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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加班怎麼算

《勞動法》加班怎麼算

  9年前頒佈實施的《勞動法》,卻在今年國慶成為了社會各界和眾多媒體關注的熱點。這讓人覺得有些不可思議,也讓人不免有些淡淡的傷感。節假日加班按《勞動法》的規定職工應該得到3倍工資,這是一個很“民生”的法規,而9年後那麼多的直接受益者卻才在媒體上“脫盲”,才想起來問問企業該如何加薪?不給加薪怎麼辦?

  “三倍工資”熱點留給我們的該是一個冷思考。

  一問 休假日與休息日有什麼不同?

  雖然我們把十月一日至七日的這七天,通稱為“黃金週”,但這七天卻是有兩個部分組成的,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所謂休息日簡單地說就是雙休日,它是常規的休息時間。

  而休假日,也就是一般所說的節假日。在我國就是,“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和春節。兩者性質不同,支付的工資標準也就不同了。

  二問 200%與300%如何確定

  按《勞動法》規定,“黃金週”前3天,300%。即在1日、2日、3日加班的`企業員工,企業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

  “黃金週”後4天,200%。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企業安排員工補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企業不另外安排補休,員工可要求企業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後4天是休息日。

  如果企業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按規定,企業除了應當補足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外,還要按不足部分的25%支付補償金。

  三問 “補休”了還能拿加班工資嗎?

  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休假是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安排了補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資。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

  所以,“黃金週”前三天加班一定要“補錢”,後四天可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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