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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有哪些

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有哪些

  導語: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文所稱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違反法律的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和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以下是小編整理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有哪些的資料,歡迎閱讀參考。

  勞動法實務

  雖然我國有《勞動法》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然而有的用人單位卻藐視《勞動法》的法律權威,明目張膽的違反。

  違法情景一: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或每週超過44小時

  小張是一家金屬製品公司銷售部的負責人,早上8點上班到晚上8、9點下班對小張來說是常有的事,雖然很辛苦但小張也很無奈,領導經常把重要會議安排在晚上,反對領導的安排就是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有時就連週末和節假日也得加班加點,卻從來不見加班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第四章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違法情景二:工作單位經常不按時發工資

  小張所在的公司效益不錯,但最讓小張憤怒和苦惱的是,自己辛辛苦苦地工作有時卻連基本工資都不能按時拿到手,公司經常一連拖欠員工幾個月的`工資,或以各種理由少發。

  《勞動法》第五章中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二章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違法情景三:求職時因“限招男性”被拒

  小張的妹妹是應屆畢業生,找工作時卻處處碰壁,多次向用人單位遞交簡歷之後卻因“限招男性”的招聘條件被拒絕,令她非常沮喪。

  《勞動法》第二章中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違法情景四:懷孕期間被用人單位辭退

  小張的姐姐在一家國有企業做文案,知道自己懷孕之後把這個訊息彙報給了公司,沒過多久就接到了單位通知自己回家休息,後又被要求遞交辭職報告,並威脅她說否則將被安排到體力勞動繁重的一線生產崗位。

  《勞動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勞動法》第七章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既然我國已經制定《勞動法》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我們就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如果制定了法律,而不去執行或者是有違法行為,那麼制定法律還有什麼意義呢?法律也將變成一紙空文,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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