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金融/投資/銀行/保險/財會> 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相關知識

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相關知識

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相關知識

  新頒佈的具體會計準則體系無論從方法導向還是從具體內容上都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更加陷於一致。本文對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要點、難點進行闡述,希望對會計實務工作者有所幫助。

  一、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按企業合併與其他方式分別確認

  (一)企業合併情況下視投資方與被投資方是否屬於同一控制分別確認

  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時,合併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併對價的,應當在合併日按照取得被合併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衝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合併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如換股合併)作為合併對價的,應當在合併日按照取得被合併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按照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衝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時,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確定的合併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二)對其他方式獲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的確認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這與舊會計準則明顯不同。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若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則應使用公允價值。

  3.透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透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會計準則的規定處理,即:其初始投資成本的確認均使用公允價值。

  二、成本法與權益法的適用範圍以及兩者間的轉換

  (一)成本法和權益法的適用範圍界定

  新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法適用於兩種情況:①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②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的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新準則明確規定: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來核算。

  可見,新準則將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情況由原來採用權益法核算改為採用成本法來核算,但編制合併報表時應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在權益法下,若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該差額不調整初始投資成本;若相反,則該差額需調整股權投資成本,並計入當期損益。

  新準則要求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資企業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潛在的表決權因素,更加關注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實際控制能力的大小,而不僅以投資份額的一定比例(20%或50%)作為劃分標準。可以說,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權益法及其適用範圍是該準則最主要的變化。

  (二)成本法與權益法的相關會計處理

  1.成本法:新準則對舊準則的規定予以沿用。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於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即清算股利,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2.權益法:新準則較之舊準則有較大的變化,體現在:

  (1)引入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概念。舊準則中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進行比較來判斷是否該計入當期損益、調整成本等,而在新準則中則是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相比較。

  (2)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處理。新準則不再確認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相應地取消了有關股權投資差額攤銷的規定。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時,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也不單獨確認差額。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3)投資賬面價值的調整。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這一處理原則與舊準則相同。

  除非投資企業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的義務,否則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的處理與原準則也基本相同,即: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淨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被投資單位以後實現淨利潤的,投資企業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後,恢復確認收益分享額。

  但有一點需要注意,新準則要求,投資企業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的淨損益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的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為的分享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當被投資單位採用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與投資企業不一致的,新準則規定,應當按照投資企業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其差額作為投資損益處理。對於被投資企業除淨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投資企業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並計入所有者權益,這一點與舊準則相同。

  (三)成本法與權益法相互轉換

  1.權益法轉為成本法:當投資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改按成本法核算,並以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2.成本法轉為權益法: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但不構成控制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並以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關於金融工具的規定確定的投資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

  這項規定,運用的是未來適用法,不需要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追溯調整。同舊準則相比,新準則簡化了此種情況下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按舊準則規定,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時,需要對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追溯調整。

  三、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值及處置

  (一)長期股權投資減值的處理

  根據《資產減值》準則規定:當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值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這一點與舊準則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新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置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應當記入當期損益。在採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情況下,處置該項投資時還應將原已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即按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變動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部分)按轉讓該項投資的比例一併轉入當期損益。這一處理原則與舊準則基本相同。

【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相關知識】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