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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精神優秀散文

自然法的精神優秀散文

  自然法的歷史源遠流長,在西方可以上溯到古希臘、古羅馬時代,公元前七世紀自然法與人定法的概念就已出現,論自然法的精神。要對自然法進行正確的詮釋,首先就必須詮釋自然的含義和法的含義。荷馬史詩中第一次使用“自然”這個詞,在我國古代“道與自然”是道家學派研究的主要內容,《老子》中早就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在中國,“法”一詞涵義甚為廣泛,從語源上看,漢字法古體為“灋”,據許慎《說文解字》中解釋:法大體有三層涵義:第一,“法”與“刑”是通用的。第二,法者平直如水,含有公平之意。第三,法含有明斷曲直之意。從哲理意義上看:漢語的“法”與“理”,“常”通用,指“道理”,“天理”或常行的規範和標準①。“法,常也”。另一方面,“法”又在典章制度意義上使用,與“律”“法律”“法制”等相通②。在歐洲大陸,同樣也有表示哲理意義上的法,這一傳統源於拉丁文JUS就是一個具有哲理意義的模糊概念,具有權利、公平、正義等涵義。但何謂自然,何謂法,何謂自然法,人們試圖從宗教、哲學、法理角度去探討它、詮釋它,由於詮釋立足點不同結論自然不同,可以說見仁見智③,但是關於自然法的精神中西方還是取得共通性認識。自然法的精神大體包含以下方面:公平、理性、人權。

  自然法首先體現的是公平的精神。自然法之所以高於人定法,是因為自然法體現了公平,人定法之所以屈服於自然法,是因為人定法不可能對所有人實現公平,但是人定法應儘可能實現公平。海希恩德認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礎之上的一種和平秩序,它迫使人們戒除暴力,並把爭議提交給仲裁者裁斷④。法律存在的正當性根據在於公平,只有當法律是公平時,人們才信仰法律服從法律,才會把爭議提交給仲裁者仲裁。因為法平如水,它能公正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做到定分止爭,所以人們才需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糾紛是不可避免,有糾紛就必須建立一種解決機制使整個社會不致於在無序的'混亂中毀滅,如果法律做不到公正,人們就會祈求另一種解決爭端方法,法學論文《論自然法的精神》。孔子曾言:“不患而寡不安,不患貧而患不均”。這說明公平觀念,公平精神不僅是人們的一種理念更是法的靈魂,是法存在的正當性根據。亞里斯多德認為:自然正義規則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決於我們是否接受它。人在本質上是平等,從上帝造人角度看,人即然是由上帝造的,除了上帝之外別無主人,在“無知之幕”下,人生來是平等的。

  自然法另一種精神是理性的精神,斯多葛派代表人物芝諾認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作為宇宙自然一部分,本質上是一種理性動物,在服從理性的過程中就是服從自然法,尊重自然法也就是尊重人自身的理性。這種觀點頗類似於我們古人所說的“天人合一”,斯多葛派學者認為;理性作為一種遍及宇宙的普遍力量,乃是法律和正義的基礎,神聖的理性寓於所有人的身心之中,與人達到形和質的合一。人們遵守自然法信仰自然法,是因為自然法體現了人們內在的理性和自然界的理性。真正的法律是一種與自然相符的正當理性。這種理性是得到普遍認同,在不同種族,不同地區都適用。它告誡人們要各盡其責,不去做不應該做的事,取自己所應得的。自然法的理性要求人們與他人交往時,應本著善心對待他人,不存在偏見並拋棄邪惡的情感。正因自然法具有理性,所以它才具有永恆的生命。因為理性的法充分體現了公平、正義,得到所有人的認同,它的生命歷程才得以延續。西方歷史在某種程度上就是探討自然法的歷史,只有理性的東西才值得人們去探討,也經得起人們探討,人們本著理性之心去探討自然法,又使自然法理性在探討中得到發展和承接。

  自然法的另一個精神是對人的尊重。西塞羅認為:國家實施有害法規時,理所當然地不能被稱為法律。因為這種法規無異於一夥強盜在其集團內部所可能制定的規則⑤。國家實施有害法規則時,理所當然不能被稱為法律。因為國家根本任務就在於保障人權發展人權,這是國家存在的正當性根據。人們之所以讓渡一部分權力給國家,就在於需要國家保護每一個個體的人權和集體人權,它不僅要保護多數人的人權,少數人的人權也同樣需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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