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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的通知

二級建造師的通知

各市(州)建設局,有關廳(局),有關建築業企業:

  根據人事部、建設部《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建設部《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和建設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建市[2010]192號)等檔案關於建造師繼續教育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甘肅省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甘肅省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不斷增強二級建造師的執業能力和整體素質,提高建設工程專案管理水平,根據人事部、建設部《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建設部《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檔案關於建造師繼續教育有關要求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甘肅省建設系統職工培訓管理(暫行)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二級建造師(二級註冊建造師、二級臨時建造師)實行繼續教育制度。目的是透過開展繼續教育使二級建造師及時掌握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政策,熟悉工程專案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瞭解工程建設新技術、新材料、新裝置及新工藝,更新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執業能力和管理水平,以適應工程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三條 建造師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是申請初始註冊、延續註冊、增項註冊和重新註冊(以下統稱註冊)的必備條件。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對全省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二級建造師繼續教育採取分專業的'方式實施,由各專業培訓單位組織進行。培訓單位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考核,確定後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六條 承擔建造師繼續教育的培訓單位應當具有職業教育經驗或大學專科以上專業教育經驗,且具有辦學許可證、收費許可證,有固定教學場所,專職授課教師不少於5人。

  第七條 授課老師的認定工作,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初審,組織師資培訓考核,專職授課教師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大學及以上學歷,從事建築行業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二)從事建築行業培訓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或較高的理論水平。

  (四)近5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五)參加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的註冊建造師專職授課教育培訓,且培訓合格。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教學大綱。

  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二級建造師必修課、選修課教材的編寫認定工作。省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具體組織教材編寫。

  第九條 必修課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註冊建造師職業道德和誠信制度。

  (三)建設工程專案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和新工藝。

  (四)建設工程專案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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