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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練習題及答案解析

公司法律制度練習題及答案解析

  1、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說法中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的有( )。

  A、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B、採用發起設立的投資公司的股東可以在5年內繳足其所認繳的股本總額

  C、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

  D、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5%

  E、公司不能設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答案:BE

  解析:本題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問題。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2、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由11人組成,其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2人。該董事會某次會議發生的下列行為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 )。

  A、因董事長李某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指定一位副董事長孫某主持該次會議

  B、通過了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決議

  C、通過了解聘公司現任經理,由副董事長孫某兼任經理並給予年薪20萬元的決議

  D、會議所有決議事項載入會議記錄後,由主持會議的.副董事長孫某簽名存檔

  E、修改了公司章程

  答案:BDE

  解析:本題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制度。(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召集主持。(2)增加公司註冊資本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董事會無此職權。(3)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屬於董事會的職權。而且董事是可以兼任經理的。(4)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5)修改公司章程是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董事會無此項職權。

  3、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 )。

  A、其成員一般為2~5人

  B、其成員一般為3~13人

  C、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應有職工代表

  D、職工代表由股東大會確定

  E、董事會可以設副董事長

  答案:BCE

  解析:本題考查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人至13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如果不是,則沒有這個要求,可以全部由股東出任董事。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題中,B、C、E三項符合法律要求。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中可以有職工代表。

  4、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為了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對於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 )。

  A、否認公司應承擔的責任

  B、否認公司的有限責任

  C、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

  D、否認股東的獨立人格

  E、否認股東的有限責任

  答案:CDE

  解析:本題考查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為了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對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的制度。

  5、出現下列( )之一,並符合《公司法》第183條規定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

  A、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B、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C、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D、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透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E、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答案:ACDE

  解析:公司具有下列事由之一,並符合《公司法》第183條規定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透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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