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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專科畢業論文

法律專業專科畢業論文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及職業分工的細化,社會對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趨增加,法律專業作為高等職業教育的一個分支學科建立和發展起來。高職法律專業與其他專業相比,在歷史沿革和專業發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以下小編整理的法律專業專科畢業論文,歡迎閱讀。

  法律專業專科畢業論文1

  一、法律與電影的關係

  正如亞里士多德說的“法律是沒有激情的理性”,而電影則是多彩生活的藝術再現。一般情況下,很少有人會將電影與法律聯絡在一起,法律代表著理性,甚至刻板,而電影則更多的展現了感性與浪漫。其實,法律為電影提供了非常豐富的養分與靈感;而電影則實現了對法律理念的呈現,實現了法律對電影市井輕浮氣息的洗滌。法律將電影提高到了權利宣講、社會責任代言的層次,提高了電影的震撼力與影響力。法律文化自身具有的各種懸念、衝突、對抗等特點更是與電影藝術的吸引力相契合。法律與電影之間的相互融合,促使法律與電影雙雙得到發展。受到電影廣泛影響的推動,法律的制定及權利的伸張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為社會法制變革發揮了先鋒作用。

  (一)電影實現了法律教學案例的延伸

  在現實世界裡,法律透過其特有的方式實現了世界的簡化,法律職業者在對案件進行處理的過程中僅僅需要確定法律事實即可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法律屬於一種技術體系,將現實中的情景化與背景化去除了,當事人相當於一個代號,當事人行為相當於程式碼,法律職業者所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將這些代號與程式碼依據法律的公式對號入座,從而實現對法律的適用。

  從這一意義上說,法律是對世界的簡化,而世界實際上是不能夠被簡化的,這時兩者之間就形成了一種矛盾。而電影卻能夠將法律實踐透過最為感性的方式藝術再現,為法律的適用及發展提供參考與借鑑。隨著電影中故事情節的起伏與交錯,電影對法律案件的事實進行了全面的建構,在電影中當事人從代號轉變為具體的“人”,透過電影的方式實現了法律案件的還原,對法律案例進行了擴充套件和還原,實現了法律教學案例的延伸。

  (二)電影實現了法律理解與想象的豐富

  在美國學者推動的法律與文學研究運動中對電影作品中顯示的法律觀進行了研究。透過對電影的研究實現了法律理解與想象的豐富。民眾最為基本的法律常識教育很大的一部分都來自於電影,例如《似是故人來》、《正當防衛》、《正義法庭》等,在法律題材的電影中一部分體現了某個時代的民眾對法律的思考,一部分體現了對法律制度制定的分析。此外,很多法律學家指出電影作品能夠對法律中存在的不足進行抵消。例如電影中不同的人物形象及人性、矛盾等方面的探索,為法律執業提供了基礎。從電影作品中對人性進行破譯對法律工作有著較大的幫助。在《十二怒漢》中,講述了一位陪審員對同事進行說服,宣告被告人無罪的經歷;《殺戮時刻》中傑克對自身的法律價值判斷進行了表達。

  在法律題材的電影中,最大的看點就是法庭審判的現成環節,是整個法律文化中最具有理性的部分,對各種衝突與對抗、交鋒等進行了淋漓盡致的展現。在電影中較為經典的法庭審判情節主要包括《殺死一隻知更鳥》中阿蒂克斯為湯姆進行的辯護、《費城故事》中約瑟夫為巴克特進行的辯護、《好人寥寥》中卡菲為道森與唐尼進行的辯護等。

  除了從法律的角度對法律的起源、發展、刑偵、犯罪心理等進行分析與瞭解之外,還能夠對人性、自由、民主、個人權利等方面的內容進行感知。例如在《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為了“一磅肉”而提起訴訟,如果從法律的角度對這種行為進行分析,不僅不會覺得夏洛克貪婪,而且會認識到夏洛克正確的維權意識。

  我國近年來的一些優秀影片也對我國的法制現狀和現狀成因做了生動的展現與深刻的剖析,比如以北京市海淀區智慧財產權庭廳長宋魚水為原型的影片《真水無香》就已生動的現實案例分析了我國社會法治基礎薄弱、民眾法制觀念淡薄的現狀以及形成此種法律文化與現狀的原因—社會經濟發展太快,民眾法制觀念發展滯後等。這對法學本科生甚至其他非法學專業本科生來講都是非常難得的“案例資料”。學生本可以透過觀賞此類電影激發對社會現實的理性思考,比起從各種網路影片上的來的相對偏激的影片資料來說,此類電影從正面給大學生以能量和看待社會現實尤其是社會陰暗面的正確方法。電影能引起人們對社會現實的思考,比起純知識講解來講更具現實意義,也更容易被廣發大學生所接受。

  從法律題材的電影中能夠對司法體制的線索進行整理,從而對法律文化觀進行考察。在法律電影的視域之下對法律文化流變的格局進行觀察與瞭解,對法律制度與文化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從而對社會變遷與法律文化發展之間的關係進行展現。

  二、電影中的法治文化與精神

  法律題材的電影中最為主要的現實意義就是對法治的文化與精神進行體現,從而提高受眾對法律意識的觀眾與瞭解,強化社會中的法制思潮,促進我國法治氛圍的形成與完善。透過電影中的法律題材能夠對法律保證人民權益的作用進行充分的體現,進而展現法律所包含的法治精神與文化。

  例如,《馬背上的法庭》中講述了雲南邊陲小鎮中老法官老馮、書記員楊阿姨與大學生阿洛組成了“巡回法庭”。這部電影引起了很多法律人士的關注,並在國內掀起了關於基層法治問題的探討與思考。這部電影實際上展現了現代法律與民間鄉俗之間的衝突,在法治理念堅持與入鄉隨俗之間尋找平衡策略。在法治社會中,鄉規民約存在的範圍僅僅侷限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其主要的作用就是輔助法律。

  在電影中對“巡回法庭”的辦案故事進行了展現,讓受眾看到了現代法治李奶奶與鄉規民俗之間的衝突,在對沖突進行處理的過程中,一方面要重視民俗的重要性,但是更加要注重的法律制度的遵循與普及,應該透過法律法規對鄉規民約進行引導,將其逐漸納入到法律的規定中。雖有有關法律題材的電影都會讓受眾對法律進行思考,實現現代法律文化的普及與宣揚,將法律精神中的公平、正義向所有的社會成員進行傳達。

  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中國的法律與中國的電影都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中國的法律電影卻始終處於初級階段。中國民眾對法律電影的認識大部分都來源於西方法律電影,尤其是美國的“法庭片”。美國法律電影的成功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只有實現電源表現形式與法律主題的相互結合,才能夠實現法律與電影的共贏。

  中國的法律電影尚未形成規模,甚至連“法律電影”的概念都是模糊不清的。從整體上來講,中國的“法律電影”似乎很多,包括各種**、犯罪、官場等,但是對其內涵進行仔細的思考,這些電影很難形成想象鮮明、數量眾多、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主流題材的型別片。主要的原因就是導演並未將法律或者法治作為主要的目標,而是作為線索或者點綴出現在電影中。從更深的層次分析,是由於中國的電影業並未形成在法律領域中尋找主體的自覺。在中國法律電影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秋菊打官司》、《馬背上的法庭》、《刮痧》等,在中國法律電影未來的發展過程中,需要透過大量的法律電影的推出,從而形成規模與型別,將中國人關於法律的思考與實踐透過熒屏展現在受眾面前。

  三、用電影展現法律的重要意義

  人們看到的內容與想到的內容之間必然存在一定的關係。法律題材電影的盛行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公眾看待法律事件的態度與方法。電影展示了“那些工作在公平體制中的優秀的人們,至少這個體制會以某種形式向我們傳達正義。雖然有些電影關注的是正義的缺失,但是這些電影仍然有美,就在於它沒有讓我們喪失對法律的信仰,畢竟那些失敗只是由於那些腐敗的警官們。法律理想被個人乃至集體的不忠誠所顛覆。”換句話說,電影中的法律內容已經對公眾看待法律的觀點與態度產生了重要的影響,這已經成為了法律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電影透過豐富的法律內容改變了公告中對律師、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形象的印象。在電影中,法律程式的相關內容對公眾的思維與行為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已經成為了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公眾與製片人都對法律的公正與公平不斷追尋,但是電影中的內容與現實生活始終是存在差異的,兩者之間不可能一致。從電影中對法律及法律文化進行研究也僅僅是管中窺豹,缺乏整體性,因而透過影像對法律進行認識與理解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電影與法律進行碰撞之後就產生了非常絢爛的火花——法律電影。法律型別的電影中往往是透過對案件的描述來對法律文化進行反映。從某種程度上來講,電影在一定程度上從法律文化中實現了靈感的尋找與養分的汲取,從而提高了自身的感染力,成為了權利的`宣講者與社會責任的代言人。影視中的法律有著廣泛的影響,促進了法律的制定與權利的伸張,促使電影成為了法制改革的先聲與民眾法律意識的啟蒙。

  四、將電影引入法學專業課堂教學的重要意義

  與傳統的法律理性思辨不同,電影提供給人們一個從不同視角考察問題、自由進入對話情景和更具包容力的空間。電影展示出的故事的開放性、可解釋性,這與法學專業所需的實踐是高度一致的。因此,以電影作為素材來教學,從而提高法學專業學生的素養,不但是可行的,而且是有其不可替代之優勢的。法在文化構體中屬於最為僵化的一種,而藝術則是變動的時代精神最為靈動的表達形式,兩者處在自然的敵視狀態。就其本性而言,法學是與一切展現浪漫趣味和別出心裁的思想方式相牴牾的。它們表面上愈來愈喪失了令普通人感到親和愉悅的直觀的趣味,這也無形中遮蔽了它自己獨特的審美的性質和價值,法學課程也由此變得枯燥乏味。而法律電影上演的是具體、生動而典型的,直接訴諸讀者的倫理意識和同情心的一幕幕‘人間喜劇’,將它運用到法學課堂教學中恰恰能夠彌補法學教育的不足。法學教育不只是政策宣傳或法條解釋,它需要討論、思考,透過互動來見證它的意義和價值。而電影能夠引爆學生學習的意願,它所提供的素材可以作為多元討論的媒介,而其最重要的還是教師如何引導學生去思考影片中所探討的法律議題和內涵。教師在討論過程中所提供給學生的絕不是絕對而標準的答案,而是讓學生腦力激盪、深度思考,經過討論、探索,深刻感受、沉澱,真正認識法律的面貌和內涵,才能養成法律信念力和行動力,使學生們真正相信法律、依賴法律,以法律作為自己的信念。

  電影展示的故事的開放性、可解釋性,這與實踐是高度一致的。與傳統的法律理性思辨分析方法不同,電影提供了一個人們從不同視角考察問題、自由進入對話的場域,是一個更具包容力的空間。因此,以電影作為素材來教學,從而提高法學專業本科生及其他專業有學法興趣學生的素養,不但是可行的,而且有其優勢。

  法律專業專科畢業論文2

  國際上許多法律均習慣將遵循企業主委託,負責完成企業日常經營的人稱之為經理。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出臺任何一部法律對經理一詞進行明確定義,但在《公司法》和《勞動法》中均涉及到了經理的概念,而由於兩者出發角度不同,因此使得在公司法和勞動法視角之下,經理解聘中存在適法衝突,因此解決這一適法衝突,是落實好經理解聘問題的必然舉措。

  一、公司法與勞動法在解聘經理和勞動者中的衝突

  雖然我國尚未在《公司法》當中明確指出經理一詞的具體含義,但根據相關法律內容我們不難看出,《公司法》其實是將經理歸屬在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範疇當中,其規定在沒有任何原因的前提下,董事會可以解聘經理但是有關經理解聘的具體程式,以及後續的相關保障措施等在公司法當中並未明確體現。而在我國的《勞動法》當中,其並未將經理視作特殊人員,在人事權利、工作權利等各種權利方面均享受和普通勞動者一樣的待遇,因此如果存在不正當解聘經理的行為,作為“勞動大軍”的一份子,經理有權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要求繼續和公司保持勞動關係。從而在公司法和勞動法的視角之下,在解聘經理方面產生了明顯的適法衝突。而解聘經理時究竟應該遵循勞動法還是公司法,這也成為當前全社會共同關注的一大焦點問題。

  二、產生公司法與勞動法視角下經理解聘衝突的原因

  (一)法律地位因素

  在公司當中,經理所享受的法律地位具體而言指的就是,其在公司當中所享有的民事權利以及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我國《公司法》在經過修改之後將優先公司和股份公司分別歸屬到可設和必設機構的泛舟當中,同時在《公司法》當中有關經理的相關事項均和董事會等列在統一篇目當中,指出公司在確定法人代表時可以任命經理充當這一角色,因此在《公司法》當中經理的法律地位基本等同於公司機關。

  但在《勞動法》當中將經理和其他不同勞動者視作同一主體,不存在特殊性,經理也是勞動關係中的重要一方,但鑑於其需要向企業主負責,因此在部分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勞動法》當中,選擇將經理劃分至僱主領域當中,認為經理屬於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負責直接管理普通勞動者,而普通勞動者需要接受經理的管理。因此在《勞動法》看來,在一個完整的勞動關係當中,作為公司機關的經理,和普通勞動者既相對又統一,經理一方面是勞動關係中與普通勞動者相對的一方,另一方面其本身也是普通勞動者中的一員,因此在勞動法和公司法當中,經理解聘出現了適法衝突。

  (二)解僱制度因素

  如果將經理視作公司機關,則解聘經理應當歸屬於公司法的範疇當中,但如果只是將經理視作普通的勞動者,則解聘經理更適用於勞動法。從根源上來說,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公司法,均起源於民法,其在最開始的時候將適用於企業家的法和適用於勞動者的法分別定為公司法和勞動法,因此在民法當中,勞動關係有很長一段時間等同於僱傭關係。但現如今在公司法當中,調查物件仍然是平等的主體,但在勞動法當中,調查物件主體並不平等,其核心本位不是勞動者而是社會利益。在公司內部治理當中,解聘經理作為其中至關重要的一項組成部分,其解聘的根本目標在於保障公司能夠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標,因此解聘經理始終和公司的治理需求緊密貼合。

  但在勞動法當中,對於解僱的保護制度則與公司法中的相關制度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在勞動法中認為國家法律約束和限制著解僱權利,但其僅僅只是約束和限制企業主和僱主,並不對勞動者本身起到約束和限制的作用。因而我們可以看出,勞動法中的解僱保護與社會法當中保障生存權原則有著異曲同工之妙,雖偶有爭議但本質上來說還是對企業主和僱主進行經理解聘方面的權利限制。簡單來說,公司法中解聘經理是出於最佳化公司內部治理的目的,而勞動法中解聘經理則是需要重點考慮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而二者在解聘目標上大相徑庭,進而造成了適法衝突。

  (三)解僱事由因素

  現階段在我國的《公司法》當中,規定董事會可以無因解聘經理,也就是說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且董事會也無需進行任何解聘說明的情況下便可隨時解聘經理,這與公司一直追求的經營高效率要求相符合。但如果公司在解聘經理中出現提前結束僱傭關係的情況,則其可以無因解聘經理,但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出於企業主與經理之間存在一種委任關係的角度出發,作為委託經理負責管理企業日常經營的僱主或企業主,可以隨時撤銷對經理的委託,因此即使在無因情況下也可以解聘經理。

  但在我國的《勞動法》當中,對於當前的解僱條件有著明確限制,因此並不存在實際意義上的無因解僱,通常情況下,企業主會在與經理相互商議的情況下解僱經理;而由於經理本身出現了工作過失,譬如收**賂、濫用職權或因工作失誤導致公司出現重大損失,即可解聘經理。另外在無過失的情況下,如果出現了法定的解僱事由,《勞動法》規定企業主和僱主可以解聘經理,但無論出於何種目的解聘經理,必然存在具體的解聘原由,也就是說無因解聘在《勞動法》中並未得到支援,甚至存在禁止的意味,如果企業主或僱主無任何正當理由解聘經理,則其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公司法與勞動法視角下經理解聘適法衝突的解決路徑

  (一)需要統一明確勞動法主體

  由於在公司法和勞動法當中,對經理這一勞動主體的規定之間存在衝突,進而導致解聘經理中出現適法衝突,因此有必要對經理進行重新定義。在此過程中,筆者認為可以將經理普通勞動者的身份以及法律地位排除在外,使得經理的自身屬性可以與勞動法相分離,進而可以不必再使用勞動法中的保護方式對經理解聘進行保護。目前德國等國家和地區已經開始嘗試將經理等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從僱傭勞動者範圍內剔除,譬如德國在其本國的《勞動法》當中規定企業根據相關法律要求和規定章程,委任經理作為企業的法人代表或合夥人,則經理並不屬於公司僱員,因此在解聘經理時無需按照《勞動法》中對解僱經理保護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限制。經理本身作為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將其視作公司當中的普通勞動者確實有些不妥,因此將經理以及其他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從普通勞動者的範疇當中排除,也是有效解決公司法和勞動法視角下解聘經理適法衝突的一大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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