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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法律專業社會調查報告

電大法律專業社會調查報告範文(精選12篇)

  導語:學習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要面向群眾,服務大眾,為健全社會法治,為我們的依法治國服務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電大法律專業社會調查報告範文,歡迎大家閱讀與借鑑!

  電大法律專業社會調查報告 篇1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於郭繼魁與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XX市中興建築公司、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並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築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XX市XX區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後,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XX市中院於xx年7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託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託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XX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委託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託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傑、委託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託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築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蘇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託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傑,

  委託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XX市中興建築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2/0a-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後又於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於xx年5月被被告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傑,是重複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XX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所籤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託,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重複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複出售後,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XX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辯稱:被告建築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於重複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援。

  被告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傑訴稱:第三人於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係;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籤合同的被告建築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籤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於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築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願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複出售後,於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於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XX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係成立;被告XX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XX市中興建築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並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XX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築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築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託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於支付工程款。此後經貿公司於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對建築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傑重複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後的xx年5月,同尹傑算帳“換據”是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傑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宣告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後重複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傑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傑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XX市計劃委員會批准開發建設座落於XX市XX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專案。專案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並組織建築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築施工是建築公司。工程於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築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託),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築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傑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a-b,軸建築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築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築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築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傑在未取得進戶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佔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築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過去委託建築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xx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傑送達瞭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並要求解決善後事宜。後因尹傑強行佔有了合同約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XX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電大法律專業社會調查報告 篇2

  一、前言部分

  本人於5月x日至7月x日在蘇州萬傑裝飾公司進行社會實踐,就職工工傷認定案件問題做出調查,筆者發現,如何進一步保障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者的待遇水平,已成為我場當前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令人深思。本文將重點分析其中幾個較為普遍發生的法律問題,希望對解決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有所借鑑和啟迪。

  調查人:蔣友才

  時間:5月x日至7月x日

  地點:蘇州萬傑裝飾公司

  調查方法:走訪職工

  二、事實部分

  我國的工傷認定製度建立於20世紀XX年代中期,19XX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是建國後第一部專門性的涉及工傷認定方面的法律。從建國後到改革開放之初,由於當時經濟結構單一,政企不分,企業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職能,因此是否構成工傷是由企業進行認定的,並主要由企業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形成國家調劑與企業責任相結合的模式。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革從20世紀XX年代末開始,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的範圍,隨著20XX年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出臺,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對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

  20XX年至20XX年,我區法院受理該廠工傷認定行政案件12、22和36件,案件數量增長幅度較大,遠遠高於同期行政案件增長的速度。

  三、分析部分

  (一)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數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該公司共有職工三百餘人,龐大的勞動者群體,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大量的勞動爭議,從而引發越來越多的行政訴訟案件。

  2、某些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從企業的角度看,不少企業只圖抓生產效率,不重視企業的生產安全,既忽視對職工的安全生產知識培訓,也缺少安全生產防範措施和制度建設。

  3、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隨著我國法制環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傳活動的開展,勞動保障部門和法院救濟勞動者實際案例增多,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在發生事故以後,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二)工傷認定案件的結案情況

  20XX年至20XX年該公司的工傷認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敗訴率約佔全部案件的10%左右。工傷認定行政機關敗訴的原因主要有:

  1.認定結論的事實證據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機關未能充分核實相關證據,未能嚴格把握“用人單位否認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一原則,在缺乏充分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就做出事實認定結論,導致被法院判決敗訴。

  2.認定程式違法。少數工傷認定行政機關執法水平不高,程式不夠規範,包括沒有履行好相應的告知義務,沒有進行必要的證據稽核,超過法定期限作出認定等情形。

  3.判斷標準與法院不一致。由於現行規範工傷認定的法律、法規規定過於原則,而在實際中新情況、新問題較多,勞動者發生事故的情形也是多種多樣,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工傷事故,往往存在許多爭議,行政機關和法院的認識標準不統一,也是行政機關敗訴的一個主要原因。

  4.從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若干問題,工傷認定的模糊地帶較多,立法層次過低,認定標準難以統一。

  5.在可作為裁判依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條文規定方面,涉及工傷界定的主觀因素過多,彈性太大,缺乏確定性標準,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況,哪些是“有關”、哪些是“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有著較廣的含義;再如對“上下班”行進路線亦未有明確定義,缺乏易操作性。

  電大法律專業社會調查報告 篇3

  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我秉承學校“走向社會、服務社會、鍛鍊能力”的宗旨,多視角關注社會熱點、焦點問題並積極投身和諧社會建設的各個領域,經過觀察發現大學生在暑假都傾向於打暑假工,但是在工作的過程中他們並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處理糾紛。為了更深刻地理解和應用我所學的法律知識,我利用網路科技對大學生在暑假工作中的法律意識進行了調查。

  一、調研方法

  問卷調查

  調查時間為20xx年7月15日至20xx年8月20日,我利用網路透過微信,微博和QQ釋出問卷網址,並且透過好友的轉發和協助對大學生進行調查,調查方式為無記名填寫網路調查問卷,人工進行調查結果分析,從而得出了下面的調查結論。

  二、調查結果

  透過問卷調查,對當代大學生在暑假工作中的法律意識有了基本的瞭解,調查情況如下:

  (1)你是否打過暑假工?

  A、是70% B、否30%

  (2)你的權利是否在暑假工作中受到侵犯?

  A、是61% B、否39%

  (3)當你的權利在暑假工作中收到侵犯時你是否想過維護自己的權利?

  A、是45% B、否55%

  (4)當你的權利在暑假工作中收到侵犯時,你想透過何種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A、法律37% B、暴力33% C、寧願自己吃虧,放棄維護30%

  從(1)到(4)的問卷回答可知,大學生在暑期工作中大多數都會遇到過權利受到侵犯的現象,但是由於缺乏法律意識,很多大學生都是寧願自己吃虧,放棄維護自己的權利,這也促使用人單位忽視了對大學生權利的保護,促使這良現象的滋生。

  (5)你能區分違法和犯罪?

  A、能52% B、否48%

  (6)你是否會對所從事的暑假工作進行是否存在違法現象的分析?

  A、是22% B、否78%

  (7)你是否是個遵紀守法的人?

  A、是98% B、否2%

  (8)你認為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是?

  A、很重要,是維護權益的有效手段30%

  B、比較重要,有時試圖用法律解決問題41%

  C、一般重要,不到萬不得已不會運用法律29%

  D、不重要0%

  從(5)到(8)的問卷回答我們可以看出,當代大學還是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的,可見法律知識的普及範圍還是在擴大的,但是由於很多大學生不是法學專業的,對法律理解和運用還是不夠的,這也導致部分大學生在遇到糾紛時放棄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9)當你參加暑假工作時,你會有意向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嗎?

  A、是87% B、否13%

  (10)你知道《勞動法》裡規定的試用期為多長?

  A、三個月22% B、六個月48% C、一年30%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在調查中發現,有73%的大學生不知道,這一問題不僅與大學生在假期的暑期工作有關更與大學生畢業後的就業問題相關,可見大學生對與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瞭解並不多。

  三、存在的問題

  (一)學生自身的法律意識淡薄。

  (1)缺乏學習的主動性。學生進入大學後,學習環境、學習方式、人際關係、自我評價等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逐步開始對時代發展和社會變革有了更深刻的感受。面對著經濟壓力、學習壓力、就業壓力等眾多人生考驗,一些心理脆弱的學生會感到無所適從。隨著心理壓力的積澱,部分學生功利性、自我性、短期性、隨意性心理症狀混合交織,客觀上會對法律、制度產生心理牴觸。而且,多數大學生認為法律枯燥乏味,缺乏吸引力,因而,很少大學生會主動學習法律知識,對學校開設的相關課程,也只求考試過關,大多數學生重學分輕實效,也是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之一。

  (2)缺乏預知的遠見性。一是腐朽思想的侵蝕,在不同程度上對大學生的生活方式、生存方式、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產生了影響。二是不良風氣的干擾。隨著高校與社會聯絡的日趨廣泛與緊密,社會上各種不健康的東西透過各種載體和渠道進入了學校,侵蝕了部分學生的心靈,有的大學生錯誤地以物質利益為尺度評價個人利益,甚至為了經濟利益,放棄了最基本的道德規範。沒有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沒有法律意識,即使當自己的正當權益受侵犯時,也不懂得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調查表明,很多大學生認為,自己目前並不需要法律,而等到真正需要時,才覺得為時已晚。

  (3)缺乏知識的實踐性。在調查中,很多法學專業的大學生反映,法律知識是學懂了,但是根本不知道如何應用,經過一定的時間後,知識便逐漸淡忘,更何況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其實每個非法學專業的專業都有開設相關的法律課程,詳細講述了相關的法律知識,然而,理論知識沒有結合實踐,而最終流於形式。

  (4)對法律的信任度和對當前法治的整體現狀的滿意度不夠

  據瞭解,當代社會對法律保持信任的學生佔35%,認為法律會越來越完善的學生佔31.2%,而認為法律不如權利有用及法律越來越成為有錢人和有權人的工具的佔33.8%。對“法院做出公正判決有信心”者佔26.4%,對“當前整體法治環境不太滿意和很不滿意”的達69.8%。這一方面說明作為法治前提的民主立法及其程式還很不健全,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貪腐現象仍然暢通無阻;另一方面這種消極的法律意識也會嚴重地影響到公民法律信仰確立和法治理想信念的最終建立,表現出大學生法律信仰的一定程度的缺失,也反映了不利於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法治環境和氛圍。

  (二)客觀環境的法律渲染力度不夠。

  (1)學校重視法律教育程度不夠。一些高校對學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義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夠。有的把法制教育作為軟任務,認為可抓可不抓;有的對學生法制教育定位不準,提不到重要的議事日程。在知識傳輸上,也存在一定誤區。一是重刑事輕民事。教育者常常突出刑事法律在教育內容中的重要地位,過多地講解刑法關於犯罪和刑罰的具體規定,從而導致學生對法制教育產生逆反心理。同時,由於輕視民事法律教育和民事權利義務觀的正確引導,使學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能正確處理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常常引發糾紛。二是重義務輕權利。忽視對公民享有權利的宣傳,有礙於大學生健康法律心理的形成。另外,除了法律專業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關法律的課程,老師都不會嚴格要求學生,學生可以自由看自己喜歡的專業課書或是課外讀物。只要保持課堂安靜就可以了,也沒有向學生講明到底法律的重要性有多大,基本死板的按照教學大綱授課,老師重視程度不夠,學生自然也不夠用心。由此,學生得到的法律知識更加縮水了。

  (2)法律專業課堂缺乏活躍性。法律知識比較枯燥,假如老師按大學教學大綱死板授課,不經常與實際相結合就很難吸引學生的興趣愛好,學生上課就會昏昏欲睡,失去上課的興趣。

  四、解決的措施

  (一)學生主觀方面

  (1)學習法律知識對大學生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對於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樹立正確的信仰有關鍵的作用。所以要做到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將學到的東西用實踐檢驗其是否正確,不斷地展示自己的才華才,增強對法律的認識,提高法律意識。

  (2)當代大學生要在培養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同時加強社會主義法律修養。只有加強社會主義法律修養,不斷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才能擔負起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歷史重任。

  1)所以當代大學生要努力樹立法律信仰,一個人只有從內心深處真正認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會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大學生應當透過認真學習法律知識,深入理解法律在現代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精神,從而樹立起對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信仰。

  2)積極宣傳法律知識。大學生在自己學習和掌握法律知識的同時,還要向其他人宣傳法律知識,特別要宣傳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觀念,宣傳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優越性,使人們瞭解、熟悉和認同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從而推動全社會形成尊重和維護社會主義法律權威的良好風尚。大學生不僅要有守法意識,自覺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有護法精神,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法律權威。

  (二)客觀環境方面

  1、要完善法律執行機制,加強社會道德規範的建設,創造有利於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法治氛圍和輿論環境。

  隨著經濟政治的全球化,當代大學生思想更加開放,時代感更強,主觀上期望法治,關心國家法制建設,但世界觀還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環境影響,因此,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執法的程式化,守法的自覺化;大眾傳播媒體和各種社會力量應利用普法、守法、執法和監督法律實施的模範人物和典型事蹟,進行生動的法制宣傳,創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輿論環境,對於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要加強校園的法治建設,營造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校園氛圍。

  民主法治的高校環境必然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正確樹立起到積極正面的影響。學校要制定相關的校規校紀,並且學校制定校紀校規時,要確保所建立和使用的規章制度不違背法治的精神,符合國家現階段所頒佈和使用的法律法規,並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環境,不斷提高學校的教職工的法律素養,提高學校依法處理各種關係的能力”。

  3、深化大學法律課程的教學改革,開展校園法制文化活動,以適應素質教育對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要求。大多數大學教材普遍存在內容設定不合理的問題,學校應當積極拓展法學選修課的開設門類和開設範圍,普及法律知識,以滿足不同層次學生的學習興趣和需求,使學生從理性的層面對整個法治、法律及各部門法的基本價值理念和精神追求有一個宏觀把握,從而逐步培養出適應現代素質教育要求的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的大學生。

  電大法律專業社會調查報告 篇4

  秉承學院團委“實踐真知,提升自我,服務社會,共建和諧”的宗旨,今年寒假我選擇了社會調研活動作為我的實踐內容。眾所周知,法律是我們維護正當權益的武器,只有充分運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而擁有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是運用法律的前提。大學生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21世紀高階人才,其法律意識是否健全呢?於是我對汕頭大學留校過年的50名外地大學(非本科法學專業)進行了調查。

  一、 研究方法,問卷調查

  調查時間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學的幫助下。對汕大未返鄉過年的50名非法學本科專業的外地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調查方式是無記名填寫調查問卷,人工進行調查結果分析,從而得出調查一下結論。

  二、 調查結果

  透過問卷調查,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有了基本瞭解,調查情況如下:

  ⑴你生長在( )

  a、農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經歷中,曾經運用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嗎?( )

  a、有 18% b、沒有 82%

  從以上的資料可以看出,大多數的大學生並不擁有良好的法律意識,當其政黨權益受到侵犯時,都沒有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黴”等等之類的想法。而在生長在農村的大學生中這一現象較為明顯。

  ⑶你能區分違法和犯罪嗎?( )

  a、能 24% b、不一定能 14% c、大部分能 62%

  ⑷你認為你目前法律學習中的主要問題是( )?

  a、懂得法律知識但不會實際運用 32%

  b、缺乏法律知識 40%

  c、能運用所學法律知識並解決現實問題 28%

  ⑸你是否關注國家的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 )

  a、經常 12% b、偶爾 74% c、從不 14%

  從以上的資料可以看出,只有12%,即6個人(調查物件為50人)會經常關注國家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還有14%,即7個人表示自己從不去關注,這表明了大學生對法律的重視程度是非常不夠的,其認為自己只要守法不違法,法律是離自己很遙遠的。

  ⑹你知道《勞動法》裡規定的試用期最長時限是( )?

  a、三個月 22% b、六個月 48% c、一年 30%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在調查中發現,有52%的大學生不知道,這一問題與大學生畢業後的就業問題相關,可見大學生對與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瞭解並不多。

  ⑺你認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 很重要,是維護權益的有效手段 32%

  b、 比較重要,有時試圖用法律解決問題 42%

  c、 一般重要,不到萬不得已不會運用法律 26%

  d、 不重要 0%

  電大法律專業社會調查報告 篇5

  一、調查的背景

  自古以來,法一直存在於人們的心中。奴隸時代的奴隸法,到王政時代的君主法制,再到如今的各種成文法典。法律隨著時間的發展,越來越深入人心了。然而對於運用法律捍衛自己的權利,又有多大的普及面呢?在我們現在的社會中,往往高速的市場計劃經濟的發展,帶來的然而大量的法律問題,如僱傭合同關係的法律問題、勞動糾紛、鄰里關係糾紛、物權債權的糾紛、婚姻糾紛、交通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等等,這都然而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但然而在我國努力普法的大前提下,又有多少人能乘著改革的春風,沐浴法律的光芒?基於這個問題,本調查小組便以法律較為薄弱的社群為切入點,開展了對於社群法律需求的調查,以便透過社群這個試驗點來提高法學學生對於法律知識的實踐能力。

  二、調查活動的開展

  開展前,調查小組以網路查詢,口頭調查等方式對社群法律現狀進行了初步的瞭解,從中發現了社群法律對於需求存在的問題。然後在分析之後,總結出了社群法律的問題所在。但由於結果顯示的不夠明確,特設定了有針對性的宣傳調查活動。

  首先,調查小組對於南寧市、防城港市不同的社群進行了初步的'分層(以社群人均收入的不同來分出三個級別的社群),擬出具有針對性問題的問卷調查與宣傳方式。其次,尋求指導老師與律師的幫助,請求他們指出對於活動計劃的不足以及注意事項。最後則然而制定方案,針對不同的社群進行實際性的活動。例如:發動有興趣的在校法學學生一起前往各個社群進行法律宣傳以及面對面的調查;發放問卷調查給在校大學生,讓其攜帶回家讓其親屬填寫,在假期過後回收統計;深入社群進行法律宣傳與填寫問卷。透過這些活動,一能實際的解決社群居民所糾結的法律問題,二然而可對法學生所學知識的掌握程度與實際應用能力進行測試。在一系列的普法調查工作結束後,小組回收問卷,進行精細的資料統計以及精準的分析,以便於得出準確的結果,然後總結成文。

  三、問題分析

  經過調查小組一系列的普法宣傳、派發問卷,經回收整理分析後得出如下的結論:

  1.各分層的社群居民對於法律認識不同

  社群人均水平不同導致了居民的文化程度、法律意識參差不齊。針對這個狀況,本調查小組把物件分為三個層次,一然而人均收入較高,社會接觸面比較寬泛的的高檔小區。第二然而人均收入居中的白領階層小區。第三然而人均收入較低的小區。

  1.1針對第一層次人員,調查小組透過在小區裡進行影片播放、廣播宣傳、法律質詢以及派發問卷等形式進行調查。在回收問卷分析後得知:該層次居民法律意識較高。大部分人在被侵權時都懂得運用法律進行維權,但由於缺乏專業背景知識,所以對於其中的細節問題並不十分了解,因此操作起來仍然需要律師的協助。這部分居民普遍認為法律然而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

  1.2第二層次的居民知識面較廣,對於法律的認知程度較深,因此對於我國的法律都比較關注。這類層次的居民特徵為:對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及近期出臺的法規條文比較關注,但具體操作等缺乏專業人士的指導。

  1.3第三層次的居民收入普遍較低,且多為體力勞動者,因此對於我國的法律不瞭解,甚至存在誤解,認為打官司一定要有人脈關係才能贏,法律認識具有侷限性。

  從上訴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收入水平,導致不同社群對我國法律的認識不一,理解不同。但不一而同,表現出來的都然而社群需要法律援助的急切性。

  2.社群居委會對於法律問題的解決不一

  本調查小組針對上述三個層次的小區居委會進行了總結分析:

  2.1第一層次社群的居委會對於其社群出現的法律問題一般都有相對熟練的處理方法,能對部分糾紛做出相應的回答,在解決不了問題時,都會提倡透過法律途徑解決。他們認為法院判決大都合理合法。因此,在業主遇到問題時,這類居委會往往更容易配合其用法律方法維權。

  2.2第二層次社群的居委會對於出現的法律問題一般先主張調解,當問題不能解決時才會透過法律途徑維權。其中部分居委會持厭訴態度,他們覺得透過法律途徑,問題會太久得不到解決。

  2.3第三層次社群的居委會對於法律問題的解決則傾向於運用豐富的人情道理來解決,常常用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方法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顯然該類社群的居委會大多有厭訴態度。

  總而言之,社群居委會對於所遇到的法律問題都有自己的處理方法。但不一而同,他們都善用人情道理來解決糾紛,不管時間多久都力爭將問題解決。但程度不同的厭訴態度然而這三類社群居委會的問題。

  3.大學生進入社群進行法律援助的可行性

  在校大學法學生,除了在課堂上老師講解的法律知識和偶爾的模擬法庭外,很難有使用所學知識的途徑。當然,部分學生可以透過網路影片和去法院旁聽對所學知識進行印證。然而,沒有進行過實際應用的知識都不足以彌補對所學知識更深層次的理解。往往大學四年讀完後,許多法學生很難找到專業對口的工作,原因之一就然而很多法學生很難找到發揮自身所學的平臺。經過統計分析,本調查小組認為,在社群中給在校法學生提供一個平臺然而至關重要的。在回收的問卷中,有75%的居民對於法學生進入社群展開法律服務然而持贊成和期待的態度;80%的居民認為大學法學生的專業知識能夠幫助他們解決部分法律問題或然而提供諮詢的平臺;65%的居民希望大學法學生能夠常駐社群提供法律援助;40%的居民希望大學法學生能夠提供熱線電話,以此來幫助他們解決法律問題。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然而社群居民在遇到法律問題時,除了諮詢居委會之外,唯一的辦法就然而諮詢律師,然而諮詢律師需要收費。大學法學生進入社群進行法律援助,一方面可以為社群居民免費提供諮詢,制定不同糾紛的解決途徑,為社群居民省掉一筆費用;另一方面,大學法學生可以透過社群法律援助,印證書上所學知識,提高他們運用法律知識的靈活性,增加他們的實踐能力,提高就業競爭力。

  電大法律專業社會調查報告 篇6

  一、公司財務狀況調查

  調查內容主要包含內部控制調查、財務風險調查、會計政策穩健性調查三大方面。這部分調查主要由會計師事務所完成,透過檔案查閱、面對面訪談、實地檢視等方式評估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調查

  主要調查公司主營業務及經營模式、公司的業務發展目標;公司所屬行業情況及市場競爭狀況;公司對客戶和供應商的依賴程度、技術優勢和研發能力。

  這些內容多數由IPO諮詢機構來執行,透過詢問公司管理層、查閱經審計的財務報告、蒐集比較行業及市場資料、供應商和客戶實地調研、詢問公司核心技術人員或技術顧問等方式,最終得出細分市場研究報告和募投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提交給券商和企業高層作戰略參考。

  三、公司治理調查

  包括調查公司治理機制的建立情況;治理機制的執行情況;股東的出資情況;獨立性;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方交易等重要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情況;管理層及核心技術人員的持股情況;公司管理層的誠信情況。

  這些內容多數由律師來完成,主要盡調方法包括諮詢公司律師或法律顧問,查閱公司章程和管理檔案,查閱具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實地調查等。

  四、公司合法合規事項調查

  部分調查內容包括調查公司設立及存續情況;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股權變動的合法合規性以及股本總額和股權結構是否發生變化;股份是否存在轉讓限制;主要財產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法律糾紛或潛在糾紛以及其他爭議;重大債務;納稅情況;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標準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是否存在重大訴訟、仲裁及未決訴訟、仲裁情況。這些內容主要由律師事務所來完成,主要盡調方法包括檔案查閱、實地調研、第三方核查等。

  電大法律專業社會調查報告 篇7

  一、調查方法:

  問卷調查

  我們對魯東大學商學院公管系和經濟系進行了抽樣問卷調查,調查的物件是在校大學生,調查方式是無記名調查,人工對調查結果進行分析。

  二、調查方式和結果

  問卷結果如下:

  (1)你生長在( )

  A.農村76%

  B.城市24%

  (2) 違法和犯罪( )

  A.能 23% B不一定 31% C不能 56%

  (3) 在你的經歷中,曾用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麼( )

  A.用過25% B沒有用過75%

  (4)你是否會透過一些渠道瞭解國家的法律制度或法制程序( )

  A經常會20% B有時會 60% C不會 20%

  (5)你知道勞動法是何時頒佈的嗎( )

  A知道34% B不知道 66%

  (6)超市的人員要求你被搜身,你會怎麼做( )

  A拒絕80% B 如果對方度強硬就接受15% C 完全接受 5%

  (7)如果你參加勤工助學或者工作時,你有意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麼( )

  A有 47% B 沒有53%

  (8)你認為法律在你的日常生活中作用如何

  A非常重要 33% B一般 40% C不重要 27%

  (9)目前我國的法治狀況:

  A已經是法治社會 21% B各方面差的還很遠 79%

  (10)你覺得將《思想到的與法律修養》作為大學生的公共課程有意義麼( )

  A意義很大 63% B意義不大 29% C 沒有意義10%

  問卷結果分析:

  透過調查,我們對大學生法律素質是有了基本的瞭解。來自不同地區、不同背景的同學對法律的認識程度不同,但總體看來,大學生的整體法律意識不強,法律素質亟待提高。

  三、原因分析:

  我認為,大學生整體法律素質偏低主要是由以下幾個方面造成的:

  1)心理因素的影響

  在校大學生正處在心理和生理的發育期,心理上具有強烈的要求他人和社會認可的衝動,喜歡用批判的懷疑的眼光看待周圍事物,極力想擺脫來自外界的干涉和約束,獨立自主意識增強。同時,這一階段,大學生世界觀、人生觀尚未完全確立,對錯綜複雜的社會系統還缺乏完善的認識能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以灌輸為主的法律教育的效果。另一方面,學生進入大學後,學習環境、學習方式、人際關係、自我評價等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逐步開始對時代發展和社會變革有了更深刻的感受。面對著經濟壓力、學習壓力、就業壓力等眾多人生考驗,一些心理脆弱的學生會感到無所適從。隨著心理壓力的積澱,部分學生功利性、自我性、短期性、隨意性心理症狀混合交織,客觀上會對法律、制度產生心理牴觸。

  2)價值取向的偏差

  當代大學生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和了解世界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狀態,這有利於他們學習知識、開闊視野。但真假難辨、魚龍混雜的各種資訊也會對他們的價值觀造成衝擊和影響。有的在主流與支流、精華與糟粕、真善美與假惡醜等問題上分辨不清,甚至顛倒是非;有的只顧搞所謂的“自我設計”、“自我完善”,從而陷入極端個人主義泥潭;有的把追求物質享受作為人生的精神支柱,追捧“金錢萬能、享樂至上”的生活方式。這種價值觀的錯位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誘導,就容易走上違法的道路。

  3)高校法律教育薄弱

  一些高校對學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義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夠。有的把法制教育作為軟任務,認為可抓可不抓;有的對學生法制教育定位不準,提不到重要的議事日程。在知識傳輸上,也存在一定誤區。一是重刑事輕民事。教育者常常突出刑事法律在教育內容中的重要地位,過多地講解刑法關於犯罪和刑罰的具體規定,從而導致學生對法制教育產生逆反心理,並且強化了“我不犯罪何須學法”的錯誤觀念。同時,由於輕視民事法律教育和民事權利義務觀的正確引導,使學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能正確處理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常常引發糾紛。二是重義務輕權利。忽視對公民享有權利的宣傳,使學生產生“法律就是要求公民盡義務”的錯覺,有礙於大學生健康法律心理的形成。

  4)社會環境的不利影響

  一是腐朽思想的侵蝕,在不同程度上對大學生的生活方式、生存方式、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產生了影響。二是不良風氣的干擾。隨著高校與社會聯絡的日趨廣泛與緊密,社會上各種不健康的東西透過各種載體和渠道進入了學校,侵蝕了部分學生的心靈,使其偏離正常健康成長的軌道。三是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分配不公、貧富分化、利益矛盾等的發生,極易使大學生價值觀念出現個人化傾向。如果不能把握合適的“度”,就容易產生犯罪。有的大學生錯誤地以物質利益為尺度評價個人利益,甚至為了經濟利益,放棄了最基本的道德規範。

  四、改進措施:

  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修養,提升法律思維水平,不僅是我們自身健康成長的需要,也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需要學校的教育,也需要大學生自己的努力。

  1)高校應注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改革。

  改變《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僅僅是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識教育的看法,將開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目的轉化為使學生“透過學習法律知識,要達到既掌握法律這一重要武器,又提高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另外,高校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應實行以法律意識教育為中心的教學改革。因為這樣做可以克服“課時少、內容多”的矛盾,這種改革會使課程內容得以精練,即使講些必要的具體條文,也只是作為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材料對待,而不必花費過多的時間,這不僅會為教師在課堂上講深、講透主要內容,也會為運用其他的教學方式、手段提供可能,從而提高課堂教學質量、豐富教學內容,增強教學的說服力和吸引力,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來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2)在教學中,高校法律教師應樹立三種教學觀念。

  一是樹立“學生是處於主體地位,教師起主導作用”的觀念,使學生由被動接受轉化為積極主動的求學;二是使教師認識到教學的根本目的是使學生養成獨立思考的習慣,而不僅僅是傳授法律知識,即是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教育;第三、在教學過程中,“教書”和“育人”密切結合,相輔相成,避免教書和育人相割裂。

  3)作為高校大學生,在學習法律公開課的時候,應該注意培養以下素質

  1、法律至上意識。美國法學家伯爾曼說過“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他形同虛設。“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是人們對法律的一種尊重。法律的權威不僅來源於其強制性,更源於人們對法律的尊重、信賴和崇尚。

  2、公民意識。培養公民意識就是培養樹立人人平等的法治觀念,權利與義務辯證統一的觀念,民主與法制辯證統一的觀念。從而正確認識自己與國家的關係,與人民的關係,以主人翁的態度正確對待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

  3、主體意識。市場經濟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一種主體經濟,只有作為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成為真正主體是,才會有競爭,有效益,有資源最佳化的配置。也才會有市場經濟本身。因此培養自身的主體意識,充分認識到自己的獨立的主體地位,要在競爭中求生存和發展,這樣才能實現自身的社會價值和自我價值。

  4、守法意識。樹立正確的守法觀念,自覺守法,用法,護法。

  5、法律保護意識。既要學會將自己的權利法律化。比如為自己的發明申請專利保護等,又要認識法律不僅是懲處犯罪的工具,更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有效武器,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敢於並善於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五、報告總結

  大學生是21世紀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大學生法律素質的高低直接關係到國家的前途和命運。本文透過對大學生法律素質現狀的調查和分析,初步提出了相應的改進建議,希望能喚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對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增強有所幫助。

  電大法律專業社會調查報告 篇8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場調節作用日益彰顯。勞動力市場調節使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鎮化轉移速度不斷提高。與此相反,傳統市場體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鄉隔離模式下的許多制度扔阻礙這農村勞動力的自由流動,農民是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護。由於歷史級制度為得到根本改進,有些地區農民與城鎮居民的差距顯著。農民是我國重要的組成部分,更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農民只有懂得如何運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現實生活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農民法律意識的強弱,法律素質的高低,直接關係到我過民主法治建設的程序,關係到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筆者與小組成員深入調研新農村建設中農民的法律意識,並和農民進行了接觸,對一些關乎農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識進行普及,自己印製了一些簡單的法律知識發給農民,使得一些農民能在遇到問題時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據瞭解,新農村建設後農民越來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為了瞭解安義石鼻鎮居民的法律意識特進行此次關於農民法律意識的調研,本次調研以調研問卷形式為主,非結構式訪問的方式為輔,在發出的100分問卷中,回收率為76 % ,其中有效率為 65% ,其中年齡分佈比較平衡。於此可見,此次調研的結果真實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隨著各界堅持不懈地開展普法工作以及媒體對以案說法的報道越來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維權意識開始加強,農民也越來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雖然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對新農村建設意義重大,但目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卻不盡人意。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農民法律知識水平的匱乏。雖然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農民的法律知識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於歷史傳統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加上普法宣傳流於形式,農民對法律知識的認知仍停留在淺層次的感性認識上,不能真正瞭解法律的含義,這種對法律的陌生感決定了農民在遇到問題時一般是拒法律於門外的,更傾向於用非法律方式去解決問題,情在處理問題是在某種程度上佔了極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識欠缺,對法律的認識程度不足。小組在安義石鼻鎮調研的時候發現,很多人對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瞭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殺人發火是犯法,但是對無照經營等卻認為不犯法,更不要說對那些涉及與經濟貿易等有關的法律知識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為外,農民的社會行為基本上是脫離法律認知而進行的。

  第三,權利意識淡薄。民不與官鬥、一年官司十年仇、吃虧是福等傳統觀念深深的影響著一群人。受傳統人治思想的影響,長期以來,法制在農村的著眼點都是如何加強管理,著重於法的政治統治功能,農民往往只把法律當成是制裁違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視了法律保障權利的功能。權利意識淡薄,主體意識模糊,缺乏維護民主權利,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識和實踐活動。

  不少農民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雖已知道,卻信守,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敢抗爭,一味忍讓。

  第四,是法律在農村缺乏應有的權威。法治社會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權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法律卻沒有處於至上的位置;相反,幾千年來的封建人治傳統已使權力至上的觀念在我國農村社會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現實生活中,我國農村地區呈現出明顯的泛權力狀態。在權大還是法大的價值取向上,廣大農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前者,法律幾乎是沒有權威的。在農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遠遠大於尋找法律救濟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礎知識薄弱成為制約市民法律素質提高的瓶頸。當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規數量明顯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對內容有大致瞭解的法律法規僅在10種以下,對不同類別的法律法規認知水平不均衡且帶有明顯的選擇性。法律認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響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數居民認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維權意識比較強烈的情況下,法律知識的缺乏可能會導致一些不理智行為。

  二、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響其法律素質的提高。由於傳統和現實原因相互交織,我國農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為7.7年,而城市為12.2年。而在筆者的調研過程中,發現現在安義縣石鼻鎮在接受調研的人群中學歷在高中以上的 僅為23.85% ,而大學畢業的很少。另據有關報載,目前,我國文盲絕對數高達8507萬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佈在農村。農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響到其學法、知法、用法的積極性和實際效果,進而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阻礙農村法制建設的程序。

  第二,法律在農村的實施情況較差。農民法律意識的培養與農村良好的執法、守法、崇法環境密切相關。由於封建法制傳統中行政兼司法體制的影響,農民在碰到糾紛時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這不僅使司法獨立的實現困難重重,也使司法的終極權威性大打折扣。農民不相信法院,無意訴諸法律,卻對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充滿憧憬。而農村的行政執法情況又如何呢?部分基層執法人員素質低下,農村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農村中以權代法、以勢亂法、執法違法的現象還普遍存在。鄉村執法者的這些形象和執法行為必然削弱法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們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農村普法工作較為薄弱。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與政府的法制宣傳教育有著直接關係。雖然已實施了四個五年普法計劃,但總的來講,我國普法宣傳工作收效甚微。特別是農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普法宣傳,只是簡單地發放普法法律法規選編,普法流於形式,方式方法較為單一。法制宣傳中較注重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灌輸,忽視人們對法律權利的認識,注重實體法,而不重視體現法律正義的程式法等等,這勢必使農民對法律產生厭倦的心理,影響其法律意識的提高。

  第四,當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徑很少,當地居民的遇到問題時,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夠找那些途徑以獲得幫助,他們(他別是年齡較大的人)遇到問題解決不了的話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決方案

  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農民思想觀念或多或少發生了一些改變,但這遠遠不足。要想把我國建設成一個富強、民主、文明的現代化法治國家必須轉變農民的思想,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讓他們做一個現代農民。小組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第一,積極探索農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關鍵我國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採用多種形式進行全社會的法律宣傳教育,目的在於讓全體社會成員獲得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情感,確立法律信仰,這種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農村地區所取得成效低於預期值。因此,首先要從發展的視角搞清楚現階段農民對法律的需求,這樣才能避免形式主義普法,提高農民學習法律的熱情和自主性,同時要加大投入,突破陳舊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將普法的重點放到現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傳上來,提高農民對法律的深層認識。一方面要結合農民群眾文化素質較低、認知能力有限的實際情況,在法制教育中改變單一的說教方式,採取多種形式和方法,如採取以案說法、在農貿集市設立法律諮詢點以及法制文藝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動形象、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使農民群眾在寓教於樂中增強法制觀念,在潛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識。這樣才不至於使送法下鄉變成簡單的送書下鄉。另一方面,要多渠道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要充分利用宣傳欄、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介覆蓋面廣、滲透力強、傳播速度快的優勢,進行農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強法制建設程序。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要使農民都進行有效的社會參與提高他們的法律思維必須有完善規範的法律體系。政府應對村委會工作制度進行法制改革,保證村委會有效快速的進行基層工作,使更多的農民參與進來,管理自己的事務。

  此外,對於農村留守的老人孩子應採取一些針對的方式。

  對提高老人法律意識來說,一是開展全面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宣傳,宣傳透過法制宣傳櫥窗,黑板報、法律諮詢等為老年人開展法律服務,幫助老人排疑解難;二是為特殊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工作人員對有殘疾或行下不便的老人進行了一次走訪,能及時滿足老年人法律方面的需求;三是為老年人發放《法律服務手冊》及工作人員聯絡卡,透過此項工作來滿足老年人基本的法律需求,將有援助需求進便於及時聯絡;四是開展老年人法律援助專題諮詢活動。開展法律援助現場諮詢活動,回答了老年人關心的老年婚姻、遺產繼承、贍養糾紛、分家析產、拆遷安置及遺囑效力等方面的法律問題,消除了老年人心中心疑惑。

  而對於提高兒童來法律意識來說,一是逐步將法制教育納入教學大綱,納入教學計劃,真正做到計劃、教材、課時、師資四落實,同時,堅持校內教育與校外教育相結合,組織生動活潑、寓教於樂的法制實踐活動;二是確保課時到位。中小學要充分發揮品德課、初中思想品德課和高中思想政治課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時,要在相關學科教學過程中滲透法制教育內容;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宣傳及相關的主題教育活動。中小學法制教育課時,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做出安排,有條件的地方要開設法制教育專門課程;三是提高法制課教師的授課水平。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對法制課教師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可採取脫產進修、短期培訓、專家輔導、以會代訓等方式進行。四五普法期間,力爭將所有中小學法制課老師輪訓一遍。有條件的中學要引進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充實師資隊伍。同時,也要重視整個教師隊伍的普法教育,使廣大教師在學法、守法、用法等各個方面都能為人師表。

  電大法律專業社會調查報告 篇9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雲縣人民法院我參加了社會實踐活動,在這期間我參與了一個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引起的訴訟案件,透過自己的親身經歷,我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執法與處理談一談自己的見解: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儘快恢復交通。 下面就交通執法工作中這一原則的適用和把握進行了深入的調查。

  一、案情主要內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廣源貿易貨棧(以下簡稱廣源貨棧)僱傭司機尹某駕駛載有文具,小百貨,小電器等貨物的東風牌大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我市101國道密雲段西大橋上時,由於該車右後輪螺絲斷裂發生側翻,佔用了兩條機動車道(該路有三條機動車道)和緊急停車帶。密雲交通大隊接報案後派事故科民警趕赴事故地點,清理現場,疏導交通。為保證道路暢通,需要迅速清理貨物。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非常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由於現場系101國道主路,車流量大,並且以大型貨車居多,故民警拒絕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運方式。先後調集,攔截了1輛剷車,5輛自卸車,耗時4個多小時,清運7車次,至清晨8時30分將現場清理完畢,恢復交通。事故車及所載貨物運至密雲縣事故停車場,由尹某及隨車人員保管。在清運過程中,該車部分貨物發生損壞,後由於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氣下雨,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也有部分丟失,受損。3天以後,廣源貨棧在密雲縣公證處見證下,與6名貨主共同對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進行清點,後將所有貨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廣源貨棧向密雲交通大隊申請國家賠償。密雲交通大隊於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為不違法確認書。20xx年3月,廣源貨棧向密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事故科的清理行為違法,賠償損失38萬餘元。

  二、爭議焦點: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現場職責中有無濫用職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現場時,調來剷車和翻斗車象鏟砂石一樣將貨物鏟裝到翻斗車上,翻卸到密雲事故停車場,致使貨物絕大部分損壞,部分丟失,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8萬餘元,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屬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交通大隊事故科答辯認為,原告單位的車輛在西大橋上發生故障,造成101國道西大橋由東向西一帶主路和輔路嚴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時趕到現場,為保證勤務和交通暢通,採取措施清理了現場,履行了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不構成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訴訟經過

  密雲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不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明文規定,亦應符合法律原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儘快恢復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正當履行上述職權。交通民警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專業警察,在處理現場時,應當考慮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車輛的型號,損壞程度,貨物的種類,數量等相關因素,採取適當措施以搶救傷者和財產,儘快恢復交通,在這一過程中應當避免因行使職權造成財產損失。由於被告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只是採取了嚴重不當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現場,使相對人的合法財產受到了嚴重損壞,違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清理交通事故現場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已構成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被告因為違法清理事故現場,致使貨物嚴重受損,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號行政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國道密雲西大橋段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為方式違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號行政賠償判決,判決交通大隊事故科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6萬餘元,訴訟費6497元亦由交通大隊事故科承擔。

  交通大隊事故科和原告分別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同年4月分別作出(20xx)一中行終字第177,180號終審判決,維持原判。交通大隊事故科不服,於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xx年6月再次申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同年6月裁定再審。同年6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清理事故現場行為合法。當日,被告對原告遭受的財產損失給予行政補償人民幣19萬元。

  電大法律專業社會調查報告 篇10

  法律意識,是人們的法律觀點和法律情感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對法的本質、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對法律的評價和解釋,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對某種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關於法律現象的知識以及法制觀念等。大學生法律意識是大學生群體對法、法律或其現象的反應形式,即心理、知識、觀點和思想,包括對法律的情感、認知、評價和信仰等的內心體驗。大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也是未來社會的支撐主體,其法律意識如何,直接影響到公民的法律素質和整個社會法治文明的程度。

  一、研究和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意義

  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進行客觀、準確的研究及分析,是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律教育,提高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遵守法律內在自覺性的基礎。

  從年齡上講,大學生是一個橫跨青年和成年的群體,由於尚未形成成熟、科學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其法律意識帶有明顯的易變性和不成熟性。加之歷史原因、外部環境以及大學生自身素質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個別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行為與社會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準確地瞭解和掌握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和法律需求,對於提高法律教育的針對性,切實提高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大學生遵守法律內在自覺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培養和提高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長遠方針,是國家法制建設的百年大計,是促進培養現代化合格人才的需要。

  二、當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與分析

  (一)調查形式和結果

  經過對某醫科大學汾陽分校09,10,11三個年級多名大學生的法律知識進行了隨機抽樣調查,本次調查共發出問卷 100份,收回 100份,收回率 100%。其結果顯示:

  1. 法律知識的來源及對法律知識重要性的認識 34.23%的學生的法律知識主要來源於學校的教育,44.34%的學生法律知識來源於電視和報紙,受家庭影響及其他來源的佔21.43%。自己認為掌握了必要的法律知識且能靈活運用於解決現實問題的學生佔22.5%,77.5%的學生認為自己法律知識不足或不能靈活運用。77.6%的學生認為需要學習或深入學習法律知識,13.8%的人認為只需要瞭解一下就可以了,9.6%的學生認為完全不需要。約1/3的學生認為造成法律意識薄弱的原因為法律教育活動的侷限性,1/2的學生認為社會的不良風氣及貧富懸殊是主要原因。這表明大部分學生法律知識缺乏,學校系統的法律知識教育不足,不能滿足大部分學生的需求。

  2. 主動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 在實際生活中,有意識的主動運用法律知識的學生比例仍然不高,如參加勤工儉學時,有意向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佔61%,無意向的人佔39%;被騙或被盜、被搶時選擇向公安機關或學校保衛處報案的佔87%,不報告的佔13%;認為報案沒用或司法機關不能提供有效保護的人佔15.2%。遇到不法行為時,男生選擇漠不關心的比例佔到10%左右,女生比例佔6%。

  3. 對法律的信任度和對當前法治的整體現狀的滿意度 對法律保持信任的學生佔35%,認為法律會越來越完善的學生佔31.2%,而認為法律不如權利有用及法律越來越成為有錢人和有權人的工具的佔33.8%。對“法院做出公正判決有信心”者佔26.4%,對“當前整體法治環境不太滿意和很不滿意”的達69.8%。這一方面說明作為法治前提的民主立法及其程式還很不健全,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 敗現象仍然暢通無阻;另一方面這種消極的法律意識也會嚴重地影響到公民法律信仰確立和法治理想信念的最終建立,表現出大學生法律信仰的一定程度的缺失,也反映了不利於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法治環境和氛圍。

  (二)調查結果分析

  由於大學生法律意識是一個多要素、多層次的複雜系統,要精確全面地概括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的現狀並非易事,所以本文只能結合調查結果,對當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所存在的問題作一個粗淺的概括:

  1. 大學

  生缺乏從總體上準確理解和把握現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現代法治是以民主為基礎,以保障人權為核心,與傳統的法制有著本質的區別,它視法為工具與目的的統一,並更加強調法的目的價值,而我們在調查中發現大學生對法的民主基礎尚未有明確的意識,仍然存在著一種傳統意義上將法作為統治工具的法律觀。譬如,他們也認可“法治”反對“人治”,但受到傳統人治觀念和現實中一些“權大於法”現象的影響,往往認為法律只具有工具價值而非目的價值;他們也認可民主反對專制,但受到中國現實國情的制約,往往認為法制只存在於民主制度而專制制度下就沒有法制,沒有認識到法制既可以與專制相結合,也可以與民主相結合,而只有以民主為社會基礎的法制模式,才能稱之為真正的法治。

  2. 有感性法律意識,但缺乏理性法律意識

  法律本身是一門學理性極強的學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礎理論,就難以用理論解決現實存在的法律問題。大多數大學生對法律的認識還只處於初級的感性階段,正是因為缺乏系統的法學理論學習,使得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仍處於對法律本質認知的啟蒙狀態。比如,多數學生都知道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但對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內容卻知之甚少,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都是實行憲 政的國家,若不能將憲法提到憲 政的高度加以認識,在論及憲法內容時不能立即想到公民的權利以及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係等諸如此類的關鍵問題,則是缺乏現代法治意識和憲 政意識的表現。

  三、培養和塑造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主要途徑

  針對當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與分析,現提出如下幾點對策建議:

  (一)健全法律執行機制,加強道德規範建設,創造有利於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法治環境和輿論環境

  大學生思想開放,時代感強,主觀上期望法治,關心國家法制建設,但世界觀還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環境影響,因此,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執法的程式化,守法的自覺化;大眾傳播媒體和各種社會力量應利用普法、守法、執法和監督法律實施的模範人物和典型事蹟,進行生動的法制宣傳,創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輿論環境,對於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實行“依法治校”,營造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氛圍

  高校的法治環境如果是民主、平等的,必然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正確樹立起到積極正面的影響,反之亦然。學校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活動要有章可循,程式合法。學校制定校紀校規時,要確保所建立和使用的規章制度不違背法治的精神,與國家現階段所頒佈和使用的法律法規不衝突,並“嚴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則與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環境,不斷提高學校管理者、教師的法律素質,提高學校依法處理各種關係的能力”。

  (三)深化大學“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改革,開展校園法制文化活動,以適應素質教育對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要求。

  目前的“法律基礎”課教材,普遍存在課程內容設定不合理的問題。教材內容未突出重點,只注重編寫的系統性,教材內容幾乎涵蓋了我國現行的法律,書中幾乎無任何案例對相應法理進行釋疑,而法律條文中大量引進的專業術語對於非法律專業的學生來說無異於讀天書,不適應學生自學和閱讀的需求。大學“法律基礎”課應改為法理學課,或者至少從內容上突出對法治的基本理論、現代法的基本觀念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的介紹。同時,應當積極拓展法學選修課的開設門類和開設範圍,以滿足不同層次學生的學習興趣和需求,使學生從理性的層面對整個法治、法律及各部門法的基本價值理念和精神追求有一個宏觀把握,從而逐步培養出適應現代素質教育要求的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的大學生。

  學校是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場所,但僅靠學校的教育是遠遠不夠的,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一個長遠的規劃和具體的安排,它是一個系統而複雜的社會教育工程。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要把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心理教育緊密結合起來,與國家的各種建設規程同步進行,形成良好的法制教育大環境,才能為社會輸送具有較強法律意識的跨世紀人才。因此,高等院校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迫切需要。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主要任務。

  電大法律專業社會調查報告 篇11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婚姻家庭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離婚案件在民事案件的比重也逐漸提升。離婚案件的增多給家庭的穩定帶來了衝擊,而家庭又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這樣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更加突出,影響了和諧的社會秩序。基於此,筆者針對目前離婚案件進行調查,通過了解婚姻狀況,分析離婚案件突出的原因,從而提出相關有效的建議。

  一、離婚案件調查情況

  本次調查主要就我院20xx—20XX年5年內的離婚案件進行調查,具體調查情況如下:

  (一)離婚案件佔民事案件比例

  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486件,其中離婚案件142件,佔總案件的2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24件,其中離婚案件186件,佔總案件的35%;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16件,其中離婚案件205件,佔總案件的39%;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576件,其中離婚案件269件,佔總案件的46%;20XX年共受理民事常規案件611件,其中離婚案件312件,佔總案件的51%。

  (二)離婚案件處理方式

  20xx年:判決56件,調解79件,撤訴7件;

  20XX年:判決48件,調解126件,撤訴12件;

  20XX年:判決49件,調解144件,撤訴12件;

  20XX年:判決76件,調解179件,撤訴14件;

  20XX年:判決91件,調解197件,撤訴24件。

  (三)離婚案件當事人年齡分佈

  20xx年:20-25歲35人,25-30歲72人,30-35歲24人,35歲以上11人;

  20XX年:20-25歲42人,25-30歲94人,30-35歲32人,35歲以上18人;

  20XX年:20-25歲69人,25-30歲95人,30-35歲23人,35歲以上13人;

  20XX年:20-25歲84人,25-30歲116人,30-35歲36人,35歲以上33人;

  20XX年:20-25歲137人,25-30歲114人,30-35歲人34,35歲以上27人。

  (四)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佈

  20xx年:男84人,女58人,女性佔40%;

  20XX年:男102人,女84人,女性佔45%;

  20XX年:男96人,女109人,女性佔53%;

  20XX年:男93人,女176人,女性佔65%;

  20XX年:男85人,女227人,女性佔72%。

  二、近年離婚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從離婚案件佔民事常規案件的比例來看,離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並且在民事常規案件中的比例已經超過50%,說明當前離婚問題日益突出。

  (二)離婚案件處理恰當

  從離婚案件的處理方式上看,雖然判決案件數量有所上升,但是從其在整體案件中的比例看,是有所下降的。而透過調解方式處理離婚案件佔主要部分,且呈上升趨勢。這說明了在離婚案件中有效的貫徹落實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政策,有利於社會和諧,從而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婚姻低齡化

  從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年齡分佈來看,20-35歲年齡段的離婚人群較多。從20xx-20XX年間,該年齡段人群離婚數呈持續上升趨勢,婚姻出現低齡化。

  (四)女性離婚比例攀升

  從離婚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分佈上看,20xx-20XX年間,女方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比例持續攀升,至20XX年,女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已經超過70%。這也說明了婦女的社會經濟地位逐漸提高,及其法律意識的增強,更加註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形成目前離婚情況的主要原因

  離婚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它受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習俗的和當事人的健康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但從離婚的現象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它的本質卻是共同的,那就是感情確已破裂。而導致感情破裂的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感情基礎不牢靠

  離婚案件中多是青年夫婦,他們婚前戀愛時間短,相互瞭解不夠,從而因為一時的情投意合而草率結婚,婚後矛盾日益突出,又缺乏合理有效的溝通,考慮問題不全面而輕易離婚。以在外打工的年輕人為例,他們接觸異性的機會大,父母無法在身邊監督,這樣的戀愛自由產生草率同居的副作用,隨之而來的是“閃婚”、“閃離”。在社會調查中,離婚案件中婚前戀愛時間不滿一年的佔19%,表示後悔草率離婚的佔68%。

  (二)經濟問題突出

  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必要程式,而家庭則是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的,一旦經濟基礎不穩定,那麼家庭、婚姻也會隨之出現裂痕。目前,因為缺少充實經濟來源而離婚的夫婦越來越多,他們對於物質條件的需求也逐漸提高。這種類似於成本與收益關係的經濟活動,如果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很容易導致婚姻破裂。

  (三)婚姻質量要求較高

  由於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衝擊,婚前所向往的婚姻生活,在婚後成為泡影。人們過高的追求高品質的生活,卻又無法調和現實中的矛盾與衝突中,使得婚前婚後反差太大,而對婚姻失去希望,從而選擇逃避,選擇離婚。

  (四)女性地位的提高

  在以前,女性社會地位低下,是社會中的弱者,今天,她們敢於發洩心中的不滿,集中表現因男方問題而導致離婚的情況顯著、普遍。離婚男性問題主要有大男子主義、存在婚外情、嗜酒賭博習慣、婚姻暴力等方面,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因為男性舊思想沒有轉變,視妻子為附屬品,從而在婚姻關係中不平等對待。隨著社會對婦女問題的重視,女性的社會地位逐步得到提高,她們有權為自己做主,已經不需要透過自己的低聲下氣去換取不值得付出的婚姻了,面對男人的種種罪行採取“零容忍”。

  四、有關離婚案件調查的建議

  經過對離婚案件的調查,我們應該以維持正常和諧的婚姻生活為己任,透過夫妻雙方的相敬如賓與司法部門的有效調解,減少離婚事件的發生率。對此,有以下幾條建議:

  (一)避免草率離婚

  婚姻並非兒戲,在產生離婚念頭的過程中,要全面進行考慮。婚後一至二年是最容易產生離婚案件的婚姻危險期,在這階段,雙方要多加強婚後交流、溝通,產生矛盾後要相互謙讓、包容,既要看到對方的優點,也要檢討自己的不足。不要一有感情問題,就貿然辦理離婚手續,或許可以採用試離婚的方式。

  (二)加強訴訟調解

  作為司法機關,要清楚離婚案件始終,確保正常婚姻關係的延續,對此,要加強訴訟調解工作。

  1、審查案件事實,找出案件爭議焦點;

  2、傾聽當事人訴訟,找到當事人的問題結症所在;

  3、剖析當事人舉證材料,找出矛盾來源,分清過錯方;

  4、透過講法律、講事實、講證據,化解當事人內心矛盾,以雙方言和為目的。

  (三)加強司法宣傳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該充分利用電視臺、廣播等新聞媒體加強普法節目的宣傳力度,尤其是要做好《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的法律解釋工作,不斷深化人們對法律知識的瞭解,提高對婚姻的重視。司法部門要堅持開展“公正司法為民”的活動,透過庭審講法作為平臺,落實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貼近群眾,用人們聽得懂的語言闡釋法理,樹立人們對正確婚姻家庭觀念的理解,端正當事人的訴訟目的。

  電大法律專業社會調查報告 篇12

  文明禮貌

  文明禮貌是社會交往中必然的道德要求,是調整和規範人際關係的行為準則,而且體現在日常生活中的細微之處。比如:尊重師長,主動讓座等。在我們的調查中,84.54%的被調查者在路上見到老師都會主動問好。這說明當代大學生對尊師重教的認知程度較高,且能付諸行動。而在公交車上見到老弱病殘時只有49.47%的被調查者會積極讓座,48.47%的人會視情況而定,偶爾讓座。這說明廣大大學生對讓座這一行為都是持肯定態度的,因為二者之和佔了97.94%,但能始終如一,堅持將道德認知轉化在每一件日常小事上的人卻只有半數。這說明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大學生在文明禮貌這一點上的素質還需提高一個新的檔次。

  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也是社會公德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大學生義不容辭的責任。隨著我們周邊環境的日益改善,大學生逐漸意識到愛護公物保護環境的重要性。根據調查瞭解,當外出製造了垃圾卻暫時找不到垃圾箱時,有87.05%的同學會“找到垃圾箱後再丟”,有6.22%的人選擇“隨手丟掉”,另外有6.74%的人可能礙於面子,會“找個角落再丟”。在不破壞環境衛生這方面,大部分同學還做得不錯,即能“獨善其身”。然而對於真正以主人翁的態度來對待環境保護時,我們大學生做得還遠不夠,即不能“兼濟天下”。比如,當看到地上有垃圾時,只有5.73%的人會馬上弄乾淨,而有80.21%的人想弄乾淨但最終沒做,其餘14.06%的人乾脆不理它。分析其原因,我們發現現在的大學生愛面子,覺得那些俗規矩太死板了,大家都不去做而我一個人做很彆扭,所以在可以選擇逃避的時候儘量逃避。對於以上這些現象,我們每一位有責任感的大學生都應該行動起來,不要以為是丟面子的事情,其實往往是那些最要面子的人最沒面子。21世紀需要的是“彎腰精神”,多彎一次腰就給世界多一份潔淨。另外,對於校園盛行的“課桌文化”,我們應持堅決反對的態度。在我們做任何事情前應想想它可能造成的後果與影響,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遵紀守法

  遵紀守法的實踐是提高人們社會公德水平的一個重要途徑。在社會公共生活領域中,人員構成複雜,素質參差不齊,正常生活秩序可能受到影響,這就需要用紀律與法規來維持。大學生應當全面瞭解各項法律法規,熟知校紀校規,牢固法制觀念,“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自覺遵守相關紀律和法規。然而,當代大學生遵紀守法狀況並不是很好,安全事故時有發生,考試作弊更是屢見不鮮。在我們關於考試舞弊的調查中,竟有93.2%的同學認為舞弊不足為怪,能夠泰然處之。在2003年南京某高校的一次調查中,居然有56.7%的人根本不相信有從未作弊的大學生的存在!這反映出的不僅僅是一個學術道德問題,同時也反映出當代大學生的規則意識不強。許多大學生過早的有了世故圓滑、投機取巧的意識。誠然,要改變這一現狀不僅要靠社會的正確引導,更主要的還是大學生自己增強思想道德與法律意識,自覺自主地成為一個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

  綜上分析,當代大學生的社會公德狀況良好,基本符合一名當代合格大學生的標準,但我們仍有很多方面的不足。天津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所長王偉凱表示:“大學生依然單純,素質並沒有下降。”在得到社會肯定和表彰的同時,我們應時刻謹記肩上的神聖責任,時刻以社會公德典範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發揚優點,彌補不足,讓自己變得更完美,更好地做一名社會公德形象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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