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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認定的論文

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認定的論文

  摘要:計算機是資訊革命的重要核心,而計算機軟體更是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的生活以及社會的形態。但是對於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就目前來看還沒有真正地發揮有效的作用,侵權行為屢有發生,給計算機軟體的發展造成了極大的困難。如何利用法律對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進行區分和認定成為了業界關注的重點。文章從著作權和專利權兩個方面對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區分及認定進行了深入分析,以期為相關研究和工作的開展提供一定參考。

  關鍵詞:計算機軟體相關論文

  進入21世紀以來,計算機技術得到了迅猛的發展,智慧化的計算機軟體大量的出現,為人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是與此同時,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的侵權問題也走入了人們的視野,著名的“3Q”大戰就提供了一個明顯的例子,在智慧財產權的紛爭中,如何確定一方進行了侵權行為在很大程度上關係著計算機軟體的發展。因此,對此課題進行分析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就目前來看,計算機軟體的侵權行為主要涉及著作權和專利權。

  1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行為認定

  1.1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

  就目前來看,我國法律對於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條例主要體現在相關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之中。其中,前者具有最高層級的法律效力,併為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提供了基礎性的保護。該法律明文規定計算機軟體一經創作,其著作權就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後者則為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劃定了細節化的範圍。該法律對計算機軟體的性質作出瞭解釋和說明[1]。依據以上兩大法律,在一般情況下,可以有效地判定某種行為是否侵犯了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與一般性原則共存的是例外的規定,這兩大法律同時也規定了可以使用豁免侵權的行為。例如筆者在前文中提到了在當時非常著名的奇虎360和騰訊QQ的大戰,由於兩個軟體的表達方式並不相同,二者之間也不存在著複製、抄襲的現象,所以這一案件其實並不涉及著作權的侵犯行為。

  1.2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行為認定的司法實踐和借鑑

  通常情況下,人們可以透過法律來對一些簡單的侵權行為進行判定,例如某兩個軟體基本上是一致的.,能夠直接對一方是否侵權作出正確的認定。但是在實際中,許多侵權行為非常複雜,往往不能直接對侵權行為作出有效的判斷。例如。有一些盜版軟體利用複雜的編碼手段,所開發的軟體與原版的軟體存在部分重複,這樣的侵權行為會給法律層面的判定造成一定的困難。就目前來看,基本上對這類複雜的侵權行為,在進行判定時的主要依據是司法上的實踐以及發達國家的判定經驗。首先,對原軟體和帶認定的軟體進行全面的比較,比較的具體內容應該是目錄、檔案等方面,初步對軟體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作出認定。然後,需要在計算機上安裝這兩款軟體,在安裝的過程中進行觀察,安裝完成後繼續對比兩款軟體的內容、目錄等。最後執行這兩款軟體,看在使用的過程中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如果經過了上述3個步驟還是無法對軟體是否侵權作出明確的判定,可以對比兩款軟體的計算機程式碼,這是計算機軟體的核心,分析程式碼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可以判定待認定軟體是否對原軟體進行了整體上或是部分的抄襲。其次是三步法原則,是由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確立的,所謂三步法,指的就是抽象、過濾以及對比3個基本的原則。為了判定侵權行為,首先將兩款軟體的源程式進行劃分,依照劃分出來的層次進行深入,可以得出兩款軟體的思想表達方式。而後對思想表達方式進行分析,如果發現有明顯一致的內容,則判定其是否在公共領域的範疇內。最後,如果發現其不在公共領域內,則對軟體進行對比分析。三步法原則能夠準確判定侵權行為,但是在實施的過程中由於要進行大量的技術性判斷,導致其難度比較大,在使用時要注意這一點。最後是實質性相似加上接觸性原則。這種判定原則目前被廣泛採用,是主流的侵權行為認定方法。要使用這種原則,必須先對兩款軟體的實質性進行分析和判斷,看其是否相似。所謂的實質性相似指的是對相似內容定量分析的文字性相似以及對其定性分析的非文字相似,在分析的時候可以採用的方法包括對照法、測試法等。這種方式所使用的基本原理還是基於筆者在前文中提到的文字對比以及三步法原則。之後要分析侵權方是否曾經接觸了原版軟體,這裡的接觸具有法律層面的意義,指的是侵權方是否能夠研究或者是複製原版軟體。這一原則經過了多年的發展,目前已經演進為實質性相似、接觸性以及排除合理性的結合,排除合理性是新近引入的概念,其作用是推動舉證責任分配合理性的提高,這樣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原則適用的生命力大大增強。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適用這一原則來判斷一款軟體是否具有侵權的行為。但是筆者在此必須強調的是,雖然目前有關法律對於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已經劃分地比較詳細了,但是我們目前認定的範圍在形式層面上依舊不能進步到思想層面。有部分學者認為軟體著作權涉及的是軟體原始碼以及目的碼,對於計算機軟體的大部分核心內容,如演算法以及指令技術性功能,單單靠著作權是不能完全保護的,再加上許多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非常複雜,就是為了規避因侵犯著作權而遭到法律層面的處罰,因此必須引入專利權的概念。

  2計算機軟體專利權的侵權行為認定

  2.1計算機軟體專利權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

  就目前來看,我國侵害計算機軟體專利權行為的判定依據集中在《專利法》以及《專利法實施條例》中,與前文中筆者所提到的著作權基本一致,《專利法》為計算機軟體專利權提供的保護是基礎性的,它同時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該法律明確地對受保護的客體範圍作出瞭解釋和說明。而後者則是對前者的解釋,對《專利法》中比較不明確的條文進行了細化的說明。這兩大法律基本上能夠為計算機軟體專利權侵害行為的判定提供理論依據[2]。

  2.2計算機軟體專利權的侵權行為認定

  在一般情況下,我國的法律在計算機軟體專利權的保護層面的重點放在了專利權的取得條件規定上,而在已經獲得專利的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的認定方面,卻沒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從司法實踐層面來看,其重點放在了侵犯專利權的複雜行為的認定上。從整體上來看,法律對於計算機軟體專利權的侵權行為認定還有著很大的進步空間。下面,筆者將具體論述目前對於計算機軟體專利權侵權行為的基本判定方式。首先是“三步走”的原則。這一原則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幫助人們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筆者在這裡所提出的“三步走”指的是首先以專利權權利要求為基礎,合理地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進行判定,或者說解釋專利權利的要求。如果遇到了複雜程度比較高的權利要求,可以將其細化成多個獨立的技術特徵,這樣做的目的是降低比較的難度。然後需要掌握被控侵權方,也就是常說的涉嫌侵權的軟體的具體技術特徵。最後,對於已經確定的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要將其和涉嫌侵權的軟體進行比較,透過綜合分析,判斷其是否真正存在侵權行為。這一原則的制定是我國的法律體系經過多年的實踐所得出的。對於大多數的計算機軟體專利權侵權行為,都可以用這種“三步走”的方式進行判定。在明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前提下,需要對原版軟體和涉嫌侵權軟體的專利權範圍進行對比[3]。首先,在等同原則的基礎上,如果這兩款軟體的字面範圍相同,當涉嫌侵權軟體的專利保護範圍比原版軟體大,就可以判定涉嫌侵權軟體存在侵權行為。在未全面覆蓋的前提下,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判定軟體的侵權行為的。在實際的生活中,涉嫌侵權的軟體的侵權行為基本上都會將自身技術特徵與原版軟體的技術特徵相區別,作一定的差異化處理,增大侵權行為判定的難度。在這種情況下,原有的判定原則就失去了作用,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法院在實際的判定過程中,會把字面上存在一定差異,但是在分析的基礎上與權利要求所保護的專利權相等的行為判定為對計算機軟體專利權的侵害,這也就是常說的等同原則。在判定計算機軟體專利權侵權行為的確定範圍後,應該先使用相同原則進行進一步的判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判定的方式存在著一定的弊端,例如與實際的現實生活存在一定程度的脫節現象。因此在使用的時候還有結合其他的判定方法,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計算機軟體專利權侵權行為的判定準確度。在對專利權和著作權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後,發現對於前文中筆者提到的“3Q”大戰,好像依舊不能完全解決。而實際上,對於計算機軟體來說,權利的保護已經逾越了專利權和著作權。也正因為這樣,如果要更好地保護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就必須首先科學準確地劃分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判定其是否已經屬於實際上的侵權,然後再以相關的法律為基礎,保護受侵犯軟體的智慧財產權。如果發現涉嫌侵權的軟體構成了某一種侵權行為,那麼可以運用有針對性的法律作為尋求保護的依據,而如果構成了多種侵權行為,則可以引用多條法律。在選擇法律的時候必須要謹慎,因為這涉及受侵權方的實際利益,建議在考量各個法律的特點後再進行選擇。

  3結語

  合法的權利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侵權行為如果無法被認定清晰,勢必會導致大量的侵權行為無法得到法律的懲罰,最終會導致企業開發計算機軟體的熱情衰退,影響到計算機技術的整體發展。在本文中,筆者經過系統的調查研究,從著作權和專利權權兩個方面對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區分及認定這一課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希望能夠為相關研究和工作的展開提供一定的參考,也希望我國的計算機軟體水平能夠繼續提高,走向國際的前列,為人民謀得福利,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貢獻出一份自己的力量。

  [參考文獻]

  [1]夏沁.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區分認定[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6(1):74-76.

  [2]張愛香.淺談計算機軟體的智慧財產權保護[J].中國科技資訊,2013(1):106.

  [3]董峰君.從“微軟侵犯字型著作權案”看國產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的保護[J].法制與社會,2010(24):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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