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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正的勞動合同

轉正的勞動合同模板

  甲方(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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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個人):

  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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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權代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日。

  第二條 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約定時間不一致,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係。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點為甲方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根據公司業務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業績等,在與乙方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的基礎上,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標準工時制,每週工作5天,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第六條 甲方確因工作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或節假日加班。乙方加班須徵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 雙方根據甲方《薪酬管理制度》規定確定乙方崗位工資。甲方根據乙方現任職務和工作崗位,約定工資為_______元/月。個人所得稅由乙方承擔,並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第八條 甲方於每月_______日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相應順延。

  第九條 甲方可以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經協商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根據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為乙方

  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承擔並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第十二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以及生育,其有關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和當地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標準的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五條 如乙方在工作過程中產生職業危害病,甲方則按《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相關權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六條 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採取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乙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7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乙方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勞動紀律,洩露甲方商業機密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並根據乙方為甲方服務年限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本合同後,仍需要裁減人員的`;

  (四)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後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費的;

  (四)甲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甲方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工作交接時支付。

  八、 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給任何第三者。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如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全額追索。

  九、  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勞動爭議,應當透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十、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均屬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同等。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如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化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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