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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國稅制》部分複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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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稅收的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及對其的理解

  1.定義:稅收是國家憑藉政治權力,無償地徵收實物或貨幣,以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工具。

  2.對稅收概念的理解⑴從直觀來看,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重要手段。

  ⑵從物質形態看,稅收繳納的形式是實物或貨幣。

  ⑶從本質上來看,稅收是憑藉國家政治權力實現的特殊分配。 ⑷從形式特徵來看,稅收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固定性的特徵。 ⑸從職能來看,稅收具有財政和經濟兩大職能。

  特點:適用範圍的廣泛性;取得財政收入的及時性;徵收數額上的穩定性。

  經濟職能主要表現在:調節總供求平衡;調節資源配置;調節社會財富分配。

  ⑹從性質來看,我國社會主義稅收的'性質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二)稅收的本質☆1.稅收本質的涵義:稅收是憑藉國家政治權力,實現的特殊分配關係。

  2.稅收本質的內涵⑴稅收體現分配關係⑵稅收是憑藉國家政治權力實現的特殊分配,它是國家透過制定法律來實現的。

  (三)稅收的“三性”特徵及其關係☆1.“三性”特徵:繳納上的無償性(核心);徵收方式上的強制性;徵收範圍、比例上的固定性。

  2.“三性”特徵的關係⑴“三性”特徵是稅收本身所固有的特徵,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⑵無償性是稅收的本質和體現,是“三性”的核心,是由財政支出的無償性決定的。

  ⑶強制性是無償性的必然要求,是實現無償性、固定性的保證。 ⑷固定性是強制性的必然結果。

  ⑸稅收的“三性”特徵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是區別於非稅的重要依據。

  二、稅法的概念及其分類

  (一)稅法是國家制定的有關調整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是稅收制度的核心。(單選,填空)

  (二)稅法的分類

  1.按稅法的效力分類:

  稅收法律(人大及常委制定);稅收法規(國務院制定);稅收規章(稅務管理部門制定)。

  2.按稅法的內容分類:

  稅收實體法(規定實體權利和義務,稅法的核心);稅收程式法(程式關係為調整物件)。

  3.按稅法的地位分類:

  稅收通則法(共同性問題);稅收單行法(某一類問題)

  4.按稅收管轄權分類:

  國內稅法(一國範圍內);國際稅法(國家與國家之間稅收權益分配)

  三、稅收法律關係

  (一)主體及其權利與義務

  1.稅收法律關係主體:即稅收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它由存在稅收權利義務關係的雙方,即徵稅主體和納稅主體組成。

  2.徵稅證體⑴定義:指稅收法律關係中享有徵稅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即稅務機關。

  ⑵組成部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海關。

  ⑶權利:徵稅權;稅法解釋權;估稅權;委託代徵權;稅收保全權;強制執行權;行政處罰權;稅收檢查權;稅款追徵權。

  ⑷義務: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開具完稅憑證的義務。

  為納稅人保守秘密的義務。

  多徵稅款立即返還的義務。

  在稅收保全中的義務。

  解決稅務爭議過程中應履行的義務。

  3.納稅主體

  ⑴含義:是稅收法律關係中負有納稅義務的一方當事人。 ⑵組成:包括納稅人、納稅擔保人。

  ⑶權利:延期納稅權;申請減免權;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委託稅務代理權;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權;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權。 ⑷義務:

  依法辦理納稅登記、變更登記或重新登記。

  依法設定帳簿,合法使用有關憑證。

  按規定定期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

  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及時、足額地繳納稅款。

  主動接受和配合稅務機關的納稅檢查。

  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應按規定繳納滯納金、罰款,並接受其他法定處罰。

  (二)稅收法律關係的客體(徵稅物件)

  1.定義:是指稅收法律關係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影響和作用的客觀物件。

  2.組成:應稅的物質財富;主體的應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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