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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資產委託管理合同樣本

證券資產委託管理合同樣本

  甲方(委託方):

  真實姓名: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 編: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乙方(受託方):

  真實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郵 編: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甲乙雙方為更好地在證券市場上發展,本著"資源共享、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在此基礎上雙方達成合作意向如下: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對其在證券公司營業部開設的賬戶(資金賬號: ;上海證券帳戶號: ,深圳證券帳戶號: 戶名: ,下稱委託賬戶)內的資產總計人民幣(大寫: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 進行資產管理,資金卡由甲方保管。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此筆委託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委託期限為 年。

  第三條 甲方保證委託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向乙方垂詢投資情況,瞭解目標公司的投資可行性;

  2)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操作建議,雙方經溝通協商確認是否採用該建議,甲方不得轉出資金以及進行買賣操作或干預乙方投資策略;

  3)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促使交易順利進行;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對甲方的投資資金做全權操作;

  2)乙方有義務對甲方提出的在合理的範圍內疑問作出回答;

  3)乙方有義務於每年末向甲方彙報甲方帳戶市值情況。

  4)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操作建議和投資方向;

  3、資產委託期限內,甲乙雙方均無權單方對本協議中有關的資金賬戶進行撤銷指定交易、轉託管或轉出資金、證券等資產轉移行為。

  4、甲方委託乙方操作的資金在協議期內甲方不能提取,以保證協議的實施。乙方負責甲方帳戶的`全權證券交易操作,甲方在協議期內不能干預乙方操作。為保證乙方的操作獨立性,乙方會在獲得交易密碼之後對交易密碼進行修改。甲方不得自行在證券公司修改交易密碼,如甲方私自修改交易密碼,而發生不能保證乙方獨立操作的情況,乙方不承擔投資虧損的責任。

  5、甲方如需要了解帳戶市值應事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其通知後應當提供書面的市值狀況。

  第五條 保密義務:

  1、甲方對乙方提供的投資報告書、研發資料和詳細居住地址有保密義務;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投資物件、交易記錄、研發資料向第三方洩露;

  3、乙方對甲方的資金、交易記錄、委託理財的操作情況有保密義務。

  第六條 委託方式與結算委託方式:

  1、委託期滿後,如果利潤率為正,甲方付給乙方利潤部分的25%作為管理費。

  如果委託期滿後未產生利潤,反而形成虧損, 則乙方根據所籤合同的委託期限承擔不同責任:

  (1)若所籤委託資產管理期限為1年,乙方不承擔虧損責任,但可在徵得甲方同意後,乙方可以繼續管理資產,直至產生盈利。

  (2)若所籤委託資產管理期限為2年,乙方承擔虧損超過30%的部分。

  (3)若所籤委託資產管理期限為3年,乙方承擔虧損超過20%的部分。

  2、乙方在甲方的委託期滿後,如產生盈利,乙方向甲方收取雙方約定的管理費用,乙方向甲方通知最終管理費數,甲方在委託理財協議終止的三天之內向乙方支付相應的費用。甲方向乙方匯款後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提供由銀行出具的匯款證實書影印件,作為其已經匯出的證明。

  3、利潤定義:利潤=期末總資產- 期初總資產

  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4、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不足百元的部分捨去不計,付款手續費由付款方支付。

  第七條 提前終止協議:

  1、協議期內,如果投資期限已滿1年且利潤率大於100%,雙方均有權終止協議,並按本協議第六條委託期滿後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後,可重新簽定協議,滿足提前終止協議條件而終止本協議的不被視為違約。

  2、在委託期間,甲方不滿足提前終止協議條件而單方面提前中止委託協議的,將被視為違約。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甲方付給乙方利潤的30%作為管理費;如果利潤為負數,乙方不承擔任何損失。因提前中止協議而造成委託資產損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3. 在委託期間,乙方不滿足提前終止協議條件而單方面提前中止委託協議的,將被視為違約。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甲方付給乙方利潤的20%作為管理費;如果利潤為負數,乙方承擔因提前中止協議而造成委託資產損失的全部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在協議有效期內,若無不可抗拒因素髮生,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終止協議,終止協議方視為違約。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書面通知後,如確認違約行為實際存在,則應在十日內對違約行為予以糾正並書面通知對方;如認為違約行為不存在,則應在十日內向對方提供書面異議或說明,在此情況下,甲乙雙方可就此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本協議爭議的解決條款處理,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1、在協議有效期限內,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協議文字中的各項條款,除滿足提前終止協議的條件之外,不得無故終止協議,否則將由協議終止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對方由此引起的相關經濟損失。

  2、出現不可預測因素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運做,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3、如果甲方違反保密條例,乙方有權終止協議,並視甲方為違約。

  4、本協議由乙方終止後,乙方對甲方理財資金不享有盈利和不承擔虧損;

  5、由於甲方的原因須終止協議,乙方可以享有盈利和不承擔虧損;

  第十條 補充和變更

  本協議可以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由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延遲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透過友好協商方式予以解決。如果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四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一份。

  第十五條 提 示

  乙方已提請甲方注意對協議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雙方對本協議的的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聯絡人:zz

  聯絡電話: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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