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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行業競爭品牌經濟研究的論文

財產保險行業競爭品牌經濟研究的論文

  【摘要】近年來,我國保監會對財產保險行業監管逐漸趨於規範化,加之,《保險法》等法規的頒佈實施使得被保險人利益得到有效保護,遏制了行業內部的各種不規範競爭行為。所以,我們必須要站到新角度來看待財產保險市場競爭。筆者站在品牌經濟學角度,從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品牌信用與保險商兩方面論述如何建立財產保險業的競爭模式。

  【關鍵詞】財產保險;行業競爭;品牌經濟;探究

  1前言

  透過本文的論述可確保投保人作出的保險購買決策符合實際情況,作為投保人來說,不單純的選擇某個財產保險品牌的最優保單,更重要的是選擇某個最適合保險公司裡的最優保單。此外,還應全面考慮到投保人與保險商間,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所發揮的“造市”作用,從而為財產保險行業發展打下牢固的品牌經濟。

  2中國財產保險市場競爭的格局及品牌信用的現狀

  2.1財產保險業市場結構和市場發展需求

  2.1.1結構變化

  我們可將市場結構變化劃分成兩大來源:其一,新保險公司的進入成為了保費收入單位,這樣便大大降低保費收入的集中度;其二,在位保險公司內部不均衡的增長,若增長率不同,那麼市場結構也會隨著被調整。和過去十年相比,當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市場集中度正在呈下降的趨勢發展。究其原因主要來自兩方面:第一,新保險公司數量不斷增加,根據不完全統計,在2001-2012年間,共新增加了45家保險公司,且在2012年底保費收入佔市場份額達到近25%.第二,人保業務增長速度較慢,所佔份額自2001的74%下降到2012年的35%。與此同時,這也會導致市場集中度的下降。

  2.1.2發展需求

  若保險合同不同被有效履行,也或是說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銷售保單後未兌現其承諾,這樣投保人所購買的保險也就不會達到轉移風險的.目的。特別是在保險合同執行階段,出現的各種未履行保險合同的情況,如:拖延賠付時間、拒賠付等情況,這些行為都可能降低投保人對保險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品牌信用值。一旦品牌信用值降低使有些客戶做出轉保的行為。除此之外,若財產保險行業的保險商品牌信用水平均處在一個偏低的水平,那麼投保人也可能會做出不再購買保險的決定。所以,雖然經濟總量與人均收入的不斷增長,會增加人們對財產保險的需求量,但行業品牌信用水平過低,並且經濟總量增加速度降低,那麼將會導致財產保險行業的增長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2.2財產保險業市場特徵及行業監管環境

  2.2.1市場特徵

  站在財產保險自身競爭角度,保險公司只能透過自身業務的不斷積累從而開發出具有差異化特性的產品,而且還需要形成一定的規模,同時還要確保具有一定的成本與渠道銷售優勢,不然難以實施差異化戰略。此外,因保險產品不具有專利保護的特性,在某個財產保險公司的某類保險產品銷售具有了一定競爭優勢時,其它的財產保險公司也可根據自身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等提供相類似的產品。根據當前的發展情況來分析,各大財產保險商間並不存在較大的差異,而主要是企業與家庭財產保險、車輛保險、人身健康保險等。其中,車險所佔公司的比例較大,約為60%,並且各大財產保險公司的車險費率並無較大差異,因此,在條款以及費率方面也並不存在很大的差異。

  2.2.2監管環境

  因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內容主要針對的是風險經營,因此,承保保單也就承擔這賠償的責任。但是,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與風險性,與此同時,財產保險公司經營會涉及到大量被保險人的利益,直接關係到社會經濟發展與生人民活的穩定。所以,保監會應履行對財產保險行業監管的職能。主要分為三種監管職能,即經營行為的監管、償付能力監管、資金運用的監管。

  2.3保險商的品牌信用的現狀

  保險商的品牌信用現狀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作為財產保險商來說,在理賠階段帶給被保險人的摩擦成本偏高,如:理賠程式較複雜、理賠時效性較差;第二,根據保監會的投訴資料分析,各大財產保險公司普遍存在一個問題,即理賠額度不足或是責任認定不合理的情況。第三,因銷售誤導可能會導致保險商失信的情況。由此看來,當前我國財產保險商的品牌信用並不是非常高。

  3保險從業人員的個人品牌信用和行業競爭

  3.1保險從業人員和投保人及保險商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分析

  3.1.1雙重代理人身份

  連線保險商與投保人之間的橋樑就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這是因為作為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既要為投保人提供諮詢、選擇投方案、防災防損等各種風險管理服務,幫助投保人選擇最佳的保險商及保險產品;另外,還要為保險商尋找最佳的投保人,幫助保險商簽訂保單,增加財產保險商的保費收入。

  3.1.2履行最大誠信義務的前提條件

  作為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來說,他不僅會直接損害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還會影響到保險商的利益。特別是作為保險代理人,若故意誇大保單利益或是可以隱瞞保單利益的約束條件,將會損害到保險商與投保人的共同利益。作為財產保險的投保人而言,需要定期購買保險,也就是說投保人與投保商以及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間要進行反覆的交易。所以,在投保人出險後沒有得到預期的賠付效果,投保人有權終止與保險銷售人員間的這種代理關係,同時保險商還會流失一大批的財產保險客戶資源。因此,為確保保險商、投保人的利益,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最大限度的履行誠信義務,不能刻意隱瞞投保利益的約束條件或是誇大投保利益。

  3.2保險從業人員個人品牌信用和保險商品牌信用之間的關聯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既要為投保人提供合理的保險方案設計,又要為保險商提供防災防損服務,並且還應在出險時幫助投保人協調理賠事項。此外,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要比投保人更加了解保險商的品牌信用,這樣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保人對保險商的品牌信用認定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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