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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一般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一般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可備條款

  1、法定可備條款:

  (1)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2、約定可備條款,即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件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 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的特殊當事人

  1、用人單位應與其富餘人員、放長假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勞動合同與在崗職工的 勞動合同在內容上可以有所區別

  2、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 保持勞動關係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 動合同

  4、原固定工中經批准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籤 訂勞動合同;不願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5、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 合同

  另外,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 或抵押金

  應由哪個機關確認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勞 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 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時,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須先通知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 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此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 經濟補償金,第1種情況下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還應增加 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還應增加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第2種情況下發 給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四)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察、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 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五)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動教養的事實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合 同.

  五、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二)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報酬,享受應有的福利待遇

  (在試用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 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規定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髮給經濟補償金外, 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 經濟補償金。

  3、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 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 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 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5、職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按有關規定一般為五年以內)時因勞動合同期終止勞動合同的 ,如果符合退休年齡、退職條件,可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 ,在終止勞動合同後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就業,符 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以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領取老 保險金。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 資)。

  八、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時的賠償辦法

  以下情況用人單位須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 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人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賠償方法: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 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 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 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 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九、勞動者違約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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