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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現實概況和具體實施服務

經濟責任審計現實概況和具體實施服務

  一、經濟責任審計現實概況

  瞭解經濟責任的作用,理所當然的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力度,但我們仍應清醒的認識到,在我國許多地方的經濟責任審計仍存在走過場的現象。首先,作為一項新型審計職能,經濟責任審計尚未寫進審計法。其次,審計作為廉正監督的一種強有力措施,總會因損害到一些個別領導的利益而遭遇阻力,這就使經濟責任審計常常停留在一些表面文章上,並未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人們對審計法規軟性的思維定勢以及權利與義務的脫節,也就是說有些權力是具體的,而責任的承擔卻是不具體的。一方面,有權力決策的人,沒有責任,沒有權力決策的人,責任卻很大。這就使有權力的人在使用權力時就不那麼慎重,就會出現好大喜功或者濫用權利的行為,而不對他濫用權力負責任。另一方面,國家治理需要明確責任法制化。如審計機關只有對違紀案件作審計結論和處罰建議的權力,無權對當事人進行處理,缺乏應有的權威,不少被審計單位的領導幹部以“老大”自居,不買審計的帳,不把審計結論當回事,照樣我行我素,一些紀檢、監察部門也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栽花少栽刺”的.態度,對審計結論意見之後的監督修改不聞不問,形同虛設。所以,在審計中必須強化責任意識,嚴格執法,確保審計結論和意見得到落實,並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作到敢抓敢查,並且追查到底,依法依紀對其追究責任,保證有權力就必有責任,要對使用權力帶來的任何後果負責任。從制度上保證權力受到約束,保證不濫用權力,保證權責對稱,保證誰使用權力誰就對後果負責。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注重以下幾點:

  一是組織上,要積極協調各方面的工作。

  在開展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從最初的經濟責任審計方案的編寫到意見交換的各個階段都不可忽視,必須先進行充分的考慮,因此不能省略審計前的調查摸底工作。要在此前提下進行審計方案的編寫,安排人力並實施審計。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又要根據實際情況,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在審計機關人力有限的情況下,對於大型企業集團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採取以審計機關為主,借鑑和參與社會審計資源的做法。此外還可以充分調動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紀檢和財務等部門力量。審計部門要表明審計態度,並在合理和可能的情況下,爭取和利用這些部門提供可靠資料,獲得他們的支援和幫助,取得事半功倍的審計效果。

  二是注意分析和揭示企業深層次問題。

  審計職能決定了各項審計工作都必須圍繞監督職能來進行,要發揮好審計監督職能,必須在揭示問題尤其是揭示深層次的問題的基礎上,進行監督,這就是審計工作的特點。在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也是如此,不僅要對企業家底情況進行直觀的反映,更重要的在於揭示企業存在的深層次問題。三是在會計報告的合併中要注意科學合理,不能漏項。在審計結果報告的評價中要合理規範,使用專業術語,用簡單明瞭的文字讓委託者清楚的瞭解企業或者透過對企業領導者的評價,對存在的問題明確責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特殊而複雜的工作,要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客觀地劃清經濟責任,對企業領導人員做出公正的評價,就必須堅持以下原則: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客觀公正的反映事實;遵循民主平等評級的原則。最後,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實施過程中,除了遵照審計程式運用常規審計方法外,還可以運用其他一些方法。

  比如:民主測評法,相關指標評價法,另外還可以採取抽樣調查法。因此,個別審計專案採取統計抽樣等方法也不失為一種科學有效的審計措施。

  三、結論經濟責任審計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完善和發展的

  現在的經濟責任審計已不同於過去單純的監察,而成為了一項獨立的審計活動,集監督、評價和鑑證於一身,起到了良好的監督與鞭策作用。我們要更加努力,不斷完善和發展,使經濟責任審計走上法制化、規範化和系統化的模式,將其功效發展到最高,為經濟騰飛創造更加有利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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