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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教育機構的財務管理工作

對教育機構的財務管理工作

  一、加強對教育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

  督促這些單位料理稅務登記。符合政策規定,各地要將轄區內各類教育機構(包括幼兒園、託兒所)全面納入稅務管理。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各類學歷教育機構也應全面納入管理,料理稅務登記。各主管地稅機關要對轄區內非學歷教育機構提供教育勞務及其他營業稅應稅勞務,學歷教育機構提供免稅教育勞務以外的其他營業稅應稅勞務進行全面清理。

  二、規範教育機構營業稅減免稅管理

  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稽核批准,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規範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不屬於免徵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逾越規定收費規範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逾越規定範圍的收入。一律按規定徵稅。

  必需料理減免稅手續。對教育機構免稅實行資格審定製度。申請免徵營業稅資格的單位應提交以下資料:各類教育機構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

  1.教育機構設立批准證書或辦學許可證;

  2.地方稅務機關頒發的稅務登記證;

  3.教育機構的國家學歷授予權證明資料;

  4.提供教育勞務收費專案、依據。

  5.教育機構基本情況登記表(附件二)及書面申請資料。

  先由各縣(區)分局負責稽核後,有關享受免徵營業稅資格審定工作。以檔案形式上報市局審批。

  三、規範教育機構納稅申報工作

  經地稅機關批准,對於教育機構提供教育勞務。享受營業稅免稅優惠政策的可實行收費集中期的學期開學後次月申報,每年申報兩次,即每年的 月 日前和 月 日前各申報一次。對教育機構提供其他營業稅應稅勞務和非學歷教育機構教育勞務及其他營業稅應稅勞務,實行按月申報,即每月10前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未按規定及時申報和拒不進行納稅申報的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處置。各主管地稅機關要對教育機構納稅申報的督促和檢查工作。

  四、加強教育勞務的發票使用管理

  各地要認真進行清理和規範,對學歷教育機構和非學歷教育機構提供教育勞務應徵營業稅的收入專案(如贊助費、擇校費等)應一律使用全省統一的文化體育業發票;對各類教育機構提供的'除教育勞務以外的其他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發票使用情況。切實納入地稅發票的統一管理。

  五、加強部門溝通協調。

  及時瞭解掌握轄區內教育培訓機構和單位的數量、型別,要加強與財政、物價、教育部門的協調。收費的專案、規範的動態資訊,建立與相關部門的資訊傳送和溝通機制。要加大對納稅人的政策宣傳力度,耐心做好解釋工作,特別是對學歷教育機構,要加強政策的宣傳力度,取得其理解和支援。要適時召開座談會,聽取相關部門和納稅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進行協調,減少工作中的阻力和困難,為工作順利開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六、認真組織開展對教育機構的調查。

  由主管地稅機關直接對轄區內所有提供教育勞務的各類機構進行全面調查,以縣(區)分局為單位。分別依照學歷教育機構和非學歷教育機構建立檔案(幼兒園、託兒所也要納入調查摸底和建檔範圍)對從事學歷教育的機構,依照高等教育、初級中等教育、高階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分類,分別按公辦、民辦性質進行統計。

  此基礎上,全面調查瞭解自 年 月 日以來各類教育機構的收費情況,對提供教育勞務收費的依據、收費具體專案、規定的規範和範圍以及招生計劃等,分戶進行統計。調查工作結束後,各縣(區)分局務必於 月 日前將《教育機構基本情況彙總表》附件一)和《教育機構分戶情況統計表》附件二)上報市局稅政一科。市局將在12月份對各單位的此項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加強領導,各地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和分工,把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管工作作為營業稅工作的重點來抓,以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管為著力點,推動教育培訓機構相關行業和其他地方稅收的徵收管理。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向市局稅政一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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