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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的競合介紹

法律責任的競合介紹

  法律責任的競合,是指由於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產生,而這些責任之間相互衝突的現象。比如出賣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買受人向出賣人既可主張侵權責任,又可主張違約責任,但這兩種責任不能同時追究,只能追究其一,這種情況即是法律責任的競合。

  競合,從語義上講,是競相符合或同時該當之意,即同一行為同時符合不同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從而導致了不同法律責任間的衝突。法律責任競合是法律上競合的一種,它既可發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如民法上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也可發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如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之間的竟合。

  法律責任的競合的特點為:

  1.數個法律責任的主體為同一法律主體。不同法律主體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別追究,不存在相互衝突的問題。

  2.責任主體實施了一個行為。如果是數個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並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則應針對各行為追究不同的法律責任,而不能按責任競合處理。

  3.該行為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行為人雖然僅實施了一個行為,但該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法律規範,符合數個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因而導致了數個法律責任的產生。

  4.數個法律責任之間相互衝突。如果數個法律責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吸收了其行政責任;或可以並存,如某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與附帶民事賠償責任被同時追究,則不存在責任競合的問題。當責任主體的'數個法律責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並存,而如果同時追究,顯然有悖法律原則與精神時,就發生法律責任間的衝突,產生競合。

  之所以會發生法律責任的竟合,是因為不同的法律規範從不同角度對社會關係加以調整,而由於法律規範的抽象性以及社會關係的複雜性,不同的法律規範在調整社會關係時可能會產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不同的法律規範,面臨數種法律責任,從而引起法律責任的競合問題。在民法上,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存在明顯區別,如責任主體與受害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係,違反的是約定義務還是法定義務,侵害的是相對權(債權)還是絕對權(物權、人身權等)等。但在現實生活中,這種區別只能是相對的,典型的如產品責任案件,生產或銷售有缺陷產品致他人損害,會構成侵權責任,而如果生產者、銷售者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則會又構成違約責任。

  對於不同法律部門間法律責任的競合,一般來說,應按重者處之。如果相對較輕的法律責任已經被迫究,再追究較重的法律責任時應適當考慮折抵。目前在實踐中,法律責任的競合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對這種法律責任競合的性質及法律上如何處理,理論上存在爭議,各國的法律規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國家禁止競合,規定不得將違約行為視為侵權行為,從而不產生責任競合問題;有的則允許或有限制地允許競合,而賦予當事人選擇請求權。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即在發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允許受害人選擇其中一種責任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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