨創性”。因此從數字檔案的內容角度看,還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數字檔案的“獨創性”往往體現在資訊結構的編排方面,融入製作者的編排思想。可見,數字檔案只有成為一個整體的彙編作品,它的著作權才能得到法律保護。在當前法律環境下,檔案館為了能更好地保護數字檔案的著作權,需要明確法律保護範圍,尤其要注意數字檔案內容不受保護的部分,在製作和使用的過程中加以辨別[2]。

  二、數字檔案著作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忽略數字檔案的內容保護

  最新的《著作權法》規定,只有具備“獨創性”的作品才受到法律保護,即作品在內容方面必須體現出與眾不同的地方[3]。但對於數字檔案來說,內容是按照一定格式標準進行編排的,真正能體現“獨創性”的並不多。因此,透過《著作權法》對數字檔案進行保護,絕大多數是保護數字檔案的資訊結構,即將數字檔案的整體看作是一種軟體系統,用軟體的“獨創性”將數字檔案納入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但數字檔案的核心價值在於內容,如果忽略內容保護,則有可能出現規避法律的行為。例如,複製數字檔案系統的全部內容並進行重新編排,就會產生另一個有“獨創性”的資訊結構,儘管內容方面是相同的,但資訊結構發生了改變,從法律層面看並沒有侵犯到著作權,因為《著作權法》並不保護數字檔案的內容,只保護資訊結構[4]。這就導致在檔案內容被剽竊的時候,難以對違法者進行法律約束。從目前的《著作權法》相關條例來看,如果被“獨創性”所限制,不能對數字檔案內容形成有效保護,即使數字檔案資訊結構保護得再好,它的著作權也容易被侵犯。因此,對於數字檔案的內容保護,《著作權法》有必要作出一些規定。

  (二)數字檔案的“獨創性”要求比較抽象

  數字檔案如果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必須體現出“獨創性”。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數字檔案的“獨創性”要求還是比較抽象,在操作方面缺少可行性。因為數字檔案是以資訊結構的“獨創性”作為法律保護條件,但這種“獨創性”該如何認定,現有的《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也缺少相應的司法解釋。在這種情況下,許多數字檔案受保護與不受保護的邊界較為模糊,難以很好地體現出自身的“獨創性”,自然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護。而數字檔案“獨創性”的抽象化還提高了侵權審理的難度。由於這種“獨創性”的認定沒有一套可行的`標準,法官的判斷一般依據主觀經驗,這與法律講究客觀事實的原則背道而馳。因此,數字檔案的“獨創性”必須從法律層面明確一個“度量”,這是當前數字檔案著作權法律保護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當數字檔案的“獨創性”從抽象化走向具體化,只有透過法律的完善明確規定相應範圍,才能有效判斷數字檔案的“獨創性”。

  (三)數字檔案著作權保護範圍有限

  由於數字檔案只有體現出“獨創性”才能納入法律保護範圍,而部分數字檔案並沒有“獨創性”,但這些數字檔案依然有較大的應用價值,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進行資料更新和維護。從專業角度看,沒有“獨創性”的數字檔案與有“獨創性”的數字檔案同樣重要,都是檔案數字化建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實際上,沒有“獨創性”的數字檔案在法律層面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使得這部分檔案容易受到侵權的影響。無論哪一種數字檔案都凝聚著檔案工作者的心血,他們透過資料採集、整理、歸類、轉化,形成數量不菲的數字檔案資源。如果著作權得不到法律保護,一方面會打擊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另一方面還會對數字檔案事業的發展造成一定阻礙。因此,針對沒有“獨創性”的數字檔案難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相關立法部門應加以重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拓展保護範圍。

  三、數字檔案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具體對策

  (一)透過保護形式的完善不斷推動數字檔案立法工作

  著作權的定義有狹義層面和廣義層面之分。狹義層面的著作權覆蓋範圍較小,只限於著作權人及相關權利人自身的權利。他們是作品的直接創作者或者合作創作者。廣義層面的著作權則覆蓋範圍較大,除了上述權利之外,還包括作品傳播過程中相關人員的權利,如擁有作品傳播權、表演權、製作權、推廣權的權利人,他們的權利同樣不可侵犯[5]。我國的《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廣義層面的著作權,凡是與著作權有關聯利益的所有權利,都可納入保護範圍,但這容易出現主次不分的情況。根據西方國家對著作權的保護經驗,通常會有一個主次順序,即直接創作者是主要保護物件,關聯利益者是次要保護物件,因此他們更看重狹義層面的著作權保護。我國數字檔案的立法工作可以借鑑西方經驗,將具有“獨創性”的數字檔案納入狹義層面的著作權保護,將沒有“獨創性”的數字檔案納入廣義層面的著作權保護,形成主次分明的保護格局,從而彌補現行法律中的一些不足,使數字檔案著作權得到更加合理而全面的保護,進一步提升檔案工作者的積極性,不斷推動我國數字檔案事業的發展。相關立法工作除了要完善《著作權法》《檔案法》等主要法律之外,還可以制定一些司法解釋,如“數字檔案著作權內容保護的司法解釋”等,對法律不能具體規定的地方進行相應的說明,不斷擴大數字檔案著作權法律保護的適用範圍。

  (二)利用增補條款對《著作權法》的規定進行調整

  任何一部法律都難免存在缺陷。在一部法律頒佈與執行的過程中,需要進行不斷的調整,使該法律更加完善,這主要透過增補條款實現[6]。數字檔案的著作權保護本質上屬於一種特殊權利的保護,但追責難度較大,如在剽竊內容時改變資訊結構,按照現行法律難以進行問責。筆者建議,在《著作權法》中增補一些條款,進一步明確相關的問責權,包括未經許可轉載、使用、複製數字檔案內容,或者重新編排數字檔案資訊結構等行為,都可以納入問責範圍。而關於數字檔案“獨創性”的問題,新《著作權法》可以適當放寬認定標準,使數字檔案的內容和資訊結構都被納入法律保護範圍。對於沒有“獨創性”的數字檔案,同樣需要考慮到它的法律保護。如增設數字檔案製作權,即使數字檔案自身缺少一定的“獨創性”,也可以透過法律對製作權的保護,使檔案工作者在製作和管理數字檔案的過程中,能夠享受到保護期限內的一些特殊權利。這方面可以參考西方國家對次要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一般為3-5年,這使得沒有“獨創性”的數字檔案依然能夠得到一定時間的保護。

  (三)持續最佳化相關法律落實的外部環境

  在推動數字檔案著作權的立法工作之後,還需要對相關法律落實的外部環境進行最佳化。一是加強整個社會的數字檔案著作權保護意識。檔案機構可以透過廣泛的宣傳讓社會公眾充分認識到,任何侵犯數字檔案著作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從而不斷強化整個社會的數字檔案著作權保護意識,使社會公眾形成主動保護數字檔案的行為習慣[7]。二是加快數字檔案著作權“中介機構”的發展。在一般情況下,凡是涉及數字檔案著作權問題的相關事宜,需要透過“中介機構”進行調查、調解和問責,如法律事務所、相關仲裁機構等。他們對法律保護的相關程式執行有著更強的專業性,往往能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代理人機制在各行各業的應用越來越普遍,對於數字檔案著作權保護來說同樣如此。有了“中介機構”的專業化服務,檔案工作者可以將權利維護的事宜交給他們,從而獲得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進行數字檔案管理。三是透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對數字檔案著作權進行保護,將一些侵權行為遏制在初始階段。例如,可以開發專門的數字檔案著作權管理系統,利用著作權的資訊標識進行控制,監測數字檔案內容複製和資訊結構修改等相關行為,從而對他人使用數字檔案的行為進行更有效的約束。

  參考文獻:

  [1]向琳.數字檔案館建設中著作權風險與對策[J].中國檔案,2017(1):56-57.

  [2]徐雲鵬.依法治國背景下照片檔案利用中的權利關係研究[J].山西檔案,2016(2):49-52.

  [3]劉宇瓊.大資料戰略下的著作權法修正——以知識服務平臺變遷發展為例[J].出版發行研究,2017(7):76-79.

  [4]朱曉東.數字檔案資源雲端儲存服務中的法律合同問題研究[J].檔案學通訊,2017(2):38-43.

  [5]孫新強,姜榮.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中國化構建——以比較法為視角[J].法學雜誌,2018(2):34-42.

  [6]曹瑞璇.檔案資訊化過程中的倫理失範與法律規制策略[J].山西檔案,2017(3):75-77.

  [7]王運彬,王小云.檔案價值實現過程中資訊開發權保障研究[J].檔案與建設,2016(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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