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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民事訴訟基礎模擬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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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定項選擇題:

  1.下列哪些情形中不需迴避?( )

  A 人民陪審員李某為本案原告的叔叔

  B 書記員何某是本案被告某公司的股東

  C 審判員宋某為本案原告代理律師的大學同學

  D 審判長朱某與本案原告代理人(常在本院辦案)劉律師認識,但無私交

  【答案】:D

  【解析】:

  民訴法第45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所以本題除了D項無須迴避以外,均應迴避。

  2.公民甲的戶籍所在地為A省B縣,其自 1998年1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醫院就醫,1999年5月出院後則前往C省E縣探親,居住了一年半,後又去C省F市工作。甲於2001年10月被公民乙提起訴訟,則公民甲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住所地為:( )

  A A省B縣

  B C省D市

  C C省E縣

  D C省F市

  【答案】:C

  【解析】:

  根據民訴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民訴意見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因此,本案中經常居住地為E縣。

  3.英國人史密斯和中國人李某在美國發生合同糾紛,雙方約定在中國法院進行民事訴訟,怎樣適用民事訴訟法?( )

  A 應當適用合同簽訂地美國法律

  B 應當適用中國民事訴訟法

  C 英、美、中三國法律均可適用,由人民法院決定

  D 適用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絡國家的民事訴訟法

  【答案】:B

  【解析】:

  根據民訴法第4條的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均適用本法,因此民訴法的空間效力範圍及於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所有在中國法院進行的民事訴訟皆適用中國的民訴法。

  4.甲和乙是朋友,甲住在A市,乙住在B市,兩人在C市旅遊途中與住在D市的丙發生爭吵,甲、乙將丙毆打致傷。現丙要求損害賠償,他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 )

  A 向A市法院起訴,但不能在B市或C市起訴

  B 只能在D市法院起訴

  C 可以向A市法院或B市法院或C市法院起訴

  D 只能在C市法院起訴

  【答案】:C

  【解析】:

  民訴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3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丙作為受害人,可以向A市法院或B市法院或C市法院起訴。

  5.甲與乙系夫妻,居住在A市。1999年3月甲辭職並在B市找到新工作,但沒有解決戶口問題。乙也隨甲來到B市,但一直未找到工作。1999年5月乙被某企業聘用,常駐C市做產品推銷。 1999年11月,乙在D市出差時因交通事故而住進 D市人民醫院治療,2000年5月甲懷疑乙同他人有染而起訴離婚,此時乙尚未出院。請問甲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 )

  A A市基層法院

  B B市基層法院

  C C市基層法院

  D D市基層法院

  【答案】:B

  【解析】:

  民訴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被告雙方自1999年3月離家,到起訴時離家已一年有餘,而被告乙在B、C、D三市居住的.時間均未滿一年,且在D市為住院,因此此案應當由原告甲現在的居住地法院,即B市基層法院管轄。

  6.住在A市的甲欲將位於B市的一間25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甲與住在C市的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若雙方發生爭議,應當將爭議提請A市法院管轄。後雙方因房屋價金而發生糾紛。現甲欲起訴,確認該買賣合同無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他應當向A市法院起訴

  B 他可以向B市法院或C市法院起訴

  C 他只能向B市法院起訴

  D 他只能向C市法院起訴

  【答案】:C

  【解析】:

  民訴法第34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甲和乙對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管轄,違反了我國法律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甲應當向B市法院起訴,而不能向A市法院或C市法院起訴。

  7.某甲與乙企業之間因高壓鍋質量問題發生糾紛,甲以產品侵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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