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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稅務師考試《特別納稅調整》考點歸納

註冊稅務師考試《特別納稅調整》考點歸納

  特別納稅調整的概念

  特別納稅調整是指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1.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係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具體指: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2.《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了兩條原則:

  一是持股比例、董事或經理人員比例控制標準;

  二是在達不到上述比例情況下的實際控制標準,這些標準包括產、供、銷方面存在的控制性、利益上的共同性和血親上的關聯性。

  (1)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透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持股比例)?

  規定了間接持有涉及多層股權比例如何計算的問題,這是難點之一。舉例說明,比如A公司擁有B公司股份比例達到30%,而B公司又擁有C公司60%的'股份,C公司又擁有D公司60%,D公司又擁有E公司60%,雖然A公司真正持有E公司股份比例為6.48%,遠沒有達到25%控股比例,但根據規定,可以推定A公司持有E公司股份60%,達到持股比例標準,A公司和E公司認定為關聯關係。

  在此情況下,可能部分間接股份持有者不能對企業進行實際控制,但是仍然會被認定為企業的關聯方,這也是借鑑慣用判定方法的做法。

  (2)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資金控制)?

  (3)一方半數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階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階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高管互派、人員控制)

  (4)一方半數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階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階成員。(高管兼任、人員控制)

  (5)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產、供、銷的控制)

  (6)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產、供、銷的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產、供、銷的控制)

  (8)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包括雖未達到上述第(1)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係等。(利益控制)

  3.關聯交易的型別(瞭解)

  (1)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裝置、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

  (2)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

  (3)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

  (4)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諮詢、代理、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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