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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採購和施工環節對EPC專案相關無形資產交易的稅務問題

設計、採購和施工環節對EPC專案相關無形資產交易的稅務問題

  對於具體的EPC專案來說,應當注意分析其國內法對設計費性質的界定

  一般而言,EPC專案指的是業主將工程的設計、採購、施工等主要工作委託給總包方來組織實施,並由總包方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費用承擔總體責任的專案安排方式。由於EPC合同安排中業主與總包方以至分包方,很可能是不同稅務管轄地的稅務居民,而專案實施過程中又往往不同程度地涉及技術使用和轉讓,從而導致以合理的安排來支付技術使用和轉讓的相關費用,也就涉及到了相關的稅務問題。在不考慮國家之間稅收法規影響的前提下,假設工程所在地的專案總承包方及分包方均屬於不同稅務管轄地,本文分別就設計、採購和施工環節對EPC專案相關無形資產交易的稅務問題進行探討。

  設計環節的稅收問題

  EPC合同的典型初始設計,包括三個階段:(1)招標階段 (2)投標階段 (3)實施設計階段。在不同的EPC專案架構下,第(2)、(3)步驟中的設計單位可能是總包方或其他設計分包方。儘管專案執行過程中編制的設計檔案是EPC工程採購和施工的基礎,但設計檔案的著作權一般情況下仍然屬於設計單位所有。

  根據行業不同,從設計單位完成的設計成果傳遞到相關的EPC交易主體有多種交易形式,包括且不限於:1、設計單位作為服務提供方為總包方或特定的分包方提供服務;2、設計方將設計方案(產品)等許可給總包方或特定分包方使用;3、設計單位向總包方或特定方轉讓設計成功等各種方式。各種方式下還會涉及不同的支付安排等,而各個交易安排下往往面臨不同的稅務處理。

  從不同的交易安排出發,首先,需要考慮相關的費用支付在支付方所在國作稅務處理,相應的處理結果往往因各個國家的國內稅法而各有不同。其次,需要考慮支付方所在國和設計方所在國之間稅收協定的相關規定,從某種程度上,稅收協定的規定往往會優先於國內法。

  這裡,我們重點對稅收協定下的有關費用支付作討論,假設EPC專案中所涉及國家之間均具有稅收協定,且基本內容與OECD稅收協定範本一致。根據具體的設計件,上述(2)、(3)項的費用可能是技術許可費,或者是技術服務費。

  ○ 如果設計費屬於技術許可費,則應當適用稅收協定中第12條“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許可方通常應當在被許可方所在國就收取的設計費繳納預提所得稅。

  ○ 如果設計費屬於技術服務費,則應當適用稅收協定中第7條“營業利潤”。根據稅收協定,締約國一方居民企業的利潤應僅在該締約國徵稅,但該企業透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的除外。

  考慮到技術許可費或技術服務費的不同稅務影響,OECD稅收協定範本註釋進一步說明了技術許可與技術服務的不同特點:

  ○ 技術許可;許可方將其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傳授給被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自行使用。提供方通常不參與受讓方對技術的實施過程,也不保證技術實施的結果。提供方除了提供現有資訊或複製現有材料之外,通常不需要實施額外的研發工作。

  ○ 技術服務:服務提供方運用其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為另一方提供服務,並對服務成果負有責任,但並不轉讓該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為了履行其合同義務,服務提供方往往依據所提供服務的特性,進一步進行研究、設計、測試、繪圖及其他相關活動。

  在總包方未將設計分包的情況下,總包方的設計成果將直接應用於其後續採購、施工過程中。此外,就總包方和發包方之間而言,總包方通常需要承擔全部設計責任。在此情況下,OECD稅收協定範本註釋似乎更傾向於認為該設計費屬於技術服務費。如果由專業設計單位作為設計分包方,該設計單位保留設計成果的著作權,僅僅把現有的設計成果許可承包方或施工分包方應用,此時,OECD稅收協定範本註釋似乎更傾向於認為分包方收取的設計費屬於技術許可費。

  在實務中,EPC專案設計工作可能涉及一些非OECD成員國的國家。因此,對於一個具體的EPC專案,都應當注意分析其國內法對設計費性質的界定。

  採購環節的稅收問題

  在EPC專案中,除少數特殊情況外,總包方一般應負責採購專案所需的全部材料、裝置、消耗品等物資。採購價款可能會高達合同總價款的一半以上。

  採購環節的技術交易通常發生於對專案主裝置及關鍵裝置的採購上。供應商(假設專案所在國境外)在提供這些裝置時,根據專案的性質,可能會在裝置價款、運輸費用、後續安裝費用之外,另行收取一定的設計費。從所得稅角度,採購環節的設計費,與設計環節的設計費面臨類似的問題。

  除所得稅外,為將裝置進口至專案所在國,進口方需要考慮按照當地法規確定設計費是否應當納入貨物完稅價格,一併繳納關稅等進口稅項。我們假設EPC專案相關國家的.海關估價規定與我國的《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內容一致。

  根據我國的《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進口裝置的完稅價格應當以裝置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成交價格是指為進口該裝置,買方向供應商直接或間接支付的,並按照相關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在設計費被認定為技術服務費時,海關完稅價格應當包括在境外進行的為生產進口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發、工藝及製圖等相關服務。如果設計費是被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則進口方在購買該進口裝置的同時獲得了一項附隨的技術許可。一旦該項技術許可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與裝置直接相關,或構成了裝置向專案所在地境內銷售的前提條件,則買方向賣方或有關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同樣應當計入裝置完稅價格。

  當然,一項技術相關的服務或許可費用不應該同時產生所得稅和關稅的雙重稅負,從估價方法和OECD的規則協調上應該有技術依據作出這樣的判斷。當一國國內法規或實踐與國際慣例間存在差異時,海關和當地稅務機關都可能會更傾向於適用相應的國內法規和實踐。

  施工環節的稅務問題

  技術交易同樣可能存在於施工環節中。發包方在工程的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的要求越來越高,建設過程中需要使用更多的先進施工工藝。這些施工工藝往往屬於專有技術或專利技術。

  如果施工單位以派出人員方式在專案所在國從事作業並構成常設機構,則應當就其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所得在專案所在國繳納企業所得稅。施工單位通常不會因該常設機構應用其專有施工工藝而收取特許權使用費,而只是必須按常設機構本身的功能風險在當地合理計算繳納所得稅。

  具有特殊施工工藝的總包方或施工分包商,可能因為當地法律的要求或出於對其他原因的考慮,需要在專案所在地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施工單位,並許可實際施工單位應用其特殊施工工藝收取一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此時的交易就更加類似一般的特許權使用費交易。

  由於EPC專案本身的複雜性,為從稅務角度最佳化EPC專案的技術交易,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 對照EPC招標檔案和初步的交易安排,列明各項技術交易的具體內容;

  ○ 瞭解相關稅收協定和相關國家國內稅法,關注技術許可、技術服務的區分標準及其不同的稅務影響;

  ○ 對各項技術交易評估其稅務影響,並相應調整EPC專案的交易安排,降低專案整體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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