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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課程研討型教學辦法的考慮論文

合同法課程研討型教學辦法的考慮論文

  [摘要]因傳統的理論講授型教學辦法在合同法教學過程中的運用存在一定的窘境,所以可嘗試在合同法課程中植入研討型教學辦法。在合同法的教學中運用研討型教學法可從課前準備、授課環節施行和課後輔導動手,對合同法課程詳細授課環節進行設計。另外,要變革考核辦法,以促進研討型教學的展開。

  [關鍵詞]教學辦法;合同法;研討型

  一、合同法課程研討型教學辦法概述

  (一)變革傳統教學辦法的動機

  合同法課程作為普通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教學的重要選修課程之一,向來在法學教學範疇,特別是民法學教學範疇,具有重要的位置。隨著學問資訊化的不時開展,學生對課堂教學變革的需求不時增加,傳統的講授型授課辦法曾經難以滿足課程教學的實踐需求。總的來說,促使合同法課程教學變革的動機包括但不限於下述要素:首先,隨著網路教學資源的不時開展,學生能夠便利天時用網路獲取其所需的學習資源、科研材料。科技提高在為教學與學習帶來宏大便利的同時,也將招致教師課堂上傳送學問的作用降落。其次,合同法課程中所包括的教學內容,根本上曾經在普通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必修課程———債法中進行了細緻講授,假如依照傳統的講授型教學辦法,授課過程會顯得單調乏味,不能滿足學生的根本學習需求。最後,傳統的教學變革途徑,包括案例教學法、設定必要的實訓環節等,也逐步不能滿足教學需求。

  (二)研討型教學辦法的提出

  研討型教學辦法又稱討論式教學辦法,它將科學研討與討論交流有機地分離在一同,並貫串於教學活動的全部過程。[1]研討型教學辦法並非合同法課程所獨有,筆者所要論證的是研討型教學辦法植入合同法課程教學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問題。筆者以為,合同法課程具備植入研討型教學辦法的可能,筆者經過實踐的授課經歷與教學領會,詳細論述如下:首先,如前文所述,合同法課程的主要教學內容曾經在民法必修課———債法課程中進行過細緻的引見,學生曾經控制了合同法課程中的根本學問點和法律根本規則,這為研討型教學的展開和學生參與提供了必要的學問根底。其次,合同法課程具有較強的理論性,在課堂教學中能夠兼用案例教學法,既包括教學研討型案例,也包括理論案例(既能夠是熱點案例,也能夠是具有理論討論意義的其他案例,由授課教師擔任代理人承辦的案件效果更佳),這為研討型教學的順利展開提供了素材根底。

  (三)研討型教學的主要價值

  筆者以為,在合同法課程中運用研討型教學辦法,至少具有以下價值:首先,展開研討型教學,可以防止傳統講授型教學辦法所帶來的單調、乏味,學生學習動機較弱等弊端,在一定水平上,可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味與課堂參與度,滿足學生關於優質法學課程的根本需求。其次,在合同法課程中展開研討型教學,可以有效處理合同法課程與債法課程的銜接問題,關於授課教師正確處置教學內容、防止教學內容反覆具有重要意義。最後,在合同法課程中正確運用研討型教學辦法,可以擴充套件學生的視野,加強學生的思辨能力與獨立考慮能力,提高其對理論學問的綜合運用能力,可以在一定水平上提高學生的團隊協作能力。

  二、課堂教學環節的詳細施行計劃

  (一)課前準備

  在合同法課程中運用研討型教學辦法,關於授課教師的綜合素質請求較高,授課教師不只要熟習合同法課程的中心學問點與重要教學內容,還要把握當前合同法學科的開展趨向和理論前沿,並具備一定的法律理論經歷。筆者以為,擔任合同法課程教學工作的授課教師,最好是同時具備高等學校教師資歷與執業律師資歷的“雙師雙能”型教師。授課教師在正式開端授課之前,應該進行充沛的課前準備工作。這裡的準備工作包括但不限於教案的編制、課程教學素材的蒐集、案例的編纂和整理。其中,劃分研討小組是最重要的教學準備環節。授課教師應在正式授課前至少兩週將參與課程的學生劃分為若干個研討小組,小組人數普通以五到六人為宜,由學生自主推選組長。授課教師能夠在正式授課之前將課程討論的課題發給各研討小組,使學生有充足的時間在課前做好材料的`蒐集和準備工作。授課教師應該給各討論小組佈置明白的研討任務,儘量使小組中的每一個成員都可以參與到材料蒐集、問題初步研判、報告撰寫等環節之中。

  (二)課堂教學

  課堂教學能夠採取小組討論的方式展開,能夠由各小組組長(也能夠是各研討小組引薦的報告人)擔任報告人,對課下研討的內容進行集中彙報。需求留意的是,研討型教學的課堂教學不用拘泥於固定的方式,授課教師完整能夠依據本人的教學經歷和教學內容予以靈敏處置。[2]關於小組討論過程中呈現的爭議問題,授課教師應鼓舞參與討論的學生進行有次序的爭辯,爭辯要樹立在蒐集和閱讀一定文獻的根底之上。爭辯的方式能夠很靈敏,能夠是課堂上的即時爭辯,也能夠是單獨組織的爭辯會或其他方式。授課教師應該對小組研討的程序進行監控,保證研討方向的正確性,不要使討論過火偏離課題。在小組研討完畢後,授課教師應該對小組報告的內容予以必要的點評,在一些有爭議的問題上能夠提出本人的見地。授課過程中也可能會呈現一定的突發狀況,比方區域性學生參與積極性較低招致討論呈現冷場或其他為難情形,這需求授課教師對課堂討論氣氛予以正確的引導,此項工作將充沛考量授課教師的課堂駕馭能力和授課經歷。在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高校,授課教師能夠將小組討論的過程以錄音、錄影的方式進行記載,並作為重要教學材料予以永世保管。

  (三)課後輔導

  研討型教學的施行不能侷限於課堂教學之中,必需將課後輔導和課堂教學有機地分離起來。在合同法課程研討型教學詳細施行的過程中,授課教師能夠提早設定一定數量的課後考慮標題,鼓舞學生在課後進行繼續探求和討論。值得留意的是,課後輔導標題需求具有一定的教學針對性,儘量與課程討論中所觸及中心學問點相聯絡。同時,基於研討型教學的需求,課後輔導標題應該具有一定的爭議性,儘量觸及理論界的前沿或熱點問題。

  三、評價與考核體系

  (一)課程考核和評價體系的設定

  授課教師應該對學生的學習狀況予以監控,認真做好學生參與討論與報告的記載,並將上述記載作為課程考核與評價的重要根據。每次課程討論完畢後,每一個討論小組都應該向授課教師提交書面的彙報資料,能夠是心得領會、小論文或者調查報告,授課教師能夠將小組提交的書面彙報資料,採取穿插評閱的方式交給其他小組的學生評閱,鼓舞評閱者對別人的成果給予公正客觀的評價。授課教師也能夠自行評閱上述彙報資料,並將評閱結果作為小組考核的根據。在合同法課程中採用研討型教學辦法,其課程考核方式的構建也應與傳統的考試辦法有所區別。筆者以為,合同法課程考核與評價除應客觀公正外,更應鼓舞學生自在觀念的表達與個性的發揮,任何考慮問題都不應設定規範答案。即便學生的意見與教師的意見相左,只需不是常識性的錯誤,都應鼓舞學生繼續表達。合同法課程的考核與評價體系,能夠思索恰當擴充套件平常成果在課程總成果中的比重,課程完畢時能夠嘗試多種期末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社會調研報告、熱點案例剖析、學習領會、期末論文等。[3]

  (二)其他應該留意的問題

  分離合同法課程教師所積聚的經歷,筆者以為,授課教師在合同法課程中展開研討型教學辦法,至少應該留意下述問題:首先,研討型教學辦法能夠獨立運用,也能夠和傳統講授式教學辦法共同運用。選擇教學辦法的根據是課程教學內容和學生的瞭解承受能力。在不同層次的普通高等學校,面對不同年級的學生(不同窗校合同法課程在培育方案中開設的年級不同),所採取的教學方式也不能混為一談。其次,在合同法課程教學中,要正確處置合同法與債法的關係,關於債法課程中曾經觸及的學問點,在合同法課程中要儘量採用研討型、案例型或其他方式展開教學。相反,關於債法課程中未觸及的學問點,在合同法課程中要儘量採取傳統講授式教學辦法進行解說。最後,在實踐教學過程中,授課教師應該實時評價本人教學環節的展開,並關注學生的學習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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