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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沒蓋章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沒蓋章是否有效

  有很多員工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並沒有加蓋公章,而是以雙方簽字作為有效依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員工和公司之間發生勞動糾紛,該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用?

  關於勞動合同沒有蓋章是否就沒有法律效用問題,我們可以從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 完整的合同形式應該是在簽訂合同的具體內容條款以後,雙方要蓋章簽字。

  一般用人單位一方要在合同上加蓋公章:公司行政章、合同章、人力資源章等等;另外如果法人代表不直接簽字的情況下,要有負責簽訂勞動合同的具體承辦人員簽字。

  勞動者作為勞動合同的另一方,自己對於合同的期限、約定的崗位、以及薪金等內容沒有異議以後,自己要親自簽署自己的姓名,以示承諾。沒有特殊情況,不能由別人代簽。

  而且,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合同文字要至少一式兩份,公司與勞動者各持一份。合同也是契約,就象買賣房屋、汽車合同一樣,當事人手中是不可能不留存一份的。目的是作為憑證,雙方隨時有據可查,便於督促履行。公司沒有給勞動者留存一份合同,是不合乎規範的。

  第二, 勞動合同蓋章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而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最一般地表現合同之成立,就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但是勞動合同的成立並不代表著合同生效,比如,應屆畢業生的三方協議,只能說明合同成立,只有學生畢業以後,到達工作崗位,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才發生效力。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這份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在法律上產生效力,勞動關係也自合同生效時建立。

  勞動合同應該符合下面三個條件:

  一、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是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通常,年滿16週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採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當然由於法律上“誰主張,誰舉證”的仲裁訴訟的證據制度,如果勞動合同一方要提出自己是因欺詐、脅迫而簽訂合同,那他就必須舉出充分的證據來。

  三、訂立的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作出了不少強制性規定。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的權利義務。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裡的“應當”表示勞動者必須這樣做。即使在合同中約定提前3個月或者提前3天,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

  對於勞動合同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這樣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無效還有2個點需要注意的:

  1、如果無效僅限於某些條款,並不影響其他部分的,並不是合同完全無效,大部分的勞動合同無效都是部分無效,畢竟欺詐、脅迫這類事是很少見的。

  2、勞動合同的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法律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的利益,將確認無效的權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訴訟,個人不能輕易認定合同無效。

  勞動者只是自己手上沒有合同文字,這並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而且由於他已經在合同上簽字,所以只要單位那份有勞動者的簽字,即使沒有蓋章,單位隨時可以補蓋公章,或者認可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了,因為現在依然承認事實勞動關係,所以,只是單位沒有蓋章,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如果勞動者自己說沒有拿到合同,只要單位能夠出具合同文字佐證,仍然可以說明合同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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